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收缴假币用什么法律法规回答客户,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什么法律或文件规定收缴假币不能交客户辨认
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这一条规定是: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2.什么法律或文件规定收缴假币不能交客户辨认
是《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这一条规定是: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3.我国对假币有何政策法规我国对防范假币在社会中流通,有哪些现行的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假币的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除外)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本办法所称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的业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是指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每季末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假币的收缴 第六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七条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八条 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制。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九条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
第三章 假币的鉴定 第十条 持有人对被收缴货币的真伪有异议,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货币真伪的服务,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收缴单位报送需要鉴定的货币。
收缴单位应当自收到鉴定单位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但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或申请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
4.使用假钞法律有什么处罚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构成持使用假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男女使用假币 双双获刑半年
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持有假币案,被告人赵某与洪某二人因犯持有假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被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18年5月的一天,永州籍女子赵某与男子洪某二人携带二万五千元假人民币驱车进入芷江境内,打算到偏远的乡镇使用。二人在某乡镇花掉了200元后便又前往了另一个乡镇。
不久,受害人张某和李某发现自己收到了假币,于是马上报了警。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线索,调取了周边监控视频,很快就锁定了被告人赵某与洪某的行踪。通过周密布控,赵某与洪某很快就被抓获归案。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与洪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却依然选择持有和使用,数额较大,构成持有假币罪,所以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法官提醒:群众如不慎收到假币,需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私自使用将触犯刑法;如发现有人持有、使用假币,应立即报警。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湖南法院网-男女使用假币 双双获刑半年
5.中国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目前已公布并实施的法律法规有:
刑法(1979年通过,2011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通过,200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00年)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0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
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各种类型的货币犯罪行为做出了详细的界定,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为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规范反假货币工作的操作与管理,维护持有人权益和国家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6.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法规简介
名称:假币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3〕第4号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经2
002年12月3日第4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三年四月九日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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