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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区权力事项下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

时间:2021-05-08 22:30
本文关于试验区权力事项下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8日讯:

1.哪些权力要下放

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分局查处,市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大开发园区成立环保机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服务处,办理涉及国土方面相关事务;同时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高新区、化工园区已专门设立国土资源直属分局,不再设立土地管理服务处,但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直属分局合署办公。开发园区享有环境管理权限,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将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在园区环保机构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暂由市环保局派驻分局行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栖霞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江宁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市内综合利用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权等市属管理权限,授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园区实行全员聘用制,按需设岗此次权力下放后,各个开发园区不再是单纯的招商引资功能了。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则,将委托园区管理的街(镇)或社区的人权、财权、事权全部交由园区统一管理,保留街(镇)建制,资产和债务一并划转。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市职能部门将部门审批事项相对集中于一个处室承担,并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受(办)理,同时加强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区县(园区)根据承接下放的事权,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内设机构,优化区县职能部门和园区“三定”方案。同时下放的还有这些权力●国土分局和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开通局内网预审审批权限,并不再设立初审审批节点,规划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案件办理进行监控与指导。●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园区水利工程设施由区(县)水利部门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的措施和手段,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外,所有在街(镇)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由行政区变更至园区,企业税收入园区库。●非空间拓展后园区的中层干部(包括街、镇区管领导干部)由园区党工委统一任免和管理,加强园区与街(镇)干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职。●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园区(含功能区)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承接安全监管职能。●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所在行政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园区管委会行使执法职能。

2.哪些权力要下放

对原属于市国土局的临时用地审批权限委托至城区一、二、三分局、高新分局、化工园分局、栖霞分局、雨花台分局。

违法案件原则上均由违法行为所在地分局查处,市局只负责查处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案件和上级机关确定由市局管辖的案件以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四大开发园区成立环保机构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成立土地管理服务处,办理涉及国土方面相关事务;同时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合署办公;高新区、化工园区已专门设立国土资源直属分局,不再设立土地管理服务处,但成立土地储备分中心与直属分局合署办公。

开发园区享有环境管理权限,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将成立相应的环保机构。在园区环保机构成立之前,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暂由市环保局派驻分局行使、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栖霞区环保局派驻行使、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暂由江宁区环保局派驻行使。

昼夜及中高考特定时期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审批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权、市内综合利用类危险废物转移许可权等市属管理权限,授权下放到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园区实行全员聘用制,按需设岗此次权力下放后,各个开发园区不再是单纯的招商引资功能了。

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对扩区后的区域统一行使经济管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资源管理、干部人事管理及党建工作等职能。按照整建制托管原则,将委托园区管理的街(镇)或社区的人权、财权、事权全部交由园区统一管理,保留街(镇)建制,资产和债务一并划转。

园区管委会所属机构的公务员、企事业身份人员,在国家现行管理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基础上,实行全员聘用制。园区自主确定岗位,自主聘用人员,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市职能部门将部门审批事项相对集中于一个处室承担,并集中到市行政审批大厅受(办)理,同时加强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指导区县(园区)根据承接下放的事权,在不增加编制的原则下,健全和完善内设机构,优化区县职能部门和园区“三定”方案。

同时下放的还有这些权力●国土分局和园区土地管理服务处开通局内网预审审批权限,并不再设立初审审批节点,规划处和监察室负责对案件办理进行监控与指导。●办理公章核准备案全部下放到区县,企事业单位公章刻印在区县行政接待中心申报备案。

公章(法人印鉴)核准备案由区县公安分局行使。●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成立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

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园区水利工程设施由区(县)水利部门直管或委托、授权所在园区管理与执法的措施和手段,并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

●城市建设维护税按照城市管理下放事权,确定市区分成比例;教育费附加按照各区学生人数、生均经费标准等因素,确定市区分成比例。●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由行政区统一领导,街镇具体负责。

●除市本级保留企业外,所有在街(镇)注册登记的企业,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由行政区变更至园区,企业税收入园区库。●非空间拓展后园区的中层干部(包括街、镇区管领导干部)由园区党工委统一任免和管理,加强园区与街(镇)干部的交流和交叉任职。

●委托园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园区(含功能区)均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构,承接安全监管职能。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园区所在行政区的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园区管委会行使执法职能。

3.我国高新技术试验区的管理模式对于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以及

我国高新技术试验区的管理模式对于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以及这种管理体制所遇到的障碍? 管理模式现状: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示范区和改革开放试验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各地政府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形成了适用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区域实情的各具特色的管理模式。

由于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导的社会,而欧美则实行自由化的资本主义经济,以私有制为主,在此将我国高新区的管理模式分为政府主导、企业主导和政企合一三种类型。 对于地方政府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上述管理模式各有优劣,但就现阶段而言不考虑其将来发展的趋势,无论是在城郊新建,还是在城内改造,管理效率最高、发展最快的应属相对独立封闭式的行使一级政府职能的行政区式管理模式。

目前,全国开发区按此模式建立和改造的越来越多,这正说明了其优越性和方向性。但在开发区发展的不同阶段,可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不可一概而论。

虽然中国高新区在发展中选择了不同的管理体制和模式,但随着开发区的成熟,其管理模式和体制总会或者应该表现出某种共同的规律和趋势,以下几点将在高新区未来的发展渐趋明显: 1 明确开发区及管委会的法律地位 2 建立管理法制化,服务多元化的新型的政企关系 3 实施封闭式管理体制 4 建开发区为产学研一体化的基地 这种管理体制所遇到的障碍 1 开发区及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在现行普遍的管理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且多数享受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但是这种权力下放是没有法律地位的 其一,开发区管委会的市级管理职能与我国现行的某些专项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等还存在一定的矛盾。 其二,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身份,国家和地方政府赋予开发区的扶持政策和管委会的现行管理职权及运行机制还没有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如何形成按市场经济运行的高效快捷的管理运行机制,又具有明确的法律和合适到位的政府职能,就构成了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和发展的一对基本矛盾。

2 管委会的领导体制不健全 目前大多数开发区都设立了由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成立初衷是协调管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并对开发区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所以方案之一是改革领导小组的工作方式和活动程序;方案之二是进一步抛弃多头领导产生的前提,即重新分配权力,合理划分管委会和市委、市政府的权限,从而确定科学的工作程序。

3 管委会的管理权限没有落实 封闭式管理,开放式运行是理顺开发区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的一个重要标志,否则就特不起来,不能实行超常规的发展。 4 开发区机构设置不科学 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其一,未能按照职、责、权一致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其二,管理机构、服务机构和支撑服务体系交叉不清。

这样不利于机构的精简、高效和规范,保证政府和企业的良性运转,步上传统政府机构设置的老路。

4.根据现行法律,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撤销较大的市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

根据现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较大的市的与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法律依据:《立法法》第八十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试验区权力事项下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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