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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3 18:00
本文关于农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3日讯:

1.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农业法律部分:1、《农业法》2、《种子法》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4、《土地管理法》5、《农村土地承包法》6、《林业法》7、《渔业法》8、《畜牧法》9、《农业技术推广法》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业法规: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9、《农药管理条例》10、《土地复垦条例》。

2.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3.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4.农产品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法律条文

第一条 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七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 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发布,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第十八条 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九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

6.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7.涉及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

大概有以下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兽药管理条例 种畜禽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一)综合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二)种植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农药限制使用管理规定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广告审查办法 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清单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 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 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关于进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三)畜牧兽医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进口兽药管理办法兽药批准文号管理规定 兽药药政药检工作管理办法 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管理办法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 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 兽医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试行办法核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制剂许可证》管理办法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 关于加强兽药名称管理的通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四)渔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渤海区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 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 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渔港费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五)农机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 农业部农业机械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工人技术考核办法(六)农垦关于加强农垦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 农业部国营农场农机化管理暂行细则全国农垦职工教育暂行规定(七)科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绿色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 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代理规定(八)市场信息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九)农村合作经济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

8.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农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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