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四川省epc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四川范围内有关建筑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纪律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部门: 四川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川建发〔2002〕14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水平,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79、89号令以及七部委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工作纪律》、《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人员工作纪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凡建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放宽建设工程报建条件,延误报建时间,隐瞒、截留报建信息。 2、不得以岗位特权谋取私利、收取评标专家费、误餐费用搞“吃、拿、卡、要”等。
3、不准接受招标、投标单位吃请,给招投标人出谋划策逃避监督,甚至泄露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搞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4、不得授意选择(推荐)或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承包单位,以及材料、设备生产厂家。
5、不得给招投标单位有意设置关卡,搞生、冷、硬、顶,不按规定要求办事或不按规定收费。 6、不得违规抽取评标专家,授意、暗示评标人员进行评标或在开标前中谈论与评标相关的事。
7、不得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越级、越权、越地域办事。 8、不得袒护、包庇在招投标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扣压招标投标投诉,泄露投诉问题处理中的有关情况,压制打击对招标工作提出异议的人和事。
9、不得在招标投标各重要环节中搞一人包揽、包办代替,必须职权分离,各负其责和重要岗位坚持岗位办换制度。 10、不得在外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和从事任何有偿的中介活动。
附件2: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招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保密和特殊及限额以下不需招标的工程,也必须进入有形市场按建设程序办理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不得肢解工程或搞多头承包,擅自发包。钻政策空子免于招标。
3、不得擅自改变工程所属管辖和受监范围、异地招标。 4、不得组织未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和不按规定招标或“假招标”。
5、不得索贿、受贿和强行要求投标人垫资,压级压价和超规定收取“保证金”。 6、不得与投标单位串通排挤竞争对手,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7、不得泄露工程标底、投标报价及招标有关秘密。 8、不得私下授意中标单位转包建设工程。
9、不得拒绝或有意拖延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10、不得在合同之外另搞私下合同。
附件3: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单位投标工作纪律(试行) l、不得以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手段索取标底及招标有关秘密。 2、不得参加建设单位未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参与监督,擅自组织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3、不得隐瞒本单位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参加投标和用非本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挂靠投标。 4、不得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
5、不得以带资、垫资为竞争手段参加投标。 6、不得互相串通投标、陪标,扰乱招标投标秩序。
7、不得哄抬或压低投标报价。 8、不得中标单位无理拒签工程合同。
9、不得投标中标后非法转包分包工程。 10、不得未经省建设厅审查和注册的省外、境外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附件4: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人员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执行建设部、四川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 2、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3、不得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和其他评标人员互相串通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标人员。 4、认真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有关监督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5、不得利用评标的权利,故意刁难投标单位,搞“吃、拿、卡、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6、坚持独立评标,不得违背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对确实差距不大的投标人有意拉大分差距离。 7、严格遵守评标会场纪律,参加评标工作时,不得无故迟到和早退或答应参加评标会后临阵缺席。
8、不得在评标过程中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或有关资料,不得夹带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投标资料。 9、不得向外泄露开标、评标、定标中的评审和其他有关情况。
10、坚持原则,对自己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敢于承担个人责任。 附件5: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作纪律(试行) l、严格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四川省招标代理管理的各项规定。
2、不得擅自发布未经招标监管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3、不得未。
2.拦标价的法律依据
目前,除个别省市外,拦标价的使用尚未得到法律或法规的有效支持,但亦无法律或法规的反对。拦标价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关键看其在招标过程中起什么作用,担当什么角色,是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还是起着标底的作用。起着标底作用的拦标价必须和标底一样,开标前必须保密,否则就会违法。没有标底作用的拦标价仅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必须按照招标投标相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公示,否则会违法。
担当上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上限拦标价)可以得到“七部委”颁布的“三十号令”第六十四条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支持,在河北省也得到地方法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条的支持;担当下限的拦标价(或动态下限拦标价)正如下限一样没有法律支持。尽管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设置低于某报价视为低于成本价废标的条款,但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权在评委而不是业主,而成本本身又是个性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因而笔者不支持设置下限拦标价。业主如要设立,可参照云南省的做法设置非废标下限拦标价,或者对不认可的低报价干脆把权限交给评委,以低于成本,重点质疑考虑为好。
3.中国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epc总承包模式招标吗
EPC()是指公司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通常公司在总价合同条件下,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进行负责。在EPC模式中,Engineering不仅包括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可能包括整个建设工程内容的总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和具体工作;Procurement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材料采购,而的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ruction应译为“建设”,其内容包括施工、安装、试车、技术培训等。
基于EPC总承包模式较传统的建设工程承包模式所具有的前述基本优势,其基本特征可以总结为:(一)在EPC总承包模式下,发包人(业主)不应该过于严格地控制总承包人,而应该给总承包人在建设工程项目建设中较大的工作自由。譬如,发包人(业主)不应该审核大部分的施工图纸、不应该检查每一个施工工序。
发包人(业主)需要做的是了解工程进度、了解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建设结果是否能够最终满足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的功能标准。(二)发包人(业主)对EPC总承包项目的管理一般采取两种方式:即过程控制模式和事后监督模式。
(1)、所谓过程控制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聘请监理工程师监督总承包商“设计、采购、施工”的各个环节,并签发支付证书。发包人(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各个环节的监督,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
FIDIC编制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2)、所谓事后监督模式是指,发包人(业主)一般不介入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但在竣工验收环节较为严格,通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总过程进行事后监督。
FIDIC编制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即是采用该种模式。(三)EPC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整个过程负总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建设工程的所有专业分包人履约行为负总责。
也即,总承包人是EPC总承包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设计和施工可以是一家。
4.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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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飞翔图文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英文词条名:1 .《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 .《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 .《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5.2016年四川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6.四川省环境保护法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资质审查取得相应证书的专业单位,擅自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的由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治理失误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不执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或许可制度排放污染物的;
(四)不执行限期治理或取缔、关闭、停业、转产、搬迁决定的;
(五)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不履行环境治理和补偿责任的;
(六)违反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特殊保护区的管理规定,造成污染危害的;
(七)违反噪声管理规定,危害周围生活环境的;
(八)违反引进设备或项目的有关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
(九)违反国家或地方规定进口或转移固体废物的;
(十)向环境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十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和其他废物或在河道管理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倾倒、弃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的;
(十二)不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
(十三)挪用、挤占、拖欠环境保护资金的;
(十四)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十五)从事国家明令禁止或控制生产经营的剧毒物、强致癌物、严重污染环境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
(十六)将产生严重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
(十七)生产、销售或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的产品的;
(十八)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不按规定报告和采取抢救措施的;
(十九)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十)其他违反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辐度的具体适用,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原处罚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四川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场镇建设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和村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基本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重叠的,重叠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活动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其他镇应当制定镇规划。 乡应当制定乡规划。
民族自治地方编制乡规划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县人民政府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中,根据需要确定村规划编制的区域。
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应当纳入城市、镇、乡规划区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下一层次规划服从上一层次规划、专业或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规划之间协调一致的原则进行编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承担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职责,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8.招标投标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法律责任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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