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作为幼儿教师应该知道哪些法律素质?,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0-09日讯:
1.学好教育法规,做到依法执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是指导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每一位幼儿教师都应该熟知其内容,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贯彻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到依法执教。
2.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幼儿园教育是对一个人的启蒙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树立正确的教育观,首先就要走出这些误区,摆正自己在教育活动的位置,营造良好 的氛围。
什么是幼儿园教育基本法律?
(1)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
(2)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3)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
关于幼儿心理健康和环境的有关法律条例?
《精神卫生法》的内容共七章八十五条,其中写到“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的活动,适用本法”。
不过,《精神卫生法》在针对普通人群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保障内容不够全面和细致,比如对心理咨询师和心理治疗师的准入条件方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推行心理健康服务水平的提升缺乏细致的界定。
针对这个问题,近几届的全国政协会议中,都有政协委员就设立《心理健康促进法》、《心理师法》等的立法工作进行提案,但是得到的答复都是国内还没有建立起坚实的立法工作基础。
除了全国性法律之外,部分地区通过制定或修订地方性法规,对心理健康服务规范管理进行了探索,比如浙江省出台的《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就心理健康服务的保障做出了一些规定,比如:条例在全国率先将心理健康体检纳入体检常规项目;条例规定设立全省统一的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和心理健康互联网服务平台。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国家卫健委于2016年12月会同其他21个国家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
这是我国首个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的宏观指导性意见。
《指导意见》的内容包括了各类心理健康服务、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心理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多方面。
可以说,目前真的与心理健康相关的全国性法律就是《精神卫生法》,下文就摘录了该法律中与心理健康相关的条文内容。
《精神卫生法》中与心理健康直接相关的内容摘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心理援助的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援助。
教师应当学习和了解相关的精神卫生知识,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正确引导、激励学生。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重视教师心理健康。
学校和教师应当与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沟通学生心理健康情况。
第十七条:
医务人员开展疾病诊疗服务,应当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对就诊者进行心理健康指导;发现就诊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八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
乡镇卫生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提高业务素质,遵守执业规范,为社会公众提供专业化的心理咨询服务。
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
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本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心理咨询人员应当尊重接受咨询人员的隐私,并为其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
心理治疗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内开展。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不得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
心理治疗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
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第六十七条:
师范院校应当为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医学院校应当为非精神医学专业的学生开设精神卫生课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培训,应当有精神卫生的内容,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一)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二)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的;
(三)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四)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心理咨询人员、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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