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广州市社会工作发展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广州社工条例有哪些内容
(二)变更登记程序
1.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两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登记的申请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2.登记管理机构在受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原登记证书上进行变更登记或另发变更后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后,原登记有效期不变。审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销登记
(一)注销登记情形
经相关程序调查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其社会工作者的登记: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3.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需要予以注销登记的情形。
(二)注销登记程序
注销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社会工作协会、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向登记管理机构提出注销登记的建议及理由;
2.登记管理机构根据反映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经调查,基本确认有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情形的,提交由登记管理机构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临时专门委员会审议。审议过程中,应视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4.经审议确认符合本办法注销登记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书》并送达被注销登记人;
5.被注销登记人可在收到该决定的15天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
6.逾期不提出异议及复核申请或经复核维持注销决定的,由登记管理机构注销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失效,不得再以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名义从事社会工作。
八、其他规定
(一)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二)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息系统,并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有关信息,供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
(三)有关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广州市民政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2.社区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是什么
1、关于社区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常识可以参看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社区居委会工作实务:主要介绍社区建设的一些基本的实务和技能,所讲内容有社区工作基本知识和社区主要工作实务。
3、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扩展资料:
社区工作者的知识结构至少应当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社区工作自身的理论体系和实务模式。社区工作作为社会工作主要方法之一具有一套独特的工作原则、步骤和方法,社区工作者必须首先了解自己的工作的特殊和特点,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巧。
第二,相关行为科学及社会科学的知识方法。在现代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过程中,吸收了各种现代科学成果。
如果说,从事个案和小组工作更需要掌握一些社会心理学、精神医学、文化人类学知识的话,社区工作则更需要政治学(如公共行政学)、社会学(如组织社会学)以及经济学、教育学知识。
第三,社区背景知识。较全面、深入了解一般社区结构、服务事业及公共或私人机构的功能特点,并熟悉社区生活习俗,从而容易适应工作环境,建立积极的社会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区工作
3.社会政策与法规是什么
(一)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三)主要的社会政策与法规 1、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2、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3、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4、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 5、婚姻法中有关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及救助措施的规定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6、社会救助政策法规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中有关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的规定 (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中有关救助对象及救助形式的规定 (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中有关救助对象、救助形式及内容的规定 7、劳动就业法规 (1)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的规定 (2)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保险金领取和停止领取条件、领取期限及监督管理的规定 (3)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工作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保险待遇的规定 (4)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中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处理机构、处理程序的规定 8、医疗保障政策法规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覆盖范围、缴费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中有关筹资标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 二、本章的主要内容 社会政策是近代工业化的产物,最早可以追溯到1601年英国的《伊丽莎白济贫法》。
(一)社会政策的目标及功能 1、社会政策:政府在一定社会价值的指导下,为达到某种社会性行动的总和; 2、社会政策特征: 第一,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而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行动; 第二,具有社会性特征,其中包括社会性目标和社会性价值; 第三,是社会服务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政策体系; 第四,社会政策坚持福利性原则 第五,社会政策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 3、社会政策目标: 第一,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提高社会生活质量; 第二,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整合与社会进步; 4、社会政策功能: 第一,社会功能:收入再分配功能;社会投资和社会建设功能;社会控制功能; 第二,经济功能:人力资本投资的功能;调节经济运行的功能;激励劳动积极性功能; 第三,政治功能:社会管理功能;调节各群体利益矛盾的功能;增强执政党执政基础和维护政治稳定的功能。 (二)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1、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第一,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关系: (1)起源具有相同的背景; (2)共同目标,不同方式; (3)双方渐行渐近,成为一个过程和一套制度的两个不同方面; 第二,在当代社会中的关系: (1)差异:具体的行动内容和方式不同;社会政策由政府调动资源;社会工作提供具体服务; (2)相同性和关联性: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组织体系方面,同属于一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从功能上看相互依赖、相互促进; 2、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政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作用: 政策倡导者角色;服务提供者角色;行政传递者角色; (三)主要的社会政策与法规(省略、见课本) 1、老年人合法权益包括:获得家庭赡养与抚养的权利;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文化教育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方式规定如下:政府部门保护;司法保护;社会组织保护 2、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包括: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采取各种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对学校保护提出的要求有:实施素质教育;确保健康与安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 3、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节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家庭农民;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农民; 5、在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方面,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就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民政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4.我国目前有哪些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我国关于五险一金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规定中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规定提出,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规定明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5.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民参与的重要意义
在“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行为准则的今天,广州市民以“拍违”的形式参与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受到普遍质疑。
作者通过对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法律现状的分析,指出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改革时期涌现出的新型管理模式提供法律保障。 公民参与行政管理在近年已不是新鲜话题,学界及管理层对此给与了足够重视,相关实践也有了长足发展。
调动广大公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对于变“强制行政”为“服务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最大程度地减少失误,加强行政监督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广州市公安局2003年7月11日发布《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穗公[2003]278号)称:“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消除交通事故隐患,充分调动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3年7月15日起,凡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广州市户籍的公民都可针对在广州市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违章行为进行拍摄……”此举为公民参与交通管理提供了广阔的平台。
然而,在日益倡导依法行政,法无明文规定行政行为不得为之的今天,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受到极大质疑,广州市民拍违事件的社会反响也极为强烈。公民参与管理的方式是什么,有无明确法律依据等问题已经成为亟需在理论上澄清的环节,否则对今后公民进一步参与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极为不利。
一、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重要意义 “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处理),而“参加”则可进一步解释为:“加入某种组织或某种活动,提出意见”。应松年先生也曾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非就是两大类,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公民参与行政管理无非在两种意义上展开,一是公民可针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亦即制定规范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建设性意见,发表自己的看法;二是可深入到某个具体行政事务(亦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活动中。无论选取哪种模式,公民的参与对于行政管理而言,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社会与法律价值不可估量。
首先,公民参与抽象行政行为,可大大提高政府政策和立法的科学含量,增强可操作性。立法也好,政策也好,制定之目的都是付诸实施,而实施能否顺利,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是否科学,是否为百姓所接受,操作是否便当。
检验这一切,不能仅靠行政管理者的努力,被管理者的观点甚为重要。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互动中,不断修改、磨合,最终产生为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使之顺畅贯彻实施。
其次,公民积极参与具体行政管理活动,对提高行政效率大有益处。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已经认识到,管理工作的最高境界应是作为被管理者的公民的自我管理才是一种积极管理、主动管理,即所谓“无为而治”。
试想,能有什么方式比公民自我约束,使之符合整个社会的评价标准和法律规范更便捷、更有效的呢?虽说命令行政的最终目的也是要被管理者服从管理目标,但由于其模式“管理者管理+被管理者服从”与“被管理者主动服从”相比较增加了管理环节,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极为不利。 二、公民参与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 现代法制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必须依法进行,“合法性”是一切管理行为的基本要求。
何谓“合法”,需从三个方面认识:第一,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主体只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第二,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既不得违反行政实体规范,也不能违反行政程序规范;第三,当发生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时,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唯此才能有效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避免权力滥用。
行政机关行使管理权尚且要求法律出处、不得逾越法律界限、恪守法律程序,则公民参与管理活动也不能脱离“依法”的框架。反观中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历程,尽管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公民参与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还很不健全,亟待完善。
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行政听证制度”的建立,为公民参与抽象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自1996年听证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以来,公民在立法及价格政策制定方面享有了充足的参与权利,可左右其走势和内容。
如199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1年8月正式实施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也指出:“公民对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制定和调整具有‘知情权’,相关部门在价格决策前必须举行听证会。”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58条指出:“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然而我们看到,在公民参与具体管理行为的时候,法律依据很模糊,甚至没有,这种现状已成为阻碍公民发挥参与能力的障。
6.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中,"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草拟权是起草有关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资格。
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
为保证重要法律草案得以妥善起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被法律确定为享有法律草拟权的常设机关。在当代中国,有关宪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这类法律草案,通常由专门成立的起草机构行使草拟权。
享有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政府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设工作机构,享有对各自立法权限范围内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权。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
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综上:"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包括:制订主体不同:政策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所制订。
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
具体内容不同:一为政策,一为法规。适应对象不同:执行力度不同:。
7.社会工作行政管理中,"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草拟权是起草有关重要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的资格。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为保证重要法律草案得以妥善起草,一些国家的立法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被法律确定为享有法律草拟权的常设机关。
在当代中国,有关宪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这类法律草案,通常由专门成立的起草机构行使草拟权。享有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政府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设工作机构,享有对各自立法权限范围内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草案的草拟权。
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为了实现自己所代表的阶级、阶层的利益与意志,以权威形式标准化地规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应该达到的奋斗目标、遵循的行动原则、完成的明确任务、实行的工作方式、采取的一般步骤和具体措施。政策的实质是阶级利益的观念化、主体化、实践化反映。
综上:
"政策拟定"和"法规草拟"的具体区别包括:
制订主体不同:政策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政党组织和其他社会政治集团所制订。一般草案的草拟可由有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或其委托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也可由无立法权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特别情况下,如适逢重大法律草案的草拟,往往由立法机关自己进行,或由其他专门成立的法律创制机关进行,也可以由立法机关授权有关特定机构和人员进行。
具体内容不同:一为政策,一为法规。
适应对象不同:
执行力度不同:
8.求民族政策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文件)
这是题抄
这是答案
1.zhidaoBBCCC 6.BBCAC
11.ACCAB 16.ABC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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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ACABC 36.AC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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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CCABA 76.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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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社会工作发展背景
21世纪中国社会工作发展新趋势 21世纪是一个“文明大转换”的世纪。
21世纪的中国社会在变革:社会成分日益复杂,社会结构再度调整,社会利益重新分配,社会生活急剧变化。在社会职能不断转变与完善的过程中,社会工作是现代社会里涉及到在包括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的生活、医疗、教育、服务、调节等广泛领域中去实现人与社会和谐一致,促进社会进步的专业与实践。
社会工作研究与实践者,面对社会变革带来的新情况、新变化、新问题,必须去了解、去适应、去解决。 中国社会工作政策研究上的新发展 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具现代意义的社会工作产生之日起,各国的社会制度如社会保障制度等都需要经过专门训练的掌握专门知识的人去具体实施,并使社会福利等朝着社会工作研究指引方向发展。
在此过程中,作为活动的准则、作为调动和约束人们行为规范的社会工作相关政策,有了长足进展。政策理论研究,亦结合各国的实际正逐步深入。
中国的社会工作开展尤其是政策的研究,自20世纪初,中国的欧美留学志士,就对社会工作开展及政策作了探索。但牵涉面是局部的,发展是缓慢的。
新中国成立尤其是80年代以来,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教育、保健、服务、行政等社会工作政策上,一方面注重对个性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更重视诸多方面的政策理论研究。发展意味着在现实基础上的提升。
随着社会各层面的深度改革,稳定、和平、公平、效率等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弱势人群追求,这促使社会稳定机制的必然完善,更意味着作为有效机制的社会工作新政策、新制度的必然安排。 根据社会工作的鲜明的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针对我国社会工作现状远远不能满足客观需求的事实,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模式和政策研究水平,21世纪,中国社会工作在政策上必将有一新发展。
一是根据不同内容,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保障体系。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社会保障体系“在‘九五’期间,要加快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今后15年要“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存在城乡差别的社会救济制度将向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在21世纪,社会互助政策、法规将臻于完善,工作机构和运用体系趋于完整,形成规范化的社会互助制度。
加强社会工作考量及服务评估制度。确立社会工作者应有的职业定位,在法律(制度)保证下开展工作,制定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规划规则等等。
二是鉴于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现实,采用灵活的政策制定形式。从东部到西部,从城市到海岛、到农村、到山区,我国社会工作的开展与发展是很不平衡的。
而我国各项政策面向法制化,是21世纪一个发展趋势。在利用现有的政策资源,在引进、消化、本土化的过程中,社会工作政策可以制定比较规范的法律、法规,以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形式固定并实施。
社会工作政策也可以针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结构存在的差异性,以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实施范围相对限制的相关政策。社会工作政策还可以注重专项政策的研究与制定,如结合社会工作资源与特点,民间群众团体制定一些适用于团体内部的条例、规定、指示,具化为符合社会工作对象特点,操作性强的要求、方法与措施,并在实践中完善。
如中国志愿者活动,经过几年的发展与运作,就很有必要将之制度化,健全机制,有明确的章程制度、志愿服务站、扶贫接力、社会招募等志愿服务项目完整的运行规则和制度。 三是提高社会工作政策的实施能力。
改变多头管理的现状,向统一管理机构发展。改变政策制度的实施机制与监督制度较为薄弱的现状,执行与监督分设,加强法制责任制度。
改变当前政策实施范围大部分局限于城市的倾向,面向广阔的农村新天地,扩大政策有效覆盖面。在实施过程中,时刻接受社会工作实践的评判与检验,及时作原有政策修订、补充与丰富。
及时注意与社会各项政策的配套与衔接。 中国社会工作地域研究上的新扩大 一是城市社会工作新生长点、新领域、新天地研究。
当前学术界普遍认为,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但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却未达到工业化初期水平。调整社会结构已是当务之急,亦是趋势。
国家也要加大力度,采用适当的政策加快城镇建设。在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工业化程度的不断加强,个体心灵封闭日益加深,心灵对可以产生共鸣的空间需求日益强烈。
每个人在生活中都不能保留原来的自我,他们增加“人”与“人”之间的认同,增加“人”与“域”之间的契合,这对社会工作的研究与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21世纪,作为城市基本细胞之社区,随着其功能的完善,人们对社区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
无论采取诸如“新老楼区结合”、“现代化小区”、“高层建筑”、“企业封闭小区”等模式,社区都离不开地域条件,因地理环境(自然的、文化的、经济的)、人员结构的差异而各不相同,社区工作要正常化、健康化、持久化。 这是社会工作新的生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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