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加班工资基数强制性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7日讯:
1.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哪几条法律法规条款
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3.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日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2.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职工加班工资。
所谓“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5条解释]。
从上述规定看,确定职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似乎并不困难,只要以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资数额为准即可。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简单:首先,相当多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有的合同中约定“工资不低于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有的合同中仅约定基本工资,有的合同中虽约定了一个具体数,但是却并非职工的真实工资;其次,即使劳动合同中对职工的工资有明确约定,但是职工的工资常常是随着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职务的提升而增加的,许多用人单位都有员工定期增资计划。
职工工资变动后,也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条款已作了变更,严格地说,双方应该及时地对合同中的工资条款作书面变更,但实际工作中职工增资后立即变更劳动合同工资条款的情况非常少。因此,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报酬标准并不总是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所得的劳动报酬相一致,如果仅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常常并不可行。
3.加班工资的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4.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以及相关法律
1、是共同签署的劳动协议(合同)约定。
2、工资单上应当要有注明加班的费用或与相关费用的规定性说明。
3、按法律的实践中,与用人单位的工资的相关协议,应当是书面协议,这样在发生纠纷时很明确的证据。
4、如果没有约定的话,一般按照正常工资来计算,但要有证明加班的文件。
工资单可以作为证据来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工资费用的协议。
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加班费是平常工作日加班工资是1.5倍,双修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
5.加班工资不计入补偿金基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根据《工资总额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补偿金是按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
【3】加班费是工资的的一部分,加班费是计入补偿金基数的。
6.加班费基数如何计算相关法律怎么规定
1.《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5)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假期工资计算基数确定原则,不是假期工资计算原则。
3.劳动者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
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从高原则确定。
5.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对工资都未约定的,假期工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正常月工资性收入的7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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