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我国投资体制的变化,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5-24日讯:
1.改革开放以来投资体制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高度集中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计划经济体制已基本“瓦解”,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已大大加强,新体制的基本构架已大体确立,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其主要表现是: 第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和发展。 农村改革成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起点。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跨出了大的步伐:普遍推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了农业生产指令性计划,实行合同定购制;放开了绝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等主要衣产品实行保护价;鼓励农村各种所有制经济和非农业的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迅速;推进了贸、工、农一体化和产、供、销“一条龙”建设,农业产业化方兴未艾,因地制宜、适度规模和集约化经营也有一定发展,小城镇迅速崛起。 可以说,经过改革,农村作为传统经济中自然经济色彩最浓、经济发展水平最薄弱的环节,其运行机制基本上已率先进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
农村新经济体制的实行和政策的 不断开放,使全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普遍高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创造了人间奇迹,对其他方面改革开放起到了极大的示范和带动效应。 第二,市场经济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地位得到确定并发挥了巨大作用。
过去指令性计划无处不在、无所不包,覆盖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经过改革,已全部取消了农产品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国家只对9种主要农产品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
在工业总产值中,由国家计划安排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70%以上降为目前的4。 6%;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的工业品只有12种,而且只限于其中的部分产量,仅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4。
1%,与改革前相比减少了90%。95%以上工业消费品的生产及其价格由生产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决定。
在商品零售总额中,国家管理的价格占商品总价值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95%以上降为7。 2%左右。
全国统一的商品市场已基本形成。要素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发展已具规模。
截至1998年12月底,在上海、深圳上市的证券品种总数已达999个,上市公司达851家,市场总值达21420亿元,开户投资者达3989万户。 第三,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企业管理制度正在形成和发展。
尽管目前不少国有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步履艰难,但与改革前相比,其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抓大放小”战略和“三改一加强”的举措得到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正在积极进行。
公司制、兼并、联合、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和破产、出售等改组、改制的具体形式灵活多样。 国有资本正从一些低效领域和不宜进入的领域向基础性、战略性、关键性产业领域转移,从而大大提高了国有经济的素质和质量。
这不仅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而且有利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不少国有企业正在从工厂制向公司制转变;产品经营正在向资本经营转变;单一投资主体正在向多元化投资主体转变;分散化、小型化的企业开始转向联合化、集团化。
但是,国有企业冗员、债务和社会负担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其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国有经济与市场结合、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改革正处在关键时刻。
第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体制为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增添了新内容。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经济成分基本上是单一的公有制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了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方针,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实现形式,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使所有制结构发生了重要变化,彻底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格局。 国有经济的结构有很大的调整,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大大增强。
例如:197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4488。2亿元,固定资产净值为3201。
4亿元;1997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分别达到54620。8亿元和38878。
5亿元,比1978年分别增加10。 2倍和近10倍。
公有经济占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的地位基本实现。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外商等不同经济成分在市场竞争中共同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
所有制的这种格局,不仅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形成多家竞争、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机制。 第五,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经济的机制和手段正日趋成熟和完善。
我国在改革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手段时,并没有对市场放任自流,而是稳步加强宏观调控体系建设。首先,财政体制改革取得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与成就 了突破性进展。
从1980年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到1994年建立中央与地方分事基础上的分税制,基本上确立了适应市场要求的新的财税体制框架,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其次,金。
2.如何评价中国当前的投资体制,今后将如何改革
第一,制约投资体制改革进展的体制障碍还没有消除。
投资体制改革因为涉及到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资源调配关系,所以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大力推进配套改革,特别是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有专家提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要求合理界定行政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职能和正确定位,如果不能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在投资领域里政企不分,不认真规划好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投资体制,改革就难以有效突破。
第二,国有经济投资比例仍然太大,多元化投资主体还有待发育。在国有经济投资领域,由于投资责任与收益不能很好匹配,在一些部门利益驱动下,上马了许多不该上的项目,造成大量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目前亟待建立完善国有经济投资决策的利益、风险、约束机制,强化投资项目监管,真正建立起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专家们提出,要进一步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投资体制的配套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进。专家们认为,目前我国投资体制的配套改革显得比较滞后,需要对包括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加强投资体制规划、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信息体系等在内的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
3.我国建设工程投资管理体制的变革及现状如何呢
建国以后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系,无论是生产性建设项目还是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财政统一安排建设,管理机构基本上是由建设单位自己筹建或由政府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而成,这种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由于缺乏既懂技术又懂经济管理人员,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根本不搞或搞的深度不够,政府行政干预过多,建设单位无须承担经济责任,各地各部门忙于铺摊子、上项目,而一个项目真正开工建设后,往往又让财政背上了无底洞,这方面的教训可以说相当多非常深刻的。
改革开放以后,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建设领域投资管理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拨改贷”、投资包干责任制、投资主体多元化、工程招标投标制等,同时借鉴发达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并以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此项制度的实施,对于投资主体选取正确的投资意向、控制建设投资规模、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已经并将继续起到有力的保证作用。
4.投资体制改革是什么
投资体制改革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在灵活有效的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以企业投资为主体,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投资体制,实现“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实行自主决策、自我约束的企业投资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从政府转移到企业,企业是市场法人主体,同时也是投资主体,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投资自主决策权。
在政府、企业、个人多元投资主体和谐共存的格局中,大多数经济领域的投资主体应当是企业。政府应从生产经营l生投资领域退出,主要投资于市场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涉及公共利益、企业不愿投资或难以投资的领域。
2)市场对投资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市场开放,建立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在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对投资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各种生产要素都应通过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资源配置,通过价格信号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企业形成外在动力和内在压力,使投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 3)实行灵活有效的投资宏观调控。
对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干预,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需要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以整体投资结构优化为主要目标,以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为主要调控手段,尽可能弱化行政手段的作用。
5.如何理解中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方向和措施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通过,预示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将会取得一些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中国经济是一个靠投资拉动的经济,但由于投融资体制的限制,中国投资的效率却很低,高速的经济增长并未带来社会财富的同步增长。投融资体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相对滞后,其基本问题仍然是政府主导和国家垄断,市场化程度很低。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首先要做的就是,让诸神归位,尽量减少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参与,不仅大大削弱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而且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内容。在纠正政府越位的同时,该方案还校正了民营企业在一些投资领域的缺位现象,与此同时,在银行改革中也加入了吸引社会资本和外国资本参股国内商业银行的内容。
只要投融资改革的措施能够真正实施,投融资的效率将会提高,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将得到增强。这次改革还能缓解目前经济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隐患,挤出经济增长中的泡沫,有利于今明两年经济的稳定增长。
然而,此次改革离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还相去较远,且实际操作性成问题,改革的成效会大打折扣,现有的办法仍然不能割断政府投资与金融体系的风险连带关系。因此,对于投融资改革的成效,还不能过早地下结论。
(50人论坛·北京)据报道,由发改委起草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在完成最后修改之后,将公布实施。方案起草至今,历时5年半。
在中国改革的历史上,并不多见。一方面说明问题的重大和对问题的认真,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政府效率的低下。
与此同时,金融改革也在紧锣密鼓,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改制上市已经拉开序幕,银行业新一轮对内开放随着东北振兴银行的建立悄然而起,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也有了新的举措。这一切预示着,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将会取得一些重大的突破和进展。
中国经济是一个靠投资拉动的经济,不仅是由于中国的投资率是世界各国中最高的,且在波动中呈提高之势,而且是由于投资的增长与经济增长的相关度很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很大。80年代的投资率平均为36%,90年代平均为38.4%,近三年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2002年,固定资产投资与GDP的比例为42.2%,超过了1993最高时的37.7%,去年达到了47.3%,然而,由于投融资体制的限制,中国投资的效率却比较低,且呈不断降低之势,进而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因此,改革开放二十五年,我国虽然一直保持了高速的经济增长,但社会财富却没有同步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还相当低,我国依然是一个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
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我国的投融资体制始终是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个相对滞后的环节,其基本问题仍然是政府主导和国家垄断。如果说在三大需求中,出口取决于国外需求,随着加入WTO,其经营完全放开,由企业决策;消费主要取决于收入的增长,其市场化程度也比较高,效率也相对较高,只有投资领域的市场化程度最低,是政府干预最大的地方。
最近几年,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积极作用是稳定了经济增长,消极作用是增强了政府在投资领域的干预。特别是由于将"GDP"和招商引资作为官员政绩的考核标准,地方政府就主要拿投资做文章。
从理论上讲,高质量、有效益的投资需要市场导向,符合市场规律,但政府投资和政府主导下的投资必然是领导人利益导向的,有时可能只符合人事运作规律,投入产出率较低。于是,出现了许多奇怪的投资现象。
很多地方几乎是一任领导,有一种发展思路,就有一批工程;班子一换,工程也就无人接续。投入了资源,有了投资完成额,增加了GDP,却没有任何收益!还有一些地方引入外资不计成本,把工业用地全部批租了,使得未来的发展没有了余地。
地方政府的投资竞争是造成投资过热的体制性根源,去年上半年,中央政府主导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下降了7.7%,而地方政府的投资额却增长了41.5%。政府主导的投资与国家垄断的金融体系形成了风险连带体系,银行贷款越来越集中于政府投资的大项目、大工程,期限越放越长,由10年到15、20年,甚至25年。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中长期贷款比例在45%以上,如果考虑短期贷款中有20-25%的不良贷款,这样,长期贷款比例接近60%。按任何银行业经营的理论看,这都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事情,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本原因。
另外,政府主导下的投资经常成为权力寻租的场所和中介,据说一条高速公路就有一批官员倒下,房地产发展中土地批租的问题不断,就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 投资和融资本来就是企业的事情和权限,政府既做不了,也做不好。
《投资体制改革方案》首先要做的就是,让诸神归位,尽量减少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参与,不仅大大削弱了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权,而且增加了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引入市场机制的内容。所以,了解方案内容的人士评论说,发改委是"自废武功",自我释权。
在纠正政府越位的同时,该方案也校正了民营企业在一些投资领域的缺位现象,在过去几乎由政府垄断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不仅允许民营企业投资那些有收益的项目,对那些回报没有保障的项目,也鼓励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利。
6.什么是投资体制
投资体制,在我国一般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的总称,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体制主要包括:投资主体的确立及其行为方式、投资资金的筹措途径,投资利益的划分、投资管理权限的划分、项目决策程序以及宏观调控方式和机构设置等。
经济体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国民经济的运行方式以及组织、管理和调节国民经济制度的方式方法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所有制结构、经济决策结构、经济调节机构、激励机制、经济管理组织结构等。
经济体制决定投资体制。投资体制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与经济体制是完全对应的。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模式必然会有什么样的投资体制模式。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经济体制模式的划分方法来考察投资体制。
7.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最新变革是什么
公司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有重要意义但随着融资技术的革新和资本理性投资功能的增强,公司资本的担保功能在逐步减弱,并限制了公司便利筹资自由经营的空间因此,各国的资本制度逐渐走向宽松和灵活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公司法》的修订为我国公司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奠定了坚实一步,并在促进公司发展保护债权人利益,实现整个市场经济良性运行上发挥重大作用 关键词:公司资本制;法定资本制;折衷资本制;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82-03 一、我国原有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 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以“安全”作为首要目标,确立了以资本三原则和法定最低资本额为核心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目的在于:规范现实中大量皮包公司存在,对市场交易安全构成的极大威胁;防止公司设立中欺诈投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 然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不但没有达到充分保护债权人维护交易安全的预期目标,公司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资本被掏空的现象屡见不鲜,而且严格恪守资本三原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对外融资股东利益的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等都产生了巨大的阻碍主要表现在: 1.过高的法定最低资本额要求我国目前仍是发展中国家,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却是世界上最高的,这无疑抑制了公民投资的积极性,阻碍了公司的设立 2.严格的资本确定制设立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必须全部认足并缴足股款,公司登记机关才能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公司始得成立这造成了资本的闲置浪费,不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在出资形式上,将股权债权等形式的出资不当排除在外,并对实物出资实行严格监督和控制,尤其对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规定过低,无法适应高科技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3.严厉的资本维持原则将公司对外转投资的累计数量机械地限制在公司净资产50%之内,公司发行公司债的累计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限制了公司的经营自主权;禁止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对公司进行以建立员工激励机制为核心的制度创新设置了障碍 4.呆板的资本不变原则对公司形式增减资和实质增减资不加区分,一律须践行债权人通知和债权人异议程序,造成公司增减资本困难,使得公司无法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需要 二、新公司法下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 面对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问题,如何加快资本制度改革,使其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真正发挥功效,已成为我国公司立法面临的紧迫问题故此次《公司法》的修正,在对我国立法经验进行总结,并深入了解研究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演化趋势及其本质的基础之上,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重大的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其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折中授权资本制的确立,兼顾了企业筹资的快捷便利,解决了发起人筹资困难的问题;避免了公司资本的闲置,提高了资本使用效率,同时也考虑到公司资本信用对外彰显以保护债权人的功能 2.降低了法定最低资本额新的《公司法》第26条第2款,取消了对不同行业的公司进行分门别类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统一规定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最低资本额的大幅降低,一方面拆除了中小投资者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障碍,有利于保持必要的市场竞争繁荣经济,同时也与我国现有的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相适应另一方面,适度的最低限额规定,有效避免因滥设公司可能衍生的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高成本,同时公司拥有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可保障成立后的正常生产经营之需,避免了空壳公司的产生 3.出资类型的多样化新《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该条规定在明确了知识产权出资的同时,为其他财产出资留下了拓展的空间,实质上取消了股东出资形式的限制既保障了股东投资的自由,调动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为投资行为扫清了障碍,又拓宽了公司的融资渠道,为其充分利用潜在的投资资源打开方便之门,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与繁荣此外,该条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放宽了对实物尤其是高新技术作价出资比例的限制,使人力资本物力资本得以发挥最大的作用,体现了资本效率目标,并将对我国高新技术的进步和高新产业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4.对公司取得持有自己股份限制的放宽相对于原公司法律规范对公司股份回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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