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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06-09 18:15
本文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6-09日讯:

1.《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 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

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

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 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 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 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 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 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 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 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 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 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 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

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 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 第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 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

其中,私募基金 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 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 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 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 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 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 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 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

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 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 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 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 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 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 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 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2.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资管新规》明确指出,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3.自2016年初以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政策,规章等有哪些

目 录第一部分 综合规则 5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5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46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76四、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84五、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86第二部分 基金业协会规则 88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88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93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98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01五、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07六、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115七、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117八、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 119九、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二) 120十、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三) 121十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四) 122十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五) 123十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 124十四、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 125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27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136十七、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个人版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46十八、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征求意见稿) 151十九、《募集行为办法》反馈意见登记表(征求意见稿) 155二十、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156二十一、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59二十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160二十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起草说明 165二十四、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 169二十五、关于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相关问题的意见 181二十六、《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183二十七、《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186二十八、《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相关问题解答(一) 187二十九、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简明流程 191三十、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一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4三十一、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二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5三十二、基金业协会公示第三批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名单 196三十三、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97三十四、《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203三十五、《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209三十六、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 218三十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 237三十八、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 241三十九、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试行) 244四十、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 252四十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处理办法(试行) 254四十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257四十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 261四十四、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65四十五、私募基金严禁违法公开宣传推介—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就上海宝银发表公开信事件答记者问 272四十六、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北京市开展打击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集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273第三部分 配套规则 276一、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76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 281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85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94五、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300六、关于取消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305七、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相关政策的流程说明 309八、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310九、关于引导私募投资基金进入交易所债券市场答记者问 312十、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 314十一、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 315十二、股转系统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解答——机构业务问答(一) 317十三、股转系统关于加强参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管理的监管问答函 319十四、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 321十五、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拓宽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322十六、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324十七、上市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事项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328十八、中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333十九、中登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开户。

4.请问怎么理解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网查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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