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撤销股权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4日讯:
1.解除外商独资企业股权转让 需要批准吗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审批,每个地方具体规定会有差别,建议到当地的工商局和商委问一下。
外资股权转让给外国公司或个人,公司的外资性质不变,需要商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如果转让给国内企业或个人,需要商委办理手续,从外资变更为内资。
审批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接收项目申报材料,并将材料及时转外资司办公室登记后送相关处室;
(二)经办人员对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审核后,将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申请材料存在产业政策、法律法规适用问题,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经办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要求的补充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经办人起草批复文件,报处领导、司领导逐级审核;
(四)司领导签批后,报办公厅核稿、打印批复,同时电子传输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五)政务大厅通知申请人申领批准证书。
2.怎样撤销股权转让协议,相关规定有哪些
你好!
一、股权转让协议撤销: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和处分,如撤销权不行使,合同继续有效,反之,则无效。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以下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3、因欺诈而订立的。4、因胁迫而订立的。5、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范畴
1、公司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份之协议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股东对外转让股份,未向其他股东进行通知,或转让价格条件优于内部优先购买权,导致对外转让股通知的条件,此时,转让协议的效力要区分是否已实际履行来分别判断。
(1)转让协议已签但尚未履行,此刻协议虽已生效,但由于内部股东的法定优先购买权对协议履行的效力进行了有力限制,权利受侵害的股东可直接主张优先购买权,使对外转让股权之协议无法实现;
(2)转让协议已签且已实际履行,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不能直接要求优先权,但可以主张侵权股东对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合同撤销后,依据《合同法》理论恢复至合同签订前状态,返还股权,退还价款,则享有优先权之股东可按原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权;第三,转让协议已履行且外部公示手续均以办理完毕,此时,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等公共利益方面考虑,如果超过一定期间(如一年)享有优先权之股东不主张行使其优先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将消灭。
2、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商股权的转让必须履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外商投资企业中因为前置审批的问题导致了大量司法诉讼涉及其中,尤其是外商隐名投资及外商股权转让,其目的无外乎意图规避我国关于外商超额投资及行业投资限制的规定。本文仅针对股权转让问题,涉及纠纷的外商股权转让问题,绝大多数是以未办理合同审批为由要求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可以是转让方主张,也可以是受让方主张,主要根据公司经营效果而导致相应利益亏损方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归根结底是利益导向问题。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形:(1)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受让方也未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可由权益受侵害一方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未生效;(2)合同已签订,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受让方已经实际参与经营,此时,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状态已发生改变,协议已经实际履行,除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外,协议不具有任何其他可以无效之合法缘由,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司法机关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判定,将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遭受的损失程度、维持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等各个方面,促成在某一权衡点上达成共识(不同案件不同处理,需要原、被告与办案法官的充分沟通)。
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有财产的特别保护,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必须满足若干条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资产拍卖、转让”,与之相应的规定是《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该条款所说的经济情形时,除经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予评估外,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在此情况下,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受上述程序条件的影响很大。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我公司现在又一个股东要撤股,香港公司要购买本公司的股东撤销的
拟撤股的股东向香港公司转让股权实质是外资并购,涉及公司形式变更——内资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用《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产业不同,有不同的规定。不知道贵公司属于哪个行业、经营范围是什么,不好判断具体适用哪些规部门规章及范性文件。外资并购相对比较复杂,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才能作出详细的操作方案。
一般操作流程:
1、向有权商务部门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资变为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手续,提交的主要材料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商务部门的批复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等。
4.外商公司股权转让
不需要,不是必经程序。
外商股权转让应报批商务局和工商局,但涉及国有股权转让必须经产权交易所挂牌。 以下是查询到的具体程序: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09-05-16 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程序及所需资料如下: 1)因外商企业投资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 1、投资者之间签订转让股权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转受让股权协议。
2、以国有资产投资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应报送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企业投资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必须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3、向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A:外商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变更(或调整注册资本)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股权变更申请书。
质押股权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投资一方股权出质的决议书 B:外商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C:外商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D: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董事会成员名单 E:质押合同的履行导致股权变更,应提交出质投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有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F:外商企业调整注册资本的应提交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 G: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4、审批机关自按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2)因外商企业投资一方未出资或未缴清出资的,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 1、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 2、应向原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文件 A、变更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及重新换发的批准证书 C: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共同签署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D:新董事会成员名单及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E:新董事会决议 F:新股东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G:守约方依法催告违约方履约的通知文件副本及证明 H: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外商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I:其他文件、证明。包括违约方缴付部分出资、合营企业依法对违约资方进行清理的报告和有产文件及清理资产发生纠纷已经仲裁决定或司法裁决的有关文书。
3、原审的机关在接到上述全部文件、证件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3)因法定事由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
法定事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合并、分立、破产、被解散、被吊销、注销或死亡等事件。只要出具法定事由发生的证明并提交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董事会签署的申请变更股权的申请书给原审批机关。
原审批机关应给予依法办理变更股权手续或撤销外商企业。
5.问一下外资企业股东撤资,股份转让如何做账务处理
外资企业股东撤资,要看外资股份的退出形式,如果是选择以减资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资企业审批部门批准的,需要在三个月内依法公告1-3次后,没有债权人提出异议,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直接作实收资本--外资减少即可;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的,在取得原外资企业审批部门批准的,并且受让人是原中方合资经营方的,可依据相关批文和股权转让协议一方面调减外方资本,一方面调增原中方合资经营方的股权比例和实收资本。
转让给第三人的,不论受让对象是中方或外方,均需取得原外资企业审批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转让的股权比例调整变更企业的出资人即可。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哪些规定
您好!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2.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
4.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5.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6.受让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转让时受到的限制:①拟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资股的持有人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1年;②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持有人继续持有的期限必须超过1年。这都意味着,在这种情况下,外资股份的转让必须遵循上述规定。
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7.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外国投资者到中国开办外商投资企业,一般都有长期的经营计划,并实际上实施着这种长期的经营计划,取得了理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市场经济风云变幻,难免会有一些投资者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下去,需要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关闭或退出该企业。 这时候,就涉及到中国有关外资企业终止方面的诸多法律问题。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有若干种,法律对各种方式都规定了详细的条件限制和办理程序,只有严格依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才能合法的退出,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如果不按法定程序退出,不但可能对外国投资者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而且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因此,外国投资者很有必要了解一些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外资企业终止的原因和方式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主要因素可以概括为: 1、经营期限到期。
部分80年代中后期、90年代初期设立的外资企业,经营期限已届满,投资人无心延长期限继续经营,而宣布终止清算。 2、投资决策失误。
企业设立前,投资人未对市场、政策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科学的分析,草率决策,导致投资决策失误,最终只能以终止企业而告终。 3、经营性亏损。
企业经营不善或经营环境恶化,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若继续经营下去,还会导致更大亏损。大多数关门的企业都是基于这个原因决定终止。
4、中外合资(合作)者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在合资(合作)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方面发生较大分歧,最终分道扬镳。
5、境外投资公司发生重大变动。境外母公司发生股权转让、大股东易人或亡故等变动,股权购买人或继承人无力经营,或境外投资人对全球市场布局发生发变化决定撤出中国,导致公司终止清算。
6、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 从经营期限角度可分为两种,一是经营期限届满时的正常终止(投资人决定延期经营的除外);一是经营期限届满前的非正常终止。
从投资人的主观意愿角度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投资人主动决定终止(包括企业继续存在,但投资人将出资转让给其他人,退出该企业);一是因客观原因,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不得不终止,例如法院裁定破产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 外资企业终止的方式具体分为以下几种: 1、主动自行清算; 2、被工商局处罚吊销营业执照,被迫清算; 3、不清算,被债权人 申请到法院,由法院指定清算;(《公司法》184条) 4、不经营或停止经营,投资人或管理人员撤离; 5、将股权全部转让出去,以股权转让方式回收投资或转让投资义务、转让全部债权债务; 6、以变卖资产方式回收投资,然后进行清算或非法撤离; 上述几种情形中,除了股权转让方式之外,其他几种方式都将导致外资企业法律人格的消灭,应当依据法律程序进行清算。
二、外资企业清算的程序 1、组成清算组 公司应当在解散(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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