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股权投资商业银行规定,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6-11日讯:
1.直接投资业务规定
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此项规定的目的在于保障金融业的安全。 证券交易主要有三种风险,即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
我国的证券市场尚未完全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如果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证券市场,则可能会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损,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稳定。 2.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金融信托是指拥有资金或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为了更好地运用和管理自己的资财,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委托信托机构代其运用、管理或处理其财产的经济行为。
法律限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监管还缺乏实践经验和相应的手段、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业银行涉及信托投资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严格贷款管理,做好票据结算工作,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保护存款人和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
3.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目前,我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多种形式,它们和企业的资本金普遍较低,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而且其经营机构有待于完善,经营管理水平也有待于提高。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普遍不高,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有较高的比重,严重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
商业银行现有的资本实力,在目前以至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只能部分地作为抵御风险的损失准备金,而不应该鼓励其向外投资。 上述对商业银行三大投资领域的禁止是就一般而言,如果国家在某个方面有特殊规定,则从其规定,这就为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留下了空间。
2.入股农村商业银行条件
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注意以下事项: (1)向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入股应以货币资金形式,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银行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2)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3)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4)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改革与发展。 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
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3.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权应当怎样设置
具体如下:(1)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应当符合向金融机构人股的条件。(2)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⑶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0,单个法从其关联企业持面和不得雏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4)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向当地银行监管机构及时报送持有银行股份前十名股东的名单。(5)除原农村信用社社员可将其清产核资、评估量化后的股金按照自愿原则和农村商业银行股本结构的规定转为农村商业银行股本金外,农村商业银行发起人必须以货币资金认缴股本,并一次募足。
(6)农村商业银行应向认缴股份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入股所持股份的凭证。(7)农村商业银行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也不得抽回股本。
农村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农村商业银行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商业银行和农商行股东资格法律规定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陈海娣一、关于受让方资格的问题1、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之“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之“第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之“第六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之“第十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股东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
之“第十四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2、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49号)之“一、报告范围和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拟出让的某村镇银行股权为。
5.申办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哪些资质和条件
申办股份制商业银行需要的资质可条件:
一、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二、5 人以上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商业银行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即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票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方式设立的商业银行,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总股本的 35%。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五、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六、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 职资格审核;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机构应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安全防范措施主要包括配备保安人员和防盗、报警、消防等设备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一般应包括金库、通讯设备、电脑、运钞车、点钞机、验钞机、保险箱等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应符合人行、公安部门、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九、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应包括: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3、地方政府不向银行投资入股,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
4、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5、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6、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7、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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