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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时间:2021-07-27 14:27
本文关于租房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7-27日讯:

多了去!

1、房屋租赁合同是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此,房屋租赁期限不满半年的,可以是口头租赁合同或者书面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年?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房屋出租人有哪些义务?

(1)交付出租房屋的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2)出租房屋保持义务:出租人应当保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

(3)出租房屋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房数租”情况下,如何确定承租人?

《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6、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

《最高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很多人在租房的时候不注意用法律知识保护自己,本文旨在用最简单的文字告诉你租房时必须知道的法律常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仅有一字之差,但其背后的法律意义可谓是天壤之别。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这两个字背后蕴含着许多法律意义。首先定金是合同订立的证明,担保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当你的合同注明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时,那你可要注意了,订金并没有法律上的含义,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并没有要求双倍返还的权利,在实践中经常有故意用“订金”来混淆“定金”来逃避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大家订立合同的时候可要留意。只在合同中约定的定金而没有实际交付定金也是没有用的,定金条款属于实践性条款,必须在实际交付后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实交易中大部分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一诺即成的意思,只要双方订立了合同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实践性合同属于比较少见的,不仅要求订立合同还要实际交付才会产生效力)买卖不破租赁,让你住的放心已经成功的入住租住的房屋,但房主突然就把房子给卖了,新的房主拿着房产证让你搬出去,这时你该怎么办?买卖不破租赁,记住这个专业术语就可以解除你的烦恼。当你的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新的房产人是不能把你赶出去的。因为你的租赁在前,房屋买卖在后,法律保护原先房屋租赁的效力,而且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还具有购买房屋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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