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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未届满接到催款通知,担保人诉讼

时间:2022-10-10 05:13
本文关于保证未届满接到催款通知,担保人诉讼,据亚洲金融智库2022-10-10日讯: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借款催收通知书时,担保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对此行为如何定性,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款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该批复虽然规定了借款人在上述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中断)的法律后果,但是却没有针对担保人在超过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书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也没有详细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行为效力的影响。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综上可以看出,超过诉讼时效或担保期间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章的行为,在具体认定时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审查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中有无还款期限和保证期间的内容。具体讲就是,在审查催款通知书时,重点审查担保人有无表示愿意继续担保还款或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如有,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继续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现实中,出借人往往以财务会计需要等为借口要求担保人签名确认,用以隐瞒此举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则往往因欠缺法律知识而陷入出借人设计的催债陷阱。因此,担保人在签收催款通知书时应就是否愿意承担责任作出明确表示,以减少因签收行为可能带来的诉讼风险。 (宝丰县人民法院 张建立)

催收货款有什么更好的实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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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帐催收的技巧

一般情况下的商帐催收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一、电话催收
电话催付是指电话通知付款。即卖方在货物发出后向买方发出发货清单和付款通知单,要求买方将所发货物的款项在付款到期日前(根据双方约定的条件)支付给卖方。电话催收在收帐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位优秀的电话催款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知识(合同、付款条件、供应商和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等); 谈判技巧(思路清晰、步骤、说话口气、火候的掌握等);
权力(与客户谈判的权力、是否有权对欠帐进行打折、是否有权决定停 止向债务人供货及停止提供赊销等)。
电话催收适用于以下情况:
1) 适用于区域客户分布不集中且数量不多,但每个客户欠款金额不大的客户。
2) 适用于经济发达城市的信誉较好企业,客户经提醒后即可安排付款。
3) 适用于项目进入质保期,并且金额较小(3万以下)质保金的支付。
4) 适用于预付款、发货款催收。
当然对于拥有大量客户但每个客户的帐款都很小,采用电话进行催帐也许会很不划算,因为不仅增加通信成本,也会耗费大量人力。
二、传真催收
传真催收的优点:
提高催帐人员工作效率,并且能节约成本;
通过设计精美的格式和内容,提高债权公司的信用管理形象;
速度快,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让客户清晰的了解项目情况以及各种要求。
但是传真催收的保密性差,必须和电话催收一起结合运用,才能达到回款。
三、面访催收
通过面访催帐是催帐手段中成本最高的一种方式。但对于欠款金额较高的债务人,采用面访进行催帐是非常有价值的。实际上,面访催帐应该只对重要债务人或在紧急情况下采用。但是面访耗时、成本高。根据欠款数额和催款效果,商帐催收人员可以不断升级施加压力。 面访催收适用于以下项目的催收: 1) 欠款数额较大,重要客户;
2) 项目分布区域比较集中,金额不大但项目数量多的; 3) 双方发生纠纷,或者有拖欠的意向,需要人员前往解决; 4) 需要前往解决工程故障的; 5) 适用于验收款、质保款的收取。
四、信函催收
目前由于电话和传真机、电子信箱的普及,很多企业已不再使用信函进行催帐了。但信函催帐的优点是不应该被忽视的:
1) 信函可以一次性发给众多的客户; 2) 价格便宜;
3) 可以使电话催收集中于大客户,提高催帐人员工作效率;
4) 可以通过其设计精美的格式和内容提高公司的信用管理形象;
5) 与传真相比,拥有更大的私密性; 采用信函进行催帐是非常正式的。

二、商业惩罚措施
若在应收帐款管理政策规定的时间内范围债务人仍然没有付款,或有以下特殊情况的客户(例如:恶意拖欠、中间商三角债、破产、双方纠纷等情况),信用管理部将采用考虑采用商业性惩罚措施:停止赊销;征收逾期利息;委托专业机构追收;法律诉讼;
停止赊销
停止赊销意味着客户只能用现款供货,但仍然要求客户付清欠款。
征收逾期利息
对逾期帐款收取利息是信用管理部的另一项商业惩罚措施。对于长期恶意拖欠的客户,应该行使这一权利,对于出现财政困难的客户,信用管理部门则没有必要实施。
委托专业机构追收
如果帐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收回。信用管理部将考虑委托第三方(专业的追帐机构)进行追债,作为提起法律诉讼的中间环节。
法律诉讼
法律诉讼是追索欠款的最后一招,但不易多用。
商帐催收人员对于每个项目的催收,都将按照客户的实际情况,在对逾期帐款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后,在尽量不损害公司与客户关系的前提下,有技巧的施加对债务人的还款压力和影响,达到及时回收帐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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