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政策与法律法规第十一章,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体结构共3编11章有133条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从条例上看,它和之前的条例比起来有三个特点: 一是纪法分开: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党纪严于法律。条例修订: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
二是划定红线:强调追责,明确6类“负面清单”。条例修订: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三是十八大以来成果制度化:方向精准,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条例修订: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2.2017年导游考试《政策与法规》大纲是什么
一、考试性质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合格导游人才的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从事导游职业的基本知识、素养和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参加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考试科目、语种与要求 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科目一“政策与法律法规”、科目二“导游业务”、科目三“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科目四“地方导游基础知识”、科目五“导游服务能力”。 考试语种分为中文和外语两种,其中外语类包括英语、韩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等。
对上述科目内容,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熟悉、掌握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 了解,要求对导游从业相关知识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 熟悉,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掌握,要求能够灵活运用导游从业相关知识和方法,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即清楚“怎么办”。相关??????光华教育?????? 会给你办 三、考试方式 考试形式分笔试与现场考试两种,科目一、二、三、四为笔试,科目五为现场考试。
笔试科目实行机考,各地使用国家旅游局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进行考试。现场考试以室内模拟考试方式进行,由省级考试单位根据标准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考试。
科目一、二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中科目一、科目二所占比率各50%;科目三、四合并为1张试卷进行测试,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中科目四所占比率不少于50%。考试题型均为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种。
单项选择题每题有四个选项,有且只有一个选项正确;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五个选项,可能有二至四个选项正确。每张试卷130题,其中单项选择题60题,每题0.5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70题,每题1分,共70分。
科目五考试采用现场考试的方式进行,中文类考生一般每人不少于15分钟,外语类考生一般每人不少于25分钟。各省各考区中文考生“景点讲解”考察范围不少于8个,外语类考生“景点讲解”考察范围不少于3个。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中文类现场考试分为五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20%,景点讲解占5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10%,综合知识占10%。外语类现场考试分为六大项:语言和礼貌仪态占30%,景点讲解占30%,导游服务规范占10%,应变能力占5%,综合知识占5%,口译占20%。
四、各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通过本科目的考试,检查考生对党和国家的基本国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办法等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二)考试内容 1.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序言及总纲的内容,熟悉《宪法》规定的我国基本国策、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机构,掌握《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熟悉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的规定。
2.了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熟悉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六大任务;熟悉依法治旅的意义和措施。 3.熟悉《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国办发〔2013〕10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的主要内容以及对我国旅游业发展的影响;了解我国旅游业“十三五”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规划指标、主要任务。
4.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立法背景、框架,熟悉《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等总则的内容,掌握《旅游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 5.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及其权利、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形式、内容和履行、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的承担等规定;掌握《旅游法》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规定。
6.熟悉和掌握《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旅行社设立、经营范围、经营原则、经营规范、旅行社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了解《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 7.熟悉和掌握《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制度、执业证书制度、计分管理制度、年审管理制度、等级考核制度的内容和执业行为规范、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熟悉和掌握《旅游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关于领队人员职责、义务及其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了解和熟悉《导游领队引导文明旅游规范》关于引导的主要。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至第十一章学习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四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第六十五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六十六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将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八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
4.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
第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关系
第六章 “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
第七章 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与旅游文明公约
第八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九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5.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经批准后将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二)“上市公告书”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于其证券上市前,就其公司及证券上市的有关事宜,通过指定的报刊向社会公众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
(三)“上市费用”是指上市证券的发行人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就其证券上市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费用。
(四)“上市推荐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协助证券发行人申请其证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正式会员。
(五)“席位费”是指证券交易所会员按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向证券交易所交纳的交易席位使用费。
(六)“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未作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的定义确定。
第一百零二条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8月21日证券委公布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劳动法的第十一条 第十八条怎样规定的
提问者应当是想问关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应当怎样计算。《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7.旅游政策与法规的图书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第三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章 社会主义民主与依法治国
第五章 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关系
第六章 “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
第七章 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与旅游文明公约
第八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九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消费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旅游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三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四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五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六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
第十七章 旅游者。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