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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招商引资奖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22:30
本文关于北海招商引资奖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北海最新招商引资政策暂行办法

原发布者:沐沐2012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北海市投资促进局[字体:大中小]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为加大我市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重点鼓励产业型、财源型项目尽快落户我市,产生经济效益,促进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3]33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人事厅、商务厅、招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招商字[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奖励范围(一)从本市以外引进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的项目。(二)本市以外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三)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1、已在我市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我市的投资和捐赠;4、国家直接安排的基建及水利、交通、电力、通讯、城市基础设施、仓库、住宅等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5、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6、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第二条奖励对象

2.招商法律法规涉及到的内容有哪些

您好,

目前举国上下,各级地方政府对招商引资工作都很重视,把它作为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举措来抓。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多项优惠政策,投资方为了利益的最大化,也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政府和投资方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断地讨价还价,直到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后,才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是普通的民事主体而不是行政主体,就性质而言招商引资应当是民事行为而不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当符合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规定,产生纠纷要依照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后,所招项目均以企业法人的形式进行实施,政府一般不是投资合作方,因此政府不应介入成为项目建设合同的当事人,而应当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合同的主体。比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应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增资扩股的企业原有的投资者与增资者是合同的当事人;企业转让股权的,股权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合同的当事人。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方,制订了大量吸引投资的优惠政策,但要注意这些优惠政策的制订要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投资方与政府权利、义务。

双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政府承诺给投资方的优惠政策要量力而行,不能为了招商而招商,要考虑招商引资成本与效益对等,不能为投资方提供“超国民待遇”,也不能在合同中设定不切实际的承诺,更不能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招商引资。

政府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主要在土地和税收两个方面提供优惠政策,但这些优惠政策大都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问题。

北海招商引资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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