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生命健康权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09日讯:
1.生命健康权的法律规定
释义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其包括如下四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2.维护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
《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刑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虐 待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 或 者 管 制。 犯 前 款 罪, 引 起 被 害 人 重 伤、死 亡 的, 处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五 条、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是 国 家 机 关、武 装 力 量、政 党、社 会 团 体、企 业 事 业 组 织、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
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 国 家、社 会、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 国 务 院 和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组 织 措 施,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妇 女 联 合 会、工 会、青 年 联 合 会、学 生 联 合 会、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八 条、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不 得 虐 待、遗 弃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 禁 止 溺 婴、弃 婴。
第 十 五 条、学 校、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 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 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生命健康权,是妇女重要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
妇女的生命权是妇女生存 和从事工作的基础。健康权,是妇女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
国家的刑法和其他法律对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作了强有力的保护。 (一)禁止溺、弃、残害女婴。
溺婴指非法剥夺婴儿生命的一切犯罪行为。弃婴指负有扶 养义务的人拒绝履行扶养义务,将婴儿置于无法生存的境地的犯罪行为。
残害婴儿指对婴儿 实施伤害、致残的犯罪行为。刑法对于侵害他人健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会除以严厉惩罚。
我国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法律有哪些?(p27) 答:《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与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法律条例
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中规定的“医疗事故”。该处理办法第2第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这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宪法》规定:“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同时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法律对保护生命健康权的规定
释义 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
其包括如下四项 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 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 3、免于饥饿的权利. 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