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存在问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中国法律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的问题不叫“法律问题”,中国有那么多法律条文,而且条文相互矛盾冲突甚多,即便宪法也有相互冲突地方。
法律地位上有上下位关系,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源头,按国际贯例(普世价值观)法律是有上下位关系的。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可以民告官,而且严打令保护检举控告人。
但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所以“县官不如现管”,“稳定大于一切”后政法委文件(被中共中央政治局授权)秘密规定“民告官”是“渋法渋诉上访”“要一只四不将检控变成渋法渋诉上访“还要”千方百计息诉罢访“。这些权治犯罪宪法规定必须追究,可都被和谐了。
有”三个代表理论“以后国家是人民的吗?如果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执政党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可是共产党人发明了双规,还有坦白从宽政策,老百姓又不能告党组织{没有党务诉讼法},甚至被侵犯不能告党组织中的犯罪嫌疑人。中国是法治问题,还是人治。
所以人民会相信有青天大老爷,会喋喋不休上访,而共产党人乐于发上访财。
2.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 ) (
为规范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人员的法定行为,我国先后颁布了《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但法律关系相关主体对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
(1)医药企业严格质量管理与依法执业的意识不强,对诸如药品不良反应及其后果的警醒并自觉主动依法处置的意识与能力不足。一些医药企业在进行GMP、GSP认证后没有按要求继续执行,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存在着违规行为,这些是导致假、劣药在市场上出现的原因之一。如“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
(2)有的医疗机构盲目追求利益,违反相关规定购进、使用药品,导致临床不合理用药甚至滥用药物,增加医疗成本;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不到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3)有的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行政效率低下,对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监督不力,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进行查处、纠正;在处理医药卫生违法案件时,尚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对案件的定性、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也时有错误。
3.简述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
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
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
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
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
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到基层为什么执行起来那么难
国家法律法规到基层执行为什么那么难,有如下原因:
1、法律法规制定的缺陷,并没有囊括完实际执行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产生了规定与实际的误差。
2、基层工作人员对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并未正确理解规定的精神。使执行走了样。
3、基层人员没有对规定的精神吃透,使用条款有误。造成工作被动,不被社会理解、接受。
4、地域保护主义作怪,部门利益驱使,歪嘴和尚念歪经。左说左有理,右说右有理。
5、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网开一面,徇私枉法。
5.遵守国家法纪,执行我院规章制度的情况和表现怎么写
(一) 熟知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大学生应熟知和掌握《高等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守则》、《学籍管理规定》、《校园治安管理规定》、《违纪处罚条例》、《学校消防管理细则》、《学生公寓治安管理规定》、《水电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自身的言行。
(二) 应树立正确的法纪观
1、学习掌握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构成法制观的基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充分认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掌握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明确权力与义务、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的辩证统一关系等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树立正确法制观的必要条件。
2、注重强化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总称。法律意识是法制观的核心。当前,大学生尤其要注重强化自身的宪法意识、市场经济法制意识、守法意识、依法办事意识等,这是树立正确法纪观的重要内容之一。
3、提高用法能力 用法能力是人们运用法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技能,主要表现为运用法律和程度和依法办事的水平。在树立正确的法纪观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积累和法律意识的强化,更要注重在实践中提高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加强依法自律能力、依法自护能力、依法参与能力、依法斗争能力。
[典型案例1] 2002年2月23日13时10分,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消消跑到北京动物园,走近熊山,向黑熊泼下了硫酸。随着黑熊的惨痛嚎叫,刘海洋迅速逃离。随即刘海洋被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刘交待此次事件的动机只是为了测验一下熊的嗅觉能力,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海洋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这一泼,“泼出”了法律盲点。
[典型案例2] 2002年3月下旬,辽宁省某大学98级学生C同学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趁宿舍没人之机,将同学的笔记本电脑拿走。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予以立案侦察。C同学因触犯法律被勒令退学,因其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接受处理结果时,C同学痛心疾首,说没有意识到自己触犯了法律。
[案例解析] 以上两个案例中,涉案人因缺少足够的法律意识,没有考虑到自身的行为会合他人、社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思想意识中只有满足个人需求的欲望,缺少法律知识,随心所欲,以至于发生了“无知者无畏”的愚蠢现象,等到发现自己触犯了法律时,为时已晚。作为一名大学生,应当不断提高法律素质,具备较强法制观念、较强的法律素质,能够主动约束自己的日常行为,构建良好的道德品质架构。从“修身”做起,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从善如流、嫉恶如仇、严以律已、“知耻”、“慎独”等优秀道德品质,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扬光大,以法律已,以德待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纠正小的不良行为,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任其发展。防微杜渐。
法纪观作为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和组织纪律的思想行为素质,在现代人才素养中具有必不可缺少的主要地位,大学生从入学开始就应注意加以培养,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6.简述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我国公民当中很多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这一问题极大的阻碍了我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
在人民群众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权益意识、民主意识、义务意识普遍缺失。在领导干部中,一定程度存在着知法犯法、腐败等问题。
更有一些司法干部在执法的过程当中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意识和效率要求。这些问题都极大的限制了我国社会法制建设。
1、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作为公民意识的核心意识从古至今都比较单薄,这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封建社会传统及风气所造成的。在我国古代,人们长期受到宗法制、集权制和自然经济这三个方面的影响,自由、平等观念的培养几乎没有。
另外,人们主观上普遍对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比较推崇,长期以来受到了深究长远的影响,很多公民仍然以打官司为羞,即使他们的利益受损,居然误以为打官司就是不光彩的事,就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 2、公民法律教育的滞后 当代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教育不是十分重视,另一方面,公民对法律的学习也不是很重视。
尤其是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仍然没有得到发展,法律教育至今还是沿用较为传统的模式,这也是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 法律运行机制不完备我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中,在制度建设方便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现阶段,社会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有的罪犯却因法律漏洞逍遥法外。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公平、国家发展都起到了不良影响。
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备。 其次,以前所制定的一些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了。
再次,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很差,就使部门的利益化不同程度的倾向。 此外,我国当前的许多法律没有相应的保障机制。
一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几个有关的管理部门就可以组成执法队伍,这就造成了行政执法机构粗制滥造。而且执法部门间的职责界限划分模糊,这就分散了执法的力量。
现在有很多单位都努力争取成立执法队伍,以便在执法的过程中通过罚款和收费的方式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福利等问题,通常执法单位以部门的利益为目的去执法,以罚款的方式处理违法行为。并且,执法的程序规定也不健全,执法的责任制、奖励制度和考核也不完备,执法只是一种形式。
这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受到严重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不到位 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的原因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监督主体缺位的问题导致的。
通过调查可以发现,在例行公事时监督比较多,但是在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有效的监督。在我国之所以一些腐败现象频繁出现,这与我国法律监督不到位有很大的联系。
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这一现象在我国领导干部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经常发生,由于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常常出现我国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的现象。
例如在我国征地用地的问题上,毫不顾忌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2、执法不严、违法办案。
我国司法机关当中经常出现违反程序、按人情办案等严重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案件审判完毕之后无法操作和执行的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一系列问题。
3、以罚代法,重罚轻管。 在我国社会法制建设当中,经常可以看到以罚代法的现象。
比如执法部门在处理诸如假冒伪劣产品的时候,仅仅作出较大的经济处罚,但没有进一步的追究销售商和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这种处理办法所带来的结果也就直接导致了售假贩假的问题得不到遏制的问题,以至于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还是在在市面上销售流通,给我国消费者带来不利的损害。
4、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由于法制体系的不完善,执法部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了权钱交易的现象。
这样不仅仅玷污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而且对执法机关的声誉构成了直接的损害。在少数领导干部中,对下级执法人员寻思枉法、玩忽职守的问题放任不管,一度竟成为了这些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情况
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行政法规是在党的领导下,在广泛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它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也是党的政策和主张的体现。因此,党有义务、有责任领导全国人民忠实地严肃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各项法规,共产党员必须模范地带头执行。同时,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的实行又具有强制性和极大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犯。共产党员是人民的一部分,当然也不能例外。如果党组织和党员可以不遵守、不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那就等于党违背了自己的主张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党章专门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所有党员和党组织,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也不应当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尤其在当前,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市场经济,共产党员越要增强法律和法制观念,做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模范。这是因为:党的性质和党员的先进性,决定了广大党员要比普通公民更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党员要争当遵守法律的模范;在国家机关担任公职的党员更要知法守法,严格依法行政。
8.存在法律的问题
你好,2013年法制工作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法制观念不够强。
部分领导干部的民主法制观念还非常淡薄,思想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还习惯于命令式行政和凭经验办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具体表现为:在法制观念上,干部依法治民、治事观念逐步增强,但依法治权、治官的意识比较淡化;在执法上,部门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但保护公民的意识较弱;在服务基层上,服务意识还不强,服务水平还不高。
个别领导干部不能彻底地摒弃人治观念,树立法治观念,存在“重公权、轻私权”和“重政策、轻法律”的错误观念,不能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二)法制宣传不到位。
宣传工作滞后,广度和深度不够,社会因不了解而不理解法制工作。 法制宣传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只注重理论宣传,不注重指导实践;只注重定期宣传,不注重日常宣传。
在宣传中不能将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有机结合,不能将说法与说理有机结合,不能将短效宣传与长效宣传有机结合,领导对法制工作重视不够,公民对法制工作的认识存在盲目性。 在日常工作中,个别领导还存在认为“与经济建设和民生改善相比,法制工作是虚的,不实;或者说是软的,不硬;或者说是缓的,不急”的观念,群众“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
(三)法制机构不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与当前所面临的工作任务还严重不相适应,政府法制机构上强下弱,呈倒三角态势,市县政府法制机构“人少质弱”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人员力量配备与工作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十分突出。
在国家、省市大力拓展法制工作空间的背景下,基层法制机构不完善,人员少任务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发展空间小的情况还普遍存在,与国家对法制工作的要求极不匹配。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都含在政府办公室里,没有作为独立一级机构开展工作,格次较低,开展工作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有的政府法制机构依然只是挂了牌子,而没有落实人员编制;乡镇法制建设上还是空白,既无专门机构,也无专门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四)法制工作队伍薄弱。大多数基层法制机构只有两到三人,甚至还有的是一个人或兼职人员在维持工作,存在违法工作的现象。
在基层法制工作者中,受过专业法律教育的工作人员缺少,大多是从其他行政工作岗位转岗而来,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识层面不能适应基层法制工作日益复杂的工作要求。 个别地方不关心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实际困难,不关心其政治进步,使一些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的法制工作人员长期得不到提拔重用,致使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和质量较低,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由于任务重、压力大、待遇差、发展空间小,一些基层政府法制干部“自谋出路”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制人才流失的现象在基层法制机构普遍存在。 (五)制度建设不完善。
许多地方和部门没有建立与法制工作配套的相关制度,法制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无章可循,造成了一些地方和部门政府法制工作软、散、难,甚至停滞不前的局面。有的地方和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制度,对法制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制度建设还不完善,还没有形成完整的工作体系,在现实工作中还存在重复交叉、界定不明确和不具体等情况。
还有的地方和部门即使制定了一些制度,但缺乏有力的监督措施,不能严格兑现奖惩,导致制度执行得不好,形同虚设。正是由于制度的不健全,导致法制工作的开展得不到有力的保障,严重阻碍了法制工作开展的进程。
(六)法制机构职能不明确。政府法制部门在工作中应该扮演好三个角色,一是政府的高级参谋,二是政府的得力助手,三是政府的法律顾问,这也是政府法制机构的工作职能核心所在。
但目前一些地区由于领导重视不够,法制部门工作开展得不好,导致对法制机构认识不清,一些群众误认为法制机构是搞法律宣传或是接待信访,但又过分依赖法制机构来解决问题;一些领导认为法制机构是政府的法律顾问,但又不重视、不信任法制机构;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认为法制机构只是政府办公室的内设机构,参与文件审核,但又不了解法制机构的监督职能;一些执法人员认为法制机构只是搞法律培训、办理执法证件的单位,甚至有的部门和人员分不清法制机构和行政司法机构的区别,认为这两个单位是一家。 就基层法制机构而言,工作职能缺乏统一规定,政府领导把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视同“通才”而非“专才”,随意调动和安排,缺乏工作稳定性,不利于法制工作人员的成长和法制工作队伍的加强。
9.你认为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存在着哪些问
我国依法治国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 现阶段,我国社会成员大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法制意识欠缺,与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差距很远,民主意识不浓,法制观念淡薄的情况很严重,甚至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懂法律、不学法律、知法犯法、以权压法的现象屡屡可见。
执法队伍群体的职业素质较差,群众对一部分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甚至滥用职权、敲诈勒索、徇私枉法的批评常见报端。 (二)法律制度不尽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根据新时期建设需要,我国立法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发展,但很多法律质量不高,效果不佳。
许多法律、法规制定的过于笼统,法律本身的逻辑结构不严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在执行中缺乏可行性。在法律体系内部,由于对立法活动协调和监督不够,对某些过时的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清理,造成一些法律、法规的内容相互抵触,影响法律的整体和谐。
在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上,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出现了“断层”和“缺项”。 (三)依法治国方略实施不够彻底 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和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体现党的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组织的干扰,这些干扰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为其提供了制度条件,其结果是法律和中央权威受到影响。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其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根据宪法规定,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因而导致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正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
司法机关相对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 (四)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 我国是一个具有二千多年封建专制历史的国家,受儒家思想影响严重,人治思想还深深扎根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甚至许多人民群众还习惯于某个人说了算的政治格局,特别是党的许多中高级领导干部,为了取得荣誉、职位和利益,口说法治,实行人治,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口是心非,弄虚作假,欺骗百姓的现象十分严重。
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起点,真正步入法治的轨道还要做出更大更多的努力。
三、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措施 (一)要加强根本大法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的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要求会流于形式。
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可是它是否真正成为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级党组织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也就是说,使宪法真正落实到日常生活中去,成为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还是一个更为艰巨的任务。首先要加强对根本大法的宣传力度。
使广大人民群众深知维护宪法的极端重要性,增强宪法意识,依据宪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严格执行宪法。
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重要的是各级党政机关带头落实宪法规定。 (二)要加强党的建设 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依法治国,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使之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适应。党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国家机关发生关系,在此基础上要形成制度化的法律关系,依法对国家实施领导。
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依法治国的矛盾,改革现行党的领导体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党和国家的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探索党的领导的实现方式。
(三)要加强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备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力求做到:一要层次分明。按照调整不同类别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自身的重要性,决定不同层次的立法;要把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尽可能集中在一部法律或法规之中,避免不同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的交叉、重复;要集中精力先把各个法律部门的主要法律制定出来,形成整个法律体系的框架。
二要体系完整。凡是本系统的法律,要加以分门别类,有纲有目,完备齐整。
既要有根本法,又要有单行法;既要有实体法,又要有程序法;既要有国内法,又要有国际法。总之,凡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一应俱全,不留空白。
这不仅是保证法律的统一性,适用的可行性和整体的功能性的重要条件,而且也是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和其发展的客观规律。三要体例统一。
这是就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外部结构形式的规。
10.我国现行法律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规定及缺陷有哪些呢
(一)异议期和履行期的设计不尽合理 我国《执行规定》第61条规定,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同时又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这两个期限完全重叠,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异议不审查制度有失偏颇 《执行规定》第63条规定,如果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且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这就给执行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和麻烦,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在收到法院通知时随意向法院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的范围狭窄 在《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执行规定》中,仅规定了对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否可对预期债权进行执行并未涉及。
这样规定有些狭隘。债权自其发生时起就作为一种现实的权利而存在,近代各国民法都把债权认为时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具有广泛的流通性。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这种非实物的流通表现为债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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