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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bt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时间:2021-06-06 09:29
本文关于云南省bt投资建设回购合同,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6日讯:

1.BT项目建设期及回购期利息计算

这个不是已经有建设期费用吗?再加上建设期利率就是建设期投资。

总投资换应该加上运行期投入和运行期利息。计算如下:

到运行期的建设期总投资入是:

300000000*10%*1.5+300000000=345000000元

回购期为5;每次回购期的本金为:345000000÷5=69000000元

第一次回购期利率为:

345000000*10%*0.5=17250000元;

第二次回购期利率为:

(345000000-69000000)*10%*0.5=13800000元;

第三次回购期利率为:

(345000000-69000000*2)*10%*0.5=10350000元;

第四次回购期利率为:

(345000000-69000000*3)*10%*0.5=6900000元;

第五次回购期利率为:

(345000000-69000000*4)*10%*0.5=3450000元;

运行期利息总和:17250000+13800000+10350000+6900000+3450000=51750000元

总投资为:

建设期总投资+运行期利息总和

=345000000+51750000

=396750000元。

差不多总投资为4个亿。

2.BT项目回购方能直接给承包方支付工程款吗

1、该分包合同无效。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于违法分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2、如果总包合同中针对“擅自分包”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发包人可请求解除总包合同。

3.为什么融资要求政府按项目签订回购协议

如题:签订BT模式融资合同时要求政府按项目签订回购协议,例如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工作,将项目融资和建设的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依法注册成立的国有或私有建筑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项目未来的收益情况对投资方的经济等实力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与投资方签订B T投资合同,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投资方在建设期间行使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

项目竣工后,按BT合同,投资方将完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移交给政府,政府按约定总价(或计量总价加上合理回报)按比例分期偿还投资方的融资和建设费用。

4.云南省BT项目如何计缴营业税

同样的一个BT项目,在不同省区会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一、BT项目的5种征税模式对BT项目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的征税税目、税率和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从有关省市出台的政策来看,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款,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营业税征收模式:1、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差额缴纳营业税该模式打破了投融资方建筑资质的限制,规定无论投资方或项目公司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均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回购价款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各地略有差异)。这些省市出台的政策基本特征是:无论是具有建筑总承包资质,BT项目的投融资方均视为建筑业总承包商,BT项目投融资方从政府取得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按“建筑业” 税目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对BT项目投融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

2、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湖北省、重庆市、天津市等省市出台的文件规定,BT项目的投融资人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照“建筑业”税目3%全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一)对投融资人参与工程项目施工的,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BT模式建设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1年12月9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15号)规定,对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是:BT项目要以项目业主名义立项(湖北规定投融资方参与工程施工的),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计税基础为: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3、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5%的税率差额缴纳营业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BT等方式建设项目营业税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2013〕90号)第二条指出,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二)对投融资人只负责提供资金,不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将建筑工程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对投融资人受托从事项目建设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的余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该模式的特点是将BT项目行为认定了为委托代建行为,因此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

4、以取得的回购价款按“销售不动产”税目5%的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按BT项目立项主体进行区分,对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的,湖北、安徽、江西、湖南、山东省青岛市等地均规定,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5、对BT项目中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投资人,认定属于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项目营业税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合同约定投资人取得的收入金额不固定、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利益不确定,需承担投资风险和损益的,属于投资行为,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但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规定最大亮点。

5.在以BT模式的投资建设合同中,可否直接约定固定的投资回报

我完全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首先BT模式的投资意思是由政府特许,企业投资建设,建成后由政府回购。

1、投资公司不需要有建筑资质。

2、投资公司的合同义务不仅有融资的任务,还有建设的任务。

3、投资公司在取得建设权以后,要成立专业的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4、在项目建设成功后,按照BT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由政府回购。可以是一次性成本加酬金回购,也可以是分期固定金额回购(楼主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也可以是逐年递增或递减方式回购。

楼主说的情况下少了一个很重要的环节,那就是项目需要建设成功,要形成有形的建筑产品。并且这一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行业规定和强制标准以及政府在BT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一句话要有合格的产品。所以楼主说的情况并不符合BT特征,只能算是一种融资合同关系。

楼主所说的公司只想负责融资任务,在没有实际建设管理经验的情况下,可以联系有成功经验的公司,以联合体(不知道这个行不行)的形式或组建股份公司去参与政府的投资活动。

风险方面(只说主要的):

1、回购风险。这样的合同是以政府信誉为前提的,在项目建成之前,政府几乎不用付出任何的代价,甚至政府还要收取投资公司的保证金。一些社会公益性投资项目是无法营运的,比如说:城市污水收集管道系统。这类项目建成以后一旦政府不按合同约定回购,投资公司拿在自己手上就是废物,无法产生经济收益。防范风险的方法是在合同谈判期间,了解政府用于回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可靠和稳定,最好在合同中注明回购资金的来源。其次是尽量争取政府的优惠条件,比如说用地方面由政府来提供,保证三通一平以及其他优惠政策等等,尽早的把政府拖下水。另外,还可以尽量争取政府承诺担保,比如说某块很有价值的土地或某项财政收入等等方式。

2、建设风险。BT合同的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会遇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些都会成为建设期间的风险。防范风险的方法是寻找有经验的公司合作,或者成立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组建专业的项目管理团队。

3、融资风险。投资建设项目首先要保证资金来源可靠,及时到位。项目建设期间一旦资金断链就很可能导致项目拖延或失败。因此融资方案要准备多套备用方案。

以上几点是本人的一点点认识,不是很全面,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6.BT项目能否在建设期进行付款,是否有依据

应该可以的。

BT项目,可以分几次支付工程款项 。BT项目的回购,可以一边建设,一边对“已完工并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条件的单项或单位工程”进行付款回购的。法律上好像没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最好在合同上约定好相关条款或事项。

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BT投资是BOT的一种转换形式,是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由承包方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项目业主。BOT是对Build-Own-Transfer(建设—拥有—转让)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现在通常指后一种含义。而BT是BOT的一种历史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政府通过特许协议,引入国外资金或民间资金进行专属于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完工后,该项目设施的有关权利按协议由政府赎回。

7.BT项目中标以后,再进行招标是否还需要用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如不符合上述情况,投资人可组织进行施工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无需业主介入。

bt项目是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大部分BT项目都是政府和大中型国企合作的项目。

云南省bt投资建设回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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