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民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抵押贷款,股东签订连带保证责任,还款顺序?,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5-22日讯:
《担保法》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该条规定可以分三个层次理解:
一、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抵押、质押和留置)又有人的担保(保证)的,债务人(本案的有限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本案银行)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包括实现债权的顺序和份额);
二、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三、如果第三人(有限公司以外的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有限公司)追偿。
以上所谓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
签订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律后果如下:1.公司有资产可供执行,可以立即执行;2.担保人股东有资产比如现金、银行存款、房子、车子等,可以立即执行;3.没有先后顺序,既可以同时执行,也可以视被执行人其中一个人比如公司或任何一个有房子的股东执行全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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