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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7 12:00
本文关于国际法相关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今年有关国际法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

国际间的法就是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国际公约了。

《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国际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关于全面提升中乌友好合作关系水平的联合声明【2010-09-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联合声明【2010-07-13】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联合公报【2010-06-12】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全面深化和发展两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0-06-0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建立三国合作秘书处的备忘录【2010-06-03】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联合新闻公报【2010-04-15】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联合声明【2010-03-25】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联合声明【2010-03-19】

2.国际法是什么样的法律论文

二元论 自从19世纪末叶以后,在国际法学界流行的是二元论,即认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而处于同等的地位。

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转化”、“采纳”、“接受”等。他们认为,两者的主体、对象、渊源都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个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习惯,而国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和习惯,等等。

但是,这两个不同法律体系是互有联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区别只是在于前者是一个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后者是协议的各国意志的表现。

国内法和国际法同是国家制定的,区别之处在于,前者由一个国家独自制定,后者是由各国协议制定。因此,它们是互有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

在实践中,各国对于解决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的办法很不一样,但主要的倾向是把国际法和国内法看作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有些国家认为国际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甚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宪法中作了明文规定。

这项原则并不否定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也并不表明国际法高于国内法,或者国内法高于国际法,不过是指明在国内,国际法要象国内法一样作为法律加以适用。国际实践还清楚地表明,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是彼此联系、彼此补充的。

这种联系曾被说成国际法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可以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方面来看。

从国际法方面看,首先应该肯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各国所应遵守的,因此,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加以改变或否定。例如,国家不能以本国宪法或法律为理由来拒绝履行国家自己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国际常设法院就曾指出:“一国不能引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便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1932)。另一方面,国家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也不能干预国家所制定的国内法。

这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一种体现。《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项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见国内管辖事项)。

事实上,在很多场合,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需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加以实施,或者需要国内法的补充以使其具体化。 从国内法方面看,国际法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一部分。

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协议制订的,也就是每个国家参预制订的,因此,在原则上,它在国内应该与国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国内法在一些情况下还须依靠国际法或者需要以国际法为补充,这不仅因为国内法在一些情况下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要求,而且国内法的规定在一些情况下也只有参照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才能得到具体化而具有实施的效力。

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这种情况有可能发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各国解决的办法不同。

总的来说,首先在解释上推定国内法与国际法并无冲突,因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是国家的意志的表现,在原则上是不冲突的。如果国内法的规定与国际法显然有冲突,在签订公约中,有冲突的国家可以对有冲突的条款予以保留。

在国内,可能的解决办法有三种:①国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②国内法处于优越的地位;③国内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的地位,后法优于前法,时间在后者优先。但是,如果采取②、③两种解决办法,而适用国内法,在国际上,国家仍然要负违反国际法的国际责任(见国家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有哪些法律

部门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经济法,环境法,军事法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包括: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立法法、国籍法等。

2.行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理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治安管理出发条理(特别行政法)。

3.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实施细则。

4.商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

5.经济法:

(1)有关企业管理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

(2)财政、金融和税收方面的法律: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3)有关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预算法、统计法、会计法、计量法。

(4)有关市场主体、市场秩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1)属于自然资源方面的: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2)属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8.刑法:刑法,单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9.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2)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仲裁法、监狱法

4.我国现存关于国际公约的国内适用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约 是条约的一种,通常指国际间为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重大国际问题而举行国际会议,最后缔结的多方面的条约。

公约通常为开放性的,非缔约国可以在公约生效前或生效后的任何时候加入。有的公约由专门如集的国际会议制定。

公约除了倾向于立法形式的多边条约以外,它与条约并无实质性差别。它的内容一般是专门性的,不如条约的内容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条约直接在国内适用的情形下,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这主要集于国际民商事领域。

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相比较的效力,我国在这一问题上亦无原则性法律规定。但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作出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规定。

《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表明,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民事法律的。《民事诉讼法》重复了这样的规定。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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