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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是法律吗

时间:2021-07-02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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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17日 有效范围:全国 发文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7日 分类: 信贷业务 ( 银行法->信贷业务 ) , 公安法 ( 公安法 ) , 计算机与互联网 ( 科技法->计算机与互联网 )

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今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同时,四部委表示,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以下为《办法》全文:为促进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其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三农”、创新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本着维护互联网金融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互联网金融效率三大监管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定向征求了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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