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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业务制度

时间:2021-05-19 21:45
本文关于股权投资业务制度,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19日讯:

1.股权投资业务风险管理相关制度,规则,流程有哪些

流程:

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2.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办法规定,股权投资有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增资扩股就是公司新发行一部分股份,将这部分新发行的股份出售给新股东或者原股东,这样的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的增加。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行为。

(3)其他投资方式,除了上述两种投资模式外,还可以两者并用,与债券投资并用,实物和现金出资设立目标企业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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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何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审批决策 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XXXXX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四、股权处置 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实施处置前,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授权下,或者企业集团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

股权清算程序,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企业集团自身或授权所属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五、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办公室: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予以信息备案。 六、考核监督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

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

4.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行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正常开展,有效防范和规避证券投资风险,以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章程、风险管理大纲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业务是指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融入资金,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基金、债券、权证等金融产品的投资,以实现收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其内容如下:一、证券投资业务的组织体系与职能分工 二、证券投资业务风险类型与控制1、投资决策风险;2、执行性风险;3、职业道德风险;4、财务清算风险;5、系统保障风险;三、证券投资业务奖惩制度1、建立个人风险备付金制度。

投资决策小组及证券投资部所有人员、计划财务部财务清算人员每年要支付金额不等的证券投资风险备付金,以部分承担因个人失误所造成的损失。个人风险备付金支付多少由风险管理决策委员会决定;2、建立业绩评价体系。

总的是要与上证指数挂钩、与基金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指标挂钩、与个人的实际贡献挂钩;3、严格奖惩制度。对于证券投资业务人员来说,凡是为公司形成赢利的,要比照董事会的决议提取奖金,有功人员另有升等升级和荣誉奖励;凡给公司造成损失且跑输基金平均水平的,要扣发奖金,并用个人风险备付金赔偿一部份。

5.股权投资制度模式是怎么样的呢

股权投资制度模式有三种:公司制,信托制,有限合伙。

根据公司法与税法的规定,采取公司制的会,会投资者的造成两种税收,即公司方面与个人所得税,因双重税降低了投资人收益,所以采取这个制度比较少。 信托制,根据信托关系,投资人是与信托公司产生的,而信托公司以这种关系参与股权投资的话,会造成被投资的公司股东法律地位不明确,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上市时不便退出,受到证监会限制,所以,也不适合。

而唯有有限合伙制度,能解决上述问题,被大多数私募公司采纳,但是它也有弊端的。

6.如何制定对外股权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原则1、是否有利于加快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2、是否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3、是否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4、是否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二、投资要求 对外投资的方向,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分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根据具体情况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况,如对企业具有战略意义,投资资本回报率不符合标准的投资项目由董事会专项审议决策。

三、审批决策 企业集团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对外投资的审批管理,以企业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XXXX万元以内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在XXXXX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四、股权处置 企业集团和所属分子公司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实施处置前,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分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授权下,或者企业集团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净资产评估、市盈率法、资产重置法、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测算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企业集团董事会审批;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负责股权处置方案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做好工商注册变更等相关工作,相关处置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

股权清算程序,被投资企业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和出现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应组织清算。企业集团自身或授权所属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资企业召开股东大会,形成清算决议,进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组、通知并公告、处分企业财产、注销登记与公告,并将清算结果统一在企业集团发展规划部、办公室备案;被投资企业需要延长经营的,按照对外投资权限审批;对于已经停业或无法追溯被投资人的投资项目,能够提供核销的有效证据,可以进行核销;不能提供合理的证据,企业集团或所属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报企业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可以通过账销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销,并另设台账进行备案管理,继续保留权益追索权。

五、管理职责 企业集团相关职能部门是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的决策参谋部门和检查监督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财务部门:负责对我方出资的非现金资产进行评估;按对外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资金;负责对外投资协议、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财务会计条款的审查;负责回收对外投资收益;负责股权处置过程中的帐务处理。 部: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审计和实施过程监督;负责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的效能监察。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对外投资新设法人实体的机构设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资单位委派(或推荐)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人选,履行委派(或推荐)手续;明确派出人员的管理权限、选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发展规划部:负责对外投资规划和项目的立项审查;负责审查与对外投资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对外投资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投资中有关出资方式、股权设置、收益或利润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等的审查和管理;跟踪对外投资项目的运行状况,组织后评价工作,为董事会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办公室:参与有关谈判和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处理所涉及的法律论证、法律纠纷、外聘律师、商标使用等法律事务;负责有关签约文本的最终审查及办理有关授权等法律手续,组织起草相关议案,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按照有关要求,予以信息备案。 六、考核监督 对外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资本回报率纳入企业集团预算考核。

企业集团注入到所属。

7.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近年,私募股权基金(PE)迅速发展,已成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发展。尤其是监管部门仍旧悬而未决,很多部门都在争夺监管权,其中,发改委与证监会的“斗争”最为激烈。

预监管部门主要有:发改委、证监会、商务部和银监会。

一、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于2006年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投资方向、备案条件、经营范围、投资限制、企业监管等方面作了原则性规定。《暂行办法》对创投企业的监管体现在发改委的备案上,通过发改部门备案的创投企业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为进一步加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国家发改委2009年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对备案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最低实收资本和承诺资本、投资者人数、单个投资者最低出资、高管资质作了要求;规范了创投企业的“代理”投资业务,并在创投企业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强化。

2011年1月,发改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地区设立的、募集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股权投资企业接受强制备案管理、运作规范管理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紧接着3月份,发改委又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表格下载》,进一步细化了股权投资企业(即“基金”)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即“管理机构”)的备案工作。2011年11月,发改委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PE强制备案制度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这份《通知》也成为国内第一个全国性的股权投资企业规范条例。

不过,全国范围内无法满足备案条件的存量PE可能还为数不少,他们下一步该如何调整,还待进一步观察。

二、证监会

证监会认为,我国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的监管实践,效仿美英做法,由证监会为主要负责机关进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就相关领域提出众多原创建议,如美国明确规定,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一定规模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美国财政部空间和联邦储备银行对私募基金进行国内金融风险评估和质询;英国从2001年开始就由金融服务局统一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到了9月份,有几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正在提交报告,建议国务院迅速取缔VIE结构,这份报告也流传至坊间,在行业 内引发了热议甚至恐慌情绪难以腾飞。但截至目前,关于VIE监管仍无进一步的政策出来。

而正在修订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也拟将PE纳入法律监管之下。据悉,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于2012年推出。但是否应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纳入监管范围,这是《基金法》修订过程中的一大障碍。

三、商务部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五部门于2003年发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资创投的设立审批、对外投资审批、投资限制、投资备案、资金使用情况、投资管理人监督等方面作了规定。与纯内资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相比,监管者对外资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施行审批制,实行最严格的监管。

2011年6月,“支付宝股权转移事件”引发了行业关于VIE合法性的大讨论。之后,商务部外资司曾到上海组织调研会,VIE是被提及话题之一。

四、银监会

在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方面,银监会制定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信托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是通过规范信托公司的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来实现的,如要求信托公司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独立自主进行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即使信托公司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也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由于银监会是信托公司的监管机关,《指引》的监管措施有明确的指向对象,内容也较全面。

总之,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并无统一的监管者和监管标准,而由相关部门分头监管。

8.股权投资流程

股权投资其实核心问题是股权转让,根据我国公司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9.投资业务的控制制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投资业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设计一、职责分离制度的设计(一)对外投资的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相分离(二)对外投资计划的编制人员与审批人员相分离(三)负责对外投资业务人员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1、投资购入、出售的经办人员必须与会计核算人员相分离2、证券保管人员必须与负责投资交易账务处理的人员相分离3、参与投资交易活动人员必须与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人员相分离(四)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人员相分离二、授权批准制度的设计(一)对外投资决策的授权批准程序一般投资项目,如用少量闲置现金进行临时性短期投资,投资计划可由董事会授权的一位高级职员负责审批;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审议联签(二)对外投资业务实施的授权批准程序企业应授权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投资业务,每一笔投资都必须在企业最高管理当局或其授权人员的授权范围内操作。

这些业务的执行,都必须按照企业最高管理当局已批准的计划和下达的指令进行。(三)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管理的授权批准程序1、对外投资的权益证书主要包括投资合同、投资证明,股票、债券等2、权益证书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保管,也可自行保管3、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保管,并建立详细记录(四)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变更的授权批准程序应当经企业最高决策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三、投资会计核算控制制度的设计(一)投资取得控制制度的设计:1、对证券经纪人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控制制度的设计1)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2)经纪人为委托人购置证券,必须取得经过投资企业董事会审核批准的文件作为投资指令3)经纪人应填写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应由财务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进行审核2、投资记名登记控制制度的设计:以现金投资为例:1)严格控制企业在证券公司开户2)如需追加投资额,应由财务经理审核成交通知书与投资指令是否相符,资金帐户余额与企业投资明细账是否相符,以及是否有必要追加投资额,必要时应经董事会批准3)企业应及时获取由经纪人填写的成交通知书(二)投资保管控制制度的设计:1、企业自行保管有价证券实物时,应当规定必须存放在银行保险箱或专门的保管库内,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证券2、证券保管人员必须设置证券登记簿,对于任何证券的存入或取出,都要根据经过复核和批准的原始凭证记录详细情况,并由所有经手人员签名。

证券登记簿应与会计部门的投资明细账定期由专人核对3、企业自行保管有价证券实物,要由与投资业务无关的人员定期对证券进行核对或实地盘点。盘点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三)投资收益控制制度的设计:1、对外投资收益收取的控制制度1)关注投资收益发放公告2)投资收益实际取得的控制2、对外投资收益记录的控制制度1)核对投资收益2)记录投资收益3)专人对投资收益记录进行审核(四)投资处置控制制度的设计:1、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任何对外投资资产的处置必须经财务经理或董事会批准2、合理确定转让价格3、认真审核相关审批文件(五)投资盘点控制制度的设计:由两个以上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进行盘点1、对外投资资产清查的帐证相符2、对外投资资产清查的帐实相符3、对外投资资产清查的处理四、财务分析控制制度的设计1、分析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所需的营运资本额,分析计划扩大生产经营情况下所需的营运资本额,对比核查企业的资金存量,并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编制和调整资本预算2、了解分析本行业或其他行业中盈利较高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状况3、及时跟踪了解证券市场的相关政策和上市公司资料4、定期向最高管理者或董事会送交财务分析报告。

股权投资业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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