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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

时间:2021-05-30 10:40
本文关于保护投资者,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5-30日讯:

1.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2.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

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

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

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

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

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3.什么是投资者保护

投资者保护是指法律对投资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程度,由委托代理机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导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东可能由于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资者的权益,投资者保护机制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投资者可以依赖两种保护机制:一是国家层面的制度机制,二是公司层面的政策机制。 投资者保护三大流派 1、契约论。

契约论的学者认为,投资者通过和公司签订契约就可保护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证契约执行即可。 2、法律论。

这派理论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简称LI-SV)为代表,主要观点是法律在投资者保护方面至关重要,是决定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的最重要因素。 LI-SV分析了多个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情况,发现法系差异决定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差异,进一步,法律规则的变化提高了投资者保护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资能力。

3、不完备法律理论。讨论投资者保护问题,不得不提到当前一种新的理论一不完备法律理论。

2002年7月,伦敦经济学院的许成钢与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备法律理论——种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场监管发展中的应用》中提出了“不完备法律理论”,正引起欧美经济学界与法律界越来越多的兴趣与关注。 “不完备法律理论”对监管,特别是对金融市场监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见解,可以进一步诠释投资者保护问题。

不完备法律理论受到了不完备合同理论的启发;将这一理论用于法律分析虽剐开始,但极具潜力。该理论的出发点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内在不完备的,事实上,法律上的不完备问题比合同l中的要更为深刻。

不完备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能准确无误地由法律详细规定,则认为法律是完备的,否则,法律就是不完备的。运用在证券市场上,不完备法律理论很好的解释了证券,市场监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现了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性。

4.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法律总是倾斜保护弱者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中,投资者,由其是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持股比例相对较小,相比于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其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为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重点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全方位的保护,意味着证券市场交易是安全稳定的。从而,其他投资者对市场就用信心,入市的资金和人数也会相应地增加。由此观之,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主要目的在于让投资者树立信心。因为,投资者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制度的规范和发展,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经济的稳定增长。

至于投资者保护对证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场的运行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防止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维护市场的安全,保持一个相对稳定的交易环境;其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市场的成熟化,加快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并及时发现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影响未来相关领域立法的趋势。

希望有所帮助!

5.证券法中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手段

着力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保护基金制度成为投资者“保护伞”

损害赔偿制度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救济

“股市黑嘴”误导

投资者需赔偿

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

立法前沿

修订后的证券法在10月27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强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权”又“限权”,势必会对中国证券市场产生重要影响。

构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

修订证券法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就是要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一点证券法修订案在有关加强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的监管方面均有体现。

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立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

过去,许多股民因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此次修改证券法,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了对投资者的损害赔偿制度: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资者因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法行为而影响投资信心。

完善证券投资咨询业虚假信息归责制度

目前证券投资咨询业比较混乱,出现了一些“害群之马”。有的证券咨询公司与媒体联手,买断电视台、电台的多个时段进行股评营销,推介个股,有的股评人甚至与庄家串通,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证券法修订案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并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加强证券监管部门的权力

为加强证券市场监管、维护市场运行秩序,证券法修订案完善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权力,调整了被监管对象和增加了监管手段,特别是对违法行为实施检查和调查的强制权力,以适应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

修订案明确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有权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有权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证监机构人员滥用职权行为

证券法修订案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扩大授权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权力行使的制约条件。

修订案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什么是投资者保护指

“耶鲁-CCER中国投资者信心指数”主要包括:信心指数,牛市指数,熊市指数这三大指数体系。

其中,牛市指数为看多市场的指数,熊市指数为看空市场的指数,而信心指数则是反应整个市场未来波动性的指数。当信心指数低于50,就认为市场信心不足,指数波动性有加大可能;反之信心指数高于50,就认为市场信心比较足,市场有企稳上行趋势。

调查对象广泛包括券商、基金、银行、保险、专业财经媒体等金融机构与个人,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客观普遍性。经多次验证,与中国股市存在较强的相关性,有一定的预测参考作用,为广大投资者和研究者解读中国股市提供了一个全新、独特的视角。

其中,耶鲁大学投资者信心指数体系是由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罗伯特 希勒博士发起设立,他2000年的著作《非理性繁荣》被《纽约时报》评为最畅销书,并获选《商业周刊》最佳商业图书。 该书解释了投资者心理因素与股市表现之间的联系,并独一无二地预言了当年纳斯达克股指的暴跌,对公众的市场观点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而书中断言美国投资者信心过高的重要论据,“牛/熊指数”和“投资者信心指数”,就是在该项目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编制的。本指数体系的业务范围覆盖全球所有大的经济体,已历20年,是全球历时最长和最权威的测量投资者信心和投资态度的定量研究。

保护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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