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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时间:2021-05-07 16:48
本文关于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女职工权益保障知识

关于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律知识,2012年,国务院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在本规定附录列示。其中有几项重要规定: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论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严格按照全总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群众威信较高且热爱女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队伍。

二、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

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始终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把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劳动保护作为专项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中,并做到“四个必须”,即在企业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在《集体合同》履约进行检查和修改过程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参与和意见;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各级工会召开的会员或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必须同女职工在全体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同。通过源头参与,理顺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劳动关系,使女职工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经常组织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女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更好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不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如何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注重源头参与,建立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以《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以女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做好维权工作。①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的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推动和促进涉及女职工利益的法规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立法规划;通过人大、政协的工会界委员、代表等多种途径,积极反映女职工权益方面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认真研究和把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方面问题,积极搞好源头参与和宏观维护。

②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参与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将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具体内容纳入集体合同中,积极创造条件签订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专项集体合同或将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文本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等;在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中,要体现保障女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坚持职代会中有一定名额和比例的女职工代表参加,积极征集涉及女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提交大会讨论。(2)开展调查研究和法律监督,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反映情况和问题。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女职工的权益。

①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每一时期女职工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调研重点,对重大问题应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并将情况、问题和建议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

②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注意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并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及劳动部门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③逐步建立健全工会群众性法律监督网络体系,与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通过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对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进行监督,推动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④要认真参与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重大案件的查处,旗帜鲜明地为受害女职工伸张正义。

⑤努力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法律法规的力度,提高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干部、企业经营者、女职工等在内的全社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的认知度。(3)提高女职工法律意识,增强女职工自我维权的能力。

一些女职工不知法、不懂法。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是其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把组织女职工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对她们进行法制教育,采用多种方式向女职工宣传法律知识,增强女职工的法制观念,使广大女职工不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更重要的是了解法律法规赋予自己的权利。广大女职工只有掌握了法律这个武器,才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自觉地与侵害自己权益的现象作斗争,并有利于形成群众监督机制。

(4)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维护女职工权益工作。做好女职工维权工作不是单靠某一组织和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而是需要党组织的重视和领导,政府的作为,各级人大的立法和监督,政协的关注与督促;新闻媒体的宣传与干预;公检法、劳动、民政、卫生、教育、工会、妇联等部门和群众团体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履行自己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与社会各方面的沟通、联系和配合,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协调内外关系,积极探索社会化维权的新方式、新途径、新举措。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女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维权力量不断加强,领域不断拓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5)关心困难女职工,努力为女职工办好实事。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怀着满腔热情和深厚感情,深入基层,关心女职工群众的疾苦,倾听女职工群众的呼声,了解女职工的意愿,积极协助政府和行政部门做好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

①做好下岗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下岗女职工实现再就业。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要通过实施“女性再就业援助行动”、“女职工二次创业活动”、“金秋送岗”等活动帮助大龄下岗女职工开辟家政、护理等再就业新路,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帮助下岗失业女职工特别是“4050”人员尽快就业。

②关注女职工特困群体,做好她们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特困女职工档案;继续开展“特困女职工子女助学活动”和“姐妹献爱心”活动;继续开展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提高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和保健意识。③进一步研究探索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救助措施,着力做好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解困工作,帮助她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在工会“送温暖工程”中只应将对单亲困难女职工的帮扶作为帮扶的重点对象。

4.女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

一、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职工对企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是通过职代会这一基本形式来实现的,女职工代表作为职代会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绝大多数女职工的心声,比其他男代表更知道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权益,如:妇女的生育生理健康权、劳动保护权、安全卫生权等。 因此,女职工要在职代会中发挥和切实维护自身权益的作用,首先要争取女职工代表的人数达到女职工人数的比例;其次要提高女代表自身的素质,这一点应该是最重要的;三要组织女代表积极参与职代会的各项议程和各种活动;四要组织帮助女代表提出有份量的、高水平的权益和特殊利益。

五要在企业薪酬制度改革、工资奖金分配、职工医疗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女职工生育费用报销、目标管理考核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都得到了公司的高度重视,并得到较为圆满的答复和有效解决。 以制度作保障,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定集体合同,把维护女职工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的事情通过合同的形式,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这也是对职工利益的深层次维护。 如将女职工的“四期”保护、卫生费、生育待遇等特殊保护内容写进集体合同,使集体合同的条款更贴近实际,更明细规范,以便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公司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加以规范,并实施到位,由此解除了女职工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女职工参与企业改革、创新、发展和管理的积极性更加高涨。 二、强化女职工自身素质建设,提高自我维护能力。

现当今社会,是一个知识爆炸的社会,知识更新之快,始料不及,大浪淘沙,适者生存。这就是现代社会人才的适用规律。

女职工要想在企业、在社会获得一席之地,受到多种保护,获得属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必须提高自身素质,除自我加压,自己学习外,还应该借助工会这个大集体,开展一系列以女职工素质达标竞赛为主体的活动,通过业余学习、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武、业务考核、提合理化建议活动等形式,为女职工提供施展才华的平台,提高女职工的综合素质,使女职工以作为求地位,以贡献求发展,凭真才实学和实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要多学习和宣传与妇女权益有关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婚姻法》、《计划生育法》等,通过专题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典型案例分析、心得交流、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使广大女职工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益,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和权益,增强自我维护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

近几年来,厂区妇联和女职工委员会围绕中心工作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如:“十佳护士、十佳环卫工人、十佳军嫂、十佳女性创业者、十佳教师”等,每年还有许多女技术能手代表企业参加全国性的技术比武,成为人们心中的偶像,学习的榜样。女职工为各行各业创造了佳绩,使全体女职工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升。

为提高全体女职工的综合素质,增强女职工参与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引导女职工树立终身学习的新理念,帮助女职工“精一门,会两门,学三门”。厂区妇联经常举办各类知识讲座,开办系统培训班,培训女职工2000余人次。

参加培训的女职工普遍感到受益非浅,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通过培训学习,呈现出女职工政治上要求进步,业务上刻苦钻研,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可喜局面。 有效地促进了女职工素质的提升和优秀人才的成长,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奠定了基础。

三、加大监管力度,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光停留在嘴头上而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作保证,是行不通的。

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是女职工依法维权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女职工的维权工作经常、大量、具体的是从监督角度提出问题和开展工作的。

丧失监督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就难以落到实处,难以取得实效。因此,在建制中,应建立女职工维权监督保障机制为重点。

建立对女职工重大问题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在单位工会及女职工工作会召开之际,召开联席会议,由工会领导召集,请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总结维权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反映女职工权益突出问题,沟通信息,促进问题解决。

由工会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政策和舆论宣传,提供法律指导,每个单位每年确立一至两个女职工热点难点问题,展开调研,寻求支持,合力维权。 建立法律咨询服务制度,如开设和公开维权监督电话,接待女职工来电、来访,接受女职工群众的举报,及时调查解决女职工反映的问题,工会干部应该努力学法、懂法,为受到侵害的女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导其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尤其是为那些下岗和特困单亲女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工会应负责接待、处理女职工的来电、来访,并以签定集体合同的方式,明确公司和员工尤其是女员工的责、权、利,逐步推行职工互助保险管理办法,让每位女职工都参加互助保险,切实把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落到。

5.论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健全女工组织,完善工作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严格按照全总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各级女职工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工干部进行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和维权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综合素质过硬、群众威信较高且热爱女工工作的女职工干部队伍。 二、注重源头参与、理顺劳动关系。

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应始终把《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把女职工特殊权益和劳动保护作为专项条款写入集体合同中,并做到“四个必须”,即在企业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在《集体合同》履约进行检查和修改过程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参与和意见;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必须有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在各级工会召开的会员或职工代表中,女职工代表所占的比例必须同女职工在全体职工中所占的比例基本相同。通过源头参与,理顺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责、权、利劳动关系,使女职工权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三、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援助。 要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咨询、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经常组织女职工进行《劳动法》、《工会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各级女工组织和广大女职工更好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不自觉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6.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内容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7.如何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或由女职工单个家庭来承担。

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一方或劳资双方。 1、女职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再生产的必然使命。

在社会保障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社会责任感,他恐怕难以承担随之而来增加的用人成本。因此,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把生孩子通过社会保险来解决。

同时,不要把带孩子看做女性天然的义务,男性在家带孩子也是享受津贴的。 2、至于如何公平分配各方利益,保护劳动者,对于招收女职工多的用人单位,国家在相应的政策上应该有特殊的优惠,例如对企业减免税收。

3、女职工在“三期”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目前最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只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还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已经闹僵,再继续呆下去也没意思了”、“或用人单位采取调岗降薪的方式,迫使女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怀孕女职工严重违纪为由,强行与之解除劳动关系”等。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根本不可能达到保护“三期”女职工切身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三期”女职工被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享受与其他解除劳动合同不同的补偿标准和赔偿金额,以实现对“三期”女职工的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 。

8.项目部女工权益受损工会女工如何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

忽视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它不仅仅是涉及劳动保护的法律问题,而且是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女工工作的重中之重,女职工劳动保护是整个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工会维护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原因 (一)女职工生理特点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和男职工生理特点不同,如妇女生长发育机能、生理机能、对外界环境的反应机能与男子不同,体力一般比男职工差,特别是女职工“四期”有特殊的生理变化现象,所以女职工对工业生产过程中的有毒有害因素一般比男职工敏感性强,如对一些毒物特别是脂溶性毒物女性吸收力高于男性。

另外,高噪音环境、剧烈振动、放射性物质等都能对女性生殖器和生殖机能产生有害影响。因此要做好和加强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避免和减少劳动生产过程给女职工带来的危害,更好地发挥女职工的生力军作用。

(二)女职工的社会职能需要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担负着抚养下一代的重任,在工作中如果不重视劳动保护,不但损害女职工的健康,而且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如未成年女工持久立位作业或步行,并伴有重体力劳动时,将影响骨盆的正常发育,引起骨盆狭窄或发生扁平骨盆;有些毒物可引起月经障碍,妨碍胎儿的正常发育引起流产、早产、死胎等;处于哺乳期女工,某些毒物进入体内后,可随乳汁分泌排出,以致婴儿发育不良,患病率增高等。

因此女职工特殊保护工作关系到我国下一代人口素质,是优生优育的重要保证。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具体内容 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基本任务是防止职业有害因素对女职工的健康及生殖机能的不良影响,保护女职工健康并能繁育健康的下一代。

要安排女职工从事无害女性生理机能的工作,要做好女性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的劳动保护。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一)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决劳动合同。

(二)女职工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三)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三、目前我国企业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了规定,但是在现实中,能够真正做到依法履行法律对女职工的保护却并不是一件易事。近年来,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受损的事件不断见诸报端。

全国总工会女工部的一项权威调查也显示,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及健康保健问题堪忧。 突出问题有: (一)女职工“四期”得不到保护。

2003年10月,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牵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一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有78.5%的妇女在经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40.1%的妇女在孕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25.6%的妇女在哺乳期没有受到特殊保护。甚至经期还在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强度的体力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还要上夜班等。

有的企业干脆就在合同上明确规定,女职工在聘用期间不得怀孕生育,许多企业也没有按规定执行哺乳期待遇。 (二)女职工产假待遇难以落实。

大多数企业则根本不参加生育保险,也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因此女职工不仅产假工资无保障,生育费用得不到报销,甚至连哺乳时间都没有,或者将哺乳时间累计从工资中扣除。 (三)一些企业女职工劳动卫生、职业安全状况令人担忧。

女职工长期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尘、毒、噪音严重超标;因急性中毒、爆炸、火灾等造成女工死亡或致残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分析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法律不健全。

从法律上来讲,我国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有法可依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在现实中,侵犯女职工权益的现象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

加上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尽人意,而且有些规定又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致使在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出现漏洞,也给在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二)制度不健全。

目前,在我国许多企业均没有健全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机构,也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尽管各地都设有妇联,但能够到此投诉伸冤、请求法律援助和保护的毕竟是少数,由于妇联的职能限制,在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她们有时。

9.《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有哪些规定

法律专家解答:《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作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是保障妇女平等的享受报酬的权利。妇女享有同男子同工同酬的权利,享有同男子在保险和福利待遇上平等的权利。

三是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四是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妇女从事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月经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

五是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六是保障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女职工权益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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