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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金融危机,谈谈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

时间:2022-02-26 08:10
本文关于结合金融危机,谈谈学习金融法的重要性。,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02-26日讯:

关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主要谈论三个问题: 第一,经济法到底是从什么时候有的 首先,我们不能将经济法定位到宽泛的概念。有些人甚至说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经济法,我个人不敢苟同。因为任何一个问题的提出,都要有一定的语境,如果不在同一语境下,就变成各人说各人的。所以我们现在谈论经济法,我们说的是现在这个社会法学体系的经济法,而非没有土壤的经济法。经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每一个时期的经济法都是我们所要探讨的经济法,我们现在谈经济法,肯定是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理论先导。我们谈论经济法基本理论,实际上也是在谈我国目前面临的法学体系构建的问题,经济法应该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 第二,经济法到底是干什么的 经济法理论界基本上普遍达成共识,市场经济下离不开经济法。国家要对整个社会伸手,不论是规制、监管、调控,都是属于国家在经济范围内的插手,有了这种表现,就有了经济法。 第三,经济法到底走向何方 按照马克思的理论,任何事物都由产生、发展走向灭亡。经济法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它有了。随着任务的完成,它也将走向消亡。有些朋友说中国没有经济法,因为目前市场经济不成熟,没有达到垄断的阶段。而市场经济到垄断时期才需要国家干预,我不认同这样的观点。一方面,市场经济确实不成熟,还很稚嫩。另一方面,1992年党的文件已经确定了市场经济,到现在十几年的发展时期,涉及到市场经济的很多缺陷弊端同时暴露了出来。我们既要大力培育市场,又要对市场经济进行总体调控。关于今天的议题有人提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是什么?就是它的承包地。据此,他得出了一个结论,在农村,土地不能集中化,只能小农化,每一块土地给农民使用、耕种,这就是社会保障。我不赞同这样的观点。首先,农村土地面临严重分散,经济效益低下。其次,农村的社会保障显然是没有的。基于这种情况,农村土地的流转,需要加大步伐,因此制度上的保障问题凸显了出来。目前有关宪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土地流转问题等都有进一步规定的趋势,即在保障土地农村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加快流转步伐,例如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甚至涉及到股权化等,但是实际上根本问题没有解决。农民对于土地的掌控权非常有限,农民对自己的土地是没有发言权的,甚至你可以质疑农村集体所有经济组织是否是农民利益的代表者。另一方面,我考虑的是如何促使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虽然它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显然,这种组织还不是真正农民自己利益代表的组织。前一段时间我也提到过,农村合作社的建设非常重要,一定要是农民自己的真正组织,非长期以来自上而下建立起来的一套政府机构控制的组织。前段时期我考察湖南双峰县的农民生产合作社,觉得做得非常成功,如果能够推广,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也会得到相应的促进。郑鹏程(湖南大学法学院 教授):物权法对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有些专门规定。现在还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首先是所有权的问题,因为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转让过程中,农民作为承包者无法转让,要转让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学界认为,这样的流转环节,首先经过政府的国家征收才能转让,这中间有政府低价收购,然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的情况。农村土地转让制度要把它作为生产要素流动,纳入到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中来。我们国家有些要素是不流动的、垄断、封闭的,比如户籍制度和土地的流动。这次十七届三中全会谈到了这个问题,以前报纸上也有过披露,说准备建立土地的流转制度,但是大家对此还是比较谨慎。关于这个问题光做纯粹理论研究是不够的,需要做大量调查。事实上,农村年轻劳动力不去耕作土地,但是事实上打完工还是要回去的,所以土地还是属于农民的命根子。土地只有通过配置,才能最大地发挥作用。我的基本观点是土地流转制度一定要建立起来,但是建立的制度不能无限制的流通。丁国民(福州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要不要专门立法。因为我国的宪法的规定很明确,即土地两极所有,国家和集体。因此所有权的问题无法突破,同样这在现实中也不具备操作性。目前的集体所有制在无法突破的情况下,要加速土地流转,只能通过立法,因此我们应当对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专门立法。正因为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特殊性,如果我们用民法去规范从而促使其流转,几乎不可能。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我们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对于加快流转需要建立更加特殊的渠道。现在的情况是,农民没有自己的话语权,因为没有相应的立法,法院也没有办法去保护农民自己的利益。徐新意(江苏工业学院 副教授): 农村土地流转为什么现在比较敏感,主要原因是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今天谈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不能突破这个,即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 1.怎么流转?因为这是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形式,不是以个人的形式。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50年,如果流转,转让多长时间?是转让50年还是分段转,需要研究。 3.我经过调研,现在有出资、入股等形式,也就是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集中一起,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这样就存在评估的问题,比如江苏城南就很贵,偏远的土地就便宜,那么就涉及到评估。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计入到公司财产,公司又如何流转?苏南寸土寸金,苏北的大片土地荒芜比较多,苏南城郊的土地很多租给浙江人种蔬菜,效益很好。偏远的地方市场远,就没人种,这样到底应该怎么操作,是很重要的。席月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副研究员):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其实不是新的问题。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转包,出租等都是流转的方法。 刚才老师提到了两个所有形式,只能从用益物权的角度讨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能否有效利用信托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农村土地的信托问题其实在河南、浙江都在试点。2007年修订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已经明确主要回归信托业务,其中列举出来的信托业务就有一项信托不动产。因此我们可以去研究信托机制在这中间如何发挥作用。就我和信托公司的接触中了解,他们对农村是不太感兴趣的。大家知道,金融市场中信托业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往往我们忽略了它,这与信托公司本身的定位也有关系。实际上,目前我们已经进入大信托的时代,虽然我们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看起来似乎说信托业就只能由信托公司经营,但是实际上不是这样。目前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等都在利用信托开发新的金融产品。譬如证券投资基金法就是一个典型,这部立法中设计出来的整个机制就是一个信托机制。信托业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机制下已经走向混业,各个金融机构都开始运作,那么这些机构是否也应当将他的目光投向农村。从目前国外的信托业的立法看,走的是专业化立法的路,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制定出一部农村土地信托法,真正让农民充分享受土地本身带给他们的乐趣以及法律带来的便捷。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 教授): 最近,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面对这个决定,从经济法的研究来说,有三个问题需要积极回应: 1.考虑制定一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现在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表现形式很多,但无非两种:第一,原来的人民公社三级所有建立起来的组织,简单来说,这些组织拥有土地发包权。第二,不拥有土地发包权的专业合作社的形式。现在考察这两种集体经济组织,原来拥有土地发包权的三级所有建立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际上处在名存实亡的状态。本来宪法规定的双层经营体制,实际上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分户经营。目前,在四川、重庆,原来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权利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有发包权。我认为,把土地承包权赋予村民委员会是不对的。村民委员会本身是农民的自治组织,不是经济组织,如何能够拥有发包权。现在的普遍现象就是村民委员会行使土地发包权,往往由村长、村支部书记来实行,农民没有多大权利,我建议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将来通过修改《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取消村名委员会的发包制度,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作用。2.正确解决城市扩张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城市扩张是必然的,这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目前的城市扩张已经达到国家控制的程度,也不好。现在人们更多地看到农民工进城对城市的贡献,却很少看到对农村的不利结果。我认为如果大规模农村劳动力都往城市转移不是好事。很多完成城市化进程的国家都在呼吁控制人口发展,因为人口过多向城市转移,可能会造成城市繁荣、农村荒凉的状况。 我曾经到贵州、四川的农村做了些调查,虽然现在倡导新农村建设,但是情况不容乐观,青壮年劳动力都进城了,谁来建设新农村?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之后,不好好解决,对我们国家可能留下后患。农民的本分还是从事种植业,我做过调查,现在重庆的土地10%撂荒,虽然国家报的粮食产量年年增产,但如果把这些土地整治起来,不是增产更多?今后城市发展需要通过一定法律形式加以控制,很多国家采取措施限定城市的发展。我建议通过规划法,对城市规模,按照直辖市、省会城市、中型城市进行划分,对规模做适当的控制,建立机制让农村人口留在农村就地就业。我问过一个农民在城市打工,一般800或者1000块一个月,如果就地就业也能达到这个程度。他们为什么还要丢下父母孩子区城市打工呢?回答是,农村太苦了,想到城市看看精彩世界。应该鼓励农民从事农业产业,不要盲目去大城市。中国法制化的道路为城市规模做适当限制,建立机制把农村劳动力留下来从事农业生产,保障粮食安全。3.制定农业产业促进法。虽然中共中央的改革给农村很多支持,但是农业产业的促进,还是需要法律保障。通过法律,增加对农业的投入,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规定一定的比例规定财政的投入。另外,农村现在基础设施很薄弱,过去整个投入主要是城市,现在虽然号召投入农村,但是没有法制保障,取决于官员们的意志。还有撂荒问题采取何种措施解决。建议将来经济法的研究在农业法的方面有所作为,建议考虑成立农业法律专业委员会,这个薄弱环节需要加强。麻国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我同意李老师前半部分的观点,即关于城市的规模的观点,但是我反对你把两者联系起来,谈论到对农村人员进入城市的限制。事实上农村问题就是两句话:钱从哪里来,人到哪里去。钱,国家来投资,从工业反哺农业来讲,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但是人到哪里去?如果限制农村人员的流动,这还涉及到宪法上公民的迁徙权的问题,这是不符合宪政思想的。我们以前提倡过离土不离乡,通过发展乡镇企业来安置剩余劳动力,但是现在乡镇企业都基本破产了,或者私有掉了。此外,从重庆市这个角度来看,大规模的城市化,反而更有利于重庆的城市地位。再谈到希望工程,很多地方出现的情况是楼建起来了,但是人没有了。譬如上海对西部的老师进行培训,现在的情况是培训完成后老师走了,可能去更大一点的县城发展。张卫华(山东政法学院 教授):第一,有些人认为,现在由于对农民个人权益的关注有弱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趋势,因此呼吁要废止农村集体所有组织。我的感觉恰恰相反。现在这种体制下,应当尽量肯定集体所有的组织形式,并且还有强化的必要。过去常说,“小河有水大河满”。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那么分给农民的权益也就非常有限。农民的弱势特点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与社会利益集团进行博弈的时候,处在弱势地位。农民现在的情况是一盘散沙,需要通过某种组织的强化,使他们形成合力从而强化其话语权。过去我们有农会这种组织,但是现在这种带有政治性的组织也没有了,那么我们通过何种方式去强化,这是需要讨论的。第二,城市扩张无度的问题。有些学者到巴西这些相似国情的地方,发现他们给了农民充分的迁徙的权利,但是农民缺乏相应的谋生手段,成了城市贫民。因此我们国家也要注意相关的问题,不要走弯路。我们现在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可能也会有这方面的考虑。包括户籍管理制度,有人说是造成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原因,但其中要考虑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来逐步放开的问题。如果有一天全部放开,周围都是农民且没有正当职业,可能你作为既得利益者,也会想到相同的问题。当然,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我们应该尽快解决诸如户籍制度这样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地区可能比较有条件去解决,因为政府财政上有宽裕,但是许多地区就没有这个财力。李昌麒老师提到关于农民产业促进法,要加强研究,我非常认同他的观点。农民的贫困,是权利的贫困,解决权利的贫困,肯定与立法有关。第三,土地的保障作用,即土地对农民生活的保障作用。过去毫无疑问这是存在的,但今后是否要淡化或者取消呢?我认为至少在我们的预期内,不可以淡化和取消。一方面,农民的收入和城市居民的收入悬殊,国家要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赋予农民土地流转的权利,是一种循序渐进的解决方法。另一方面,土地尽管通过了流转或者尽管转让,但是同时保留有一定的收益作为生活的保障。此外,土地的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增加规模,提高土地经营效力以此保证农业的发展。我认为目前这种做法是符合我们实际的。第五,关于流转土地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我觉得是否制定不是问题的关键,我们同样可以通过现有的法律修改做出规定。孟庆瑜(河北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于这个主题,核心问题可能是土地流转问题,但是真正解决农村、农业的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1.正确认识和评估土地对农村、农业、农民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土地对农村,尤其对农业发展,重要地位不可忽视。流转的目标是效率,农村土地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粮食安全的大问题,不管如何流转,不能以损害安全目标为代价。另外,涉及农民权益的根本物质保障,尽管现在社会土地保障功能有所下降,但是不能没有,尤其现在还没有建立起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2.不能一刀切,流转还是不流转是社会经济自然发展需要的过程。经济发达地区需要流转,但是落后的地区流转需求很弱,尽管劳动力迁移到城市,但是土地仍是命根子。土地流转显然不是解决农村问题的唯一方案和出路,应该是伴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自然选择。3.怎么进行农村的土地流转。是否制定土地流转法,这个问题很重要,这个方案本身科不科学我不谈,但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土地的流转必须设定限制,这首先要考虑到我国土地存在的动态平衡的限制、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耕地特别保护的限制,防止过度集中的限制。这是首先要坚持的原则,在这之下是流转的问题,谁有权利进行转让,价格如何确定。转让当中,对农村人口增减如何考虑,流转后发生的纠纷如何救济,这些都是实践中需要具体化的问题。党的文件只是指了一个方向,但是土地流转真正合法化需要过程。4.关系着农民权利保护、农村建设、农业发展的问题。需要建立起相关的配套措施,尤其是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障,只有相关措施逐步跟进,农村的土地流转才能真正成为有效制度得到实现。李昌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首先,对于麻老师的观点,我是有同感的。土地不管是公有还是私有,都应当作为土地改革的选项之一。但是我们如果设置了所有权这个框子,下面的讨论就没有更多的余地。民商法的学者在阐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时候,都认为是虚的概念,导致最终农民没有自己的话语权。我个人认为,土地在农村私有化,可以分为竞争性领域和非竞争性领域。在涉及公用产品的非竞争性领域还是公有化,但是在非竞争性领域可以考虑私有化的形式。 其次,关于农村土地的荒芜,包括农村的劳动力人口往外转移,我认为这是社会转型的必然现象,某种意义上是好事情,其背后关键是体制障碍。其实有些农民想进行规模化经营,但现有的体制使他们做不了。另一方面有些农村人进城后,想转让土地,但由于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差异使他们有了后顾之忧。农村有些人想种地,但是法律上不允许搞大规模经营。 再次,前面有老师提到现在的农民的状态是“一盘散沙”,我认为在体制转型的阶段,这是一个正常的现象。但是否让农村集体组织承担这个功能呢?农村集体组织是否一定能代表或维护农民的利益好呢?我认为可以通过农民自己的组织维护权利,增加话语权。 陈光华(天津财经大学 讲师):土地给农民,农民不种地,我认为,农村土地的价值靠什么实现,在市场农民能够出让的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真正的用益权。因为承包经营权在出让中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果流转不能改变用途,农民对土地的权益就大打折扣了。具体而言,我想谈以下几个问题: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这是所有问题产生的根源。给不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真正的土地所有权,如果不给,给到什么程度才合适。理由和法理根据是什么?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农户作为民事主体,其根据土地承包合同所取得的经营权到底是可以抛弃的权利还是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如果是权利,农民离乡背井,不种地,就是无可厚非的了,并且也是不违法的。那么,土地撂荒的后果和责任由谁来承担?还有农户是以家庭为单位的,那么家庭各成员对所承包的土地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也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3. 根据现在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只需要签合同即可,而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总是在发包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农民由于文化知识和市场意识等各种原因,只是被动的签字、按手印,这样的合同即使签了也很容易由集体经济组织以种种理由,诱导、胁迫甚至威逼农民改签合同,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有更严格的法律形式。应当普遍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制度,以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效力。农民的经营权有年限的限制,更有权限的限制,这两个限制必然制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个制度障碍。 除承包经营权之外,农民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也是农村土地法律问题较多的方面。主要表现为:城里人到农村买房,农村人私下将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出让或者随房产转让。现在,在北京已经有公开的农村建房向城里人兜售所谓“小产权”的房屋,价格当然比城市房屋要便宜很多,这种现象在全国城乡结合地区已经是公开的秘密,现在的法律制度对此并没有给予应有的规范。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自身的问题。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实行登记对抗主义,这就必然造成根据合同受让和根据登记受让之间的权利冲突。这种冲突又加剧了农村土地流转中已经难以处理的问题的严重性。这实际上涉及到物权变动模式是否需要统一的问题,对于这个制度设计,我国物权法由于种种原因,并没有解决好。 5. 土地保障不能替代社会保障。既然我们的制度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而集体所有又是由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公有,那么土地保障实际上就是农民自己保障自己,而不是社会和国家对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更何况,不能改变用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不能处分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根本上就让农民和其集体经济组织不可能实现土地所有权人的权限和利益。反而还为对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可持续的掠夺,准备了前提条件。而现在的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又相当不规范,导致被拆迁和征地的农民与政府的矛盾非常尖锐。因为征地而导致大规模的流血事件,在各地已经是时有发生。这与土地的公平补偿制度和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和缺失,是直接相关的。这或许是我们进行经济调控时,所应该面对的最大问题之一。 6. 对农民逃离农村已经取得承包经营权土地的问题,需要法律给予规制。农村土地经营效益低下,城乡差别、工农(打工与务农)差别、贫富悬殊,导致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和知识青年,纷纷逃离农村,其根本原因是种田不如打工的收入多。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经济法制,调减对农民的税赋,增加对农民的补贴。在美国,对农地给予补贴,一个庄园一大片土地,只要喂养三头以上的牲口(各州要求不同,有的州还要优惠),就可以免缴土地税赋并得到政府对于农地的补助。我们的经济法学者应当推动国家对农地的保护和对种地农民保护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完善,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政府对农村的投资力度,提高农村的机械化程度,提升农村人口的素质,最终走向少数农民利用科学技术和机械化的耕作方式,耕种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农村劳动力才能得到解放,农村土地才能得到有效利用和保护,而不是现在的农村大逃亡。 7. 城市扩大化对农村和农民的侵害问题。这也是经济宏观调控所要关注的问题,我们赞成大力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而不是无限制地扩张大城市。国外的经验表明,城市越大,问题越多,而且还有可能破坏国家经济的平衡发展。 8. 关于是否需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问题,目前看来,更多的是系统问题,是结构问题而不完全是流转制度本身的问题。客观的说,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现在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了,但是问题在于流转能够给农民带来的实益有多少?在不发达的偏远地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对人们几乎没有吸引力。而在城市扩张的边沿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显得格外稀缺,因为农民们都在争抢征地补偿费。以至于很多考入大学的农村学生,尽管毕业后国家不再包分配,也被剥夺了其应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和相应的补偿资格。对此,各地政策并不一致,这也导致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更多的利益冲突,有关立法部门对此应当进行调研并建章立制。不仅如此,由于全国各地,人均土地数量和耕地占有量不尽相同,如果简单的按各地的土地现状进行承包经营权的分配,又存在如何保障社会整体公平的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应当研究的问题。最后,今天关于微软公司案的讨论很充分,大家分别从垄断法、价格法、知识产权法角度。在座竞争法专家对反垄断法是友好型还是规制型,还是立法宗旨角度批判,这些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为我们后续思考点明了路径选择。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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