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石油公司法务主要掌握哪些法律?,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08-09日讯:
掌握以下:
1、 基本知识有公司法、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法律法规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证据法、问题和案例等。
2、 全日制法学或相关专业毕业文凭。
3 、了解服务对象的业务范围和涉案状况。如商业银行法务、中国专利法、还有与你要从事相关行业的法务类书籍然后对所要供职的公司情况非常了解,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办法解决,这样就可以了。
考律师证需要掌握哪些知识
法理学,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三国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每一套法律的体系都非常庞大,具体可参考每年的司法考试指导用书和大纲。本人已经通过了司法考试,自我感觉内容极广,复习过程很辛苦。
公务员考试法律知识要掌握哪些?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必备知识(第一部分) 一、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所谓政治力量对比包括:
1。阶级力量的强弱对比关系;
2。阶级力量强弱悬殊程度的对比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有着最为严格的修改程序,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着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问题;
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系统全面地规定着公民的基本权利;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从法律的角度将民主成果定型下来。
(三)宪法的历史发展
1。世界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性文件并实行宪政的国家,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最终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宪政体制,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也是英国宪法的组成部分。
(2)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第一部成文宪法的国家,其1789年宪法在内容上确立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政治体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统一的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3)法国1789年通过《人权宣言》,宣告了“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著名原则,后根据该文件,制定出1791年宪法,这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2。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脉络
(1)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当时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宪法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3)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该宪法颁布以来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过四次修订,分别作出重要变动。
二、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1。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是无产阶级专政;
3。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爱国统一战线;
4。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2。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3。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包括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
4。我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四)选举制度
1。选举的保障
(1)物质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
(2)法律保障:通过选举法及其他有关选举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我国选举的原则、组织、程序和方法以及对破坏选举行为的制裁,使我国选举制度得以法律化、条文化。
2。选举的民主程序
(1)选举组织
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类:一是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如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二是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根据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
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均应列入选民名单,对于因患有精神病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经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4)投票选举
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应当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五)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类,单一制是指若干普通地方或自治地方组成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复合制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成员国联合组成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结构形式,分为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3。我国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以下事项进行管理: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战争状态与紧急状态、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公民、国籍、人民、公民权、人权 1。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国籍是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它是区别一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惟一标准。
3。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公民中除了包括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公民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义务。
公民所表达的一般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所表达的往往是群体概念。
4。人权与公民权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一国宪法所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是该国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四、国家机构
(一)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农村和城市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们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
性质、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二者共同构成国家的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并报告工作。
2。人民法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2)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3。人民检察院组织体系
(1)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还可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2)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3)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包括:立案侦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民 法
一、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任意法;3。民法是人法;4。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1)财产权与人身权;(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3)绝对权与相对权;(4)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要应掌握第(2)种,即以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所做的区分:
支配权是对于作为权利客体的事物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请求权是特定人(请求权人)对于特定他人(义务人)能够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三、民事主体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有如下特征:(1)主体的平等性;(2)内容的完全性和广泛性;(3)权利能力和义务能力的统一性;(4)民事权利能力实现的物质保障性;(5)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二)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企业法人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从批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核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取得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也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
两者同时发生,同时消灭。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其民事权利能力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由其机关或代表来实现的。
四、债权
债的不履行状态的具体解释:
1。拒绝履行,指债务人 有履行能力却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
对于履行期已届满的债务拒绝履行,根据债权人 的选择,债务人负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的责任。对于履行期未届满的债务,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债权人也可以拒绝受领,若系双方合同,债权人可因此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指不能履行债务从而不能实现债权。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发生免除给付义务和代偿请求权;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事由的履行不能,对于全部不能,债务人无须履行原定的给付,但须负损害赔偿之责。
对于部分不能,债务人对不能履行的部分负损害赔偿之责,对其他部分仍应按原定的给付履行。
3。不适当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完全按照债务的内容所为的给付,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对于尚未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履行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对不能补正的不适当履行,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履行迟延,指已届履行期而能给付的债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未为给付所发生的迟延。对一般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和强制履行的责任;对金钱债务的履行迟延,债务人负担迟延利息和其他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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