本文关于武器装备采购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国防法规的相关法规
之所以把《国防教育法》单独列出来为大家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主要是因为,它和我们目前进行的军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的法律依据。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者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经常采取的做法,我国的《国防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很有必要,这有利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推动国防教育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确定具体为哪一天的时候,提出了许多方案,有人提出应选《南京条约》签订日,有人提出选《辛丑条约》签订日,还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369国防教育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对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在这里,要跟大家届时一个法律术语“应当” ,“应当”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比如,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 有重大理工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减轻处罚。
那就是必须或者肯定要减轻处罚的意思。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个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防教育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主要是为了台湾吧《反分裂国家法》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有助于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伟大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比分。
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这么说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产生发》、《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
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
《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倒卖武器装备罪立案规定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是指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
出卖、转让,是指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用武器装备换取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或者将武器装备馈赠他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出卖、转让枪支、手榴弹、爆炸装置的;
(二)非法出卖、转让子弹十发、雷管三十枚、导火索或者导爆索三十米、炸药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满规定数量,但后果严重的;
(三)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零部件或者维修器材、设备,致使武器装备报废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出卖、转让其他重要武器装备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是什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关于枪械的法律
符合枪支管理法规范范畴的,非军警用途也没有公安部门批准的枪械属于违禁枪械。
其中,包括制式枪械,即正规工厂生产,军警部门采购使用的枪械。处罚最为严重。
非制式枪械,包括自制、改造、变造以及仿真等。
自制是采用枪械原理自行或委托加工制造的;
改造是利用合法或非法器材改制成枪械;比如用发令枪改制。
变造是将枪支的功能予以部分改变;
具体来说,就是枪支所能发射的能量,俗称威力。
制式枪支的枪口动能最小的64之类也有二百多焦耳,致死能量为七十八焦耳,国外对玩具的界定是两焦耳到六焦耳不等。
对威力的测定,目前国内司法实践还是“松木板”方式。距离一米远射击松木板,嵌入算致伤、打穿算致死,不能嵌入为无危害。但是细节上还有很多待商榷的地方。
口径并不是威力的主要要素。
5.倒卖武器装备罪构成要件具体规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管理、使用制度。所谓武器装备,是指用于杀伤敌人和破坏敌人作战设施的武器和军事技术设备,如枪、炮、弹药、战车、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武器和侦察、通讯、工程、防化、防空技术设备等。武器装备的完好程度直接关系到邻队战斗力的强弱。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加强武器装备的管理,制止各种危害武器装备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器装备随时在编在位,是巩固部队战斗力的客观需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解放军各总部颁布施行了一系列涉及武器装备管理的法规、规章,对武器装备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法将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行为,造成部队武器装备的短缺,破坏了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秩序,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还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规定,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行为。根据有关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部队的武器装备由于使用、储存年久、性能下降,型号技术落后,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装备部队的,可以作退役或者报废处理。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储存备用、教学、训练、装备民兵、拆件留用、拨作非军事使用或者作废旧物资等处置。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馈赠、出售、交换武器装备。非法,是指未经军队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卖、转让行为人依法配置、掌管和使用的军用武器装备。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军用武器装备的行为。转让,是指私下将武器装备赠与他人或者以此换取其他物品。根据武器装备管理法规的规定,武器装备依其质量状况,分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废品四个等级。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部队在编的、正在使用的以及储存备用的武器装备,从武器装备的等级看,不包括已确定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因为退役报废的武器装备已不能直接形成部队的战斗力。行为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改变了武器装备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是将武器装备暂时出借、出租给他人,并没有改变其所有权,不能认为是转让武器装备。非法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应是行为人合法管理或者执掌的。如果是将抢劫、盗窃、骗取、抢夺的武器装备出卖或者转让的,应按本法各章有关条文对这类犯罪规定的加重情节论处,而不再以此条文定罪量刑。
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的,只要发生该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盈利的后果,均构成本罪,也不论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数额是否巨大,情节是否恶劣,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但对于出卖、转让大量武器装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加重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本罪适用于申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的行为,将会造成破坏部队武器装备管理秩序、削弱部队战斗力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将使用其出卖、转让的武器装备实施更严重的犯罪,则应对行为人以他人所实施的犯罪共犯论处,不再单独定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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