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直销有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6日讯:
1.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1.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2.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
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
九、《直销法规知识》
十、韩国>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
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
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
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
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
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
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
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
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
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
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
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
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式样的公告》
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式样的公告》
2.关于直销法律法规有那些
直销(Direct Selling),按世界直销联盟的定义,直销指以面对面且非定点之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直销者绕过传统批发商或零售通路,直接从顾客接收订单。
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七、直销企业如何缴纳保证金八、《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九、《直销法规知识》十、韩国<<直销法>> 十一、香港《多层式推销禁止条例》十二、台湾《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十三、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十四、马来西亚《直销法》十五、《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著名的455文件)1998年06月18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十六、《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1998年4月18日实施十七、《传销管理办法》1997年1月10日实施,已废止十八、中国直销立法进程十九、《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很著名的31号文件)2002年4月1日实施,将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二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著名的55号文件)二十一、《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二十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10月31日实施二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1年4月18日实施二十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二十五、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二十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二十七、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员证>式样的公告》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发布<直销培训员证>式样的公告》。
3.中国直销立法
直销大事记 ●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一家卖磁性保健床垫的Japan Life公司在我国开展传销业务。
该公司未经任何官方的经营许可。 ●1990年11月14日,中国大陆第一家正式以直销申请注册的公司——中美合资广州雅芳有限公司成立,直销正式被纳入了工商管理的正式范畴。
●1994年8月11日,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233号文)。9月2日再次发出《关于查处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知》(240号文)。
非法传销的发展速度得到了遏制。 ●1995年3月28日,国内贸易部发文,宣布正式成立“多层次传销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机构,着手起草多层次传销管理办法。
●同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对国内再次过热的传销进行规范限制;随后不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4月28日,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非法传销大肆猖獗,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
1998年4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国家三部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部)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文规定: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并批准了安利、雅芳、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2001年,我国加入WTO。中国政府承诺:以商业方式存在提供的无固定地点批发或者零售服务(包括传销)在入世3年后逐步取消限制。
●2006年7月24日,雅芳公司正式获得国家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批准,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被允许进行直销试点的企业。 ●2006年12月1日,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务部批准开展直销业务,销售保健食品、化妆品和保洁用品。
●2005年9月1日,涉及《直销法》的两部核心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正式出台。《禁止传销条例》将于11月1日生效,《直销管理条例》于12月1日生效。
4.我想知道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的以下几个:
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5.销售类法律法规
销售类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六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6、《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参考资料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参考资料来源:鲁山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文化市场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6.直销现有哪些相关法律
1、从直销员合同应该包括的内容看 《直销员合同》的签订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整个合同没有一处体现“劳动合同”字样,在合同内容尤其是双方的权利义务方面,规定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也只是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为对方承担经济损失责任;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可直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而《劳动合同书》签订的依据是《劳动法》,合同的内容完全是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权利义务也集中于劳动的付出(获取)和工资、福利待遇的获得(支出);在违约责任方面,规定的是获得(解除)劳动的权利或赔偿相关对应损失;在合同争议处理上,明确规定需到本企业或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不服仲裁可到法院起诉。因此,本质上,直销员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
2、从直销员的工作性质看 他们并不加入直销企业成为其成员,而是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直销员立即就可以离开公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3、从直销员的佣金构成看 直销员实行的奖金制度根据各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大致而言,其奖金的拨出比例高达50%一6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
这是因为直销员佣金包括他在展业时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以及对长期客户的售后服务所需费用。并且在佣金发放时,除按政策正常扣税外,直销企业没有扣留他们的任何费用。
而在一般公职人员或企业员工的工资构成中,除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外,尚有交通补贴、副食补贴、住房补贴、养老补贴等等,他们除工资之外,从劳动积累中还应提留公积金、福利基金等,为将来退休养老筹集资金。而直销员不享受社会福利待遇,人老了,只能靠自己积蓄支付生活费用。
这也说明直销员与直销企业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 4、从对直销员管理方式看 直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实行的是单兵作战形式,无论他到哪里去展业,以及去多长时间,每天有什么工作量化标准,直销企业不能完全掌握和控制,惟一能够掌握和考核的就是其工作业绩。
尽管各家直销企业强调加强对其直销员的管理,例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强化业务培训,实行团队编制等等,但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管理模式,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经销商与公司矛盾突出的原因之一。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同一单位尽管每个劳动者的职责可能不同,但其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都是相同的,并且大多属于集体劳动,需要互相配合、协作,其管理是按章有序的。
基于以上四点所述,直销企业与其直销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是通常认为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类似于投资合同关系或保险经纪人的关系。 被骗投入成本参与传销者,能否通过正常渠道挽回经济损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2007年7月16日至8月15日,打击传销专项集中行动一个月时间以来,全国14个重点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共立传销案件将近800起,破600起,涉案金额17亿元人民币,捣毁传销窝点6600多个,抓获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3300多人。 传销资金不予返回 视情节处以罚款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
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说,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传销犯罪线索 向经侦部门报案 “传销利益链条是万变不离其宗,特别是拉人头式的传销,主要是精神控制、人身控制和资金控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提醒网友,如果对传销辨别能力不强的话,可到有关部门政府网站查询,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和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
对查获的传销组织,工商、公安会适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就有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的一些所谓公司的名称。
他提醒,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经侦部门,一般情况下,发现传销的犯罪线索,可以向经侦部门电话或者直接报案,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有人身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时,可直接拨打110。 2006年3。
7.我想知道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措施
国家对直销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主要的以下几个:一、《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三、《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四、《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五、《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六、《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公布。
8.直销有没有法律依据
1、国务院制定出台《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首先,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我国直销业发展的需要。直销是众多现代经销模式中的一种,这种经销模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对促进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流通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经销模式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很大程度的信息不对称性,直销人员也具有分散性的特点,所以,极容易引发一些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加之直销这种经销方式进入我国的时间不长,公众对直销的认识也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偏差,区别合法直销和非法传销的能力相对薄弱。因此,制定一部能够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既符合我国国情,而又内外一致的直销法规,对直销业正确引导、趋利避害、稳步开放、规范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履行入世承诺的需要。根据入世承诺,我国应当在2004年底取消对外资在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领域设立商业存在方面的限制,并制定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相符合的关于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规。这里所称的“无固定地点销售”,其主要形式之一就是直销。作为国际社会间一个负责任的成员,中国政府一向十分注重履行自己的对外承诺。制定条例正是我们履行上述承诺的一个重要举措。
2、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的规定:
直销就是通过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进行推销,因此,包括直销员的招募、培训和直销行为规范等内容的直销员制度,是直销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条例对直销员制度作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
一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招募直销员。
二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未满18周岁的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现役军人、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境外人员及法律以及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为直销员。
三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四是,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后,方可从事直销活动。
五是,直销员在直销过程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并应当严格遵守出示直销员证、尊重消费者意愿等直销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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