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如何审查合同的效力问题,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1-02日讯:
审查合同首先从主体方面进行审查。(一)主体方面:1、不能是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2、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有限制的情形(如经营范围上的特许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情形,其他的如保证人资格等)不能签订合同;3、代理权有无瑕疵;4、是否属于无权处分;(二)内容方面:首先看有无无效情形,包括合同法52条(一般无效)、53条(不当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40条(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若有则可判定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对部分无效情形研究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消除其无效原因。其次看有无可撤销情形,也就是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三)形式方面:要审查,可能导致合同不生效力,是否具体审查有无审批、登记以及公证等特殊要求。
急需一份合同管理流程 合同的谈判-审批-签署-盖章-登记-存档-借阅等几个方面的制度规章
一、合同风险形成原因分析:企业的绝大部分合同风险是发生在履行阶段,多数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流程是首先由业务部门(或法务部)拟稿,然后交由法务部审核,之后由各业务部门负责履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缺乏法律方面的跟踪把关,因此造成合同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的法律风险。同时在合同救济阶段,由于前期救济措施和后续工作跟进乏力,造成胜诉案件执行不力。
二、解决方案:建立合同管理预警系统。
1、合同审核:在审核程序的基础上跟进企业的战略发展,一方面扩大业务范围,新的合同要及时纳入合同审核范畴,另一方面将原有的审核做得更加深入,更深入地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谈判。
2、合同履行:具体的方案是采取合同承办人员与法务部共同跟踪履行的方式。
在合同履行阶段,由于法务部人员有限,并且法务部不可能熟悉所有具体业务流程,无法做到同审核阶段那样日常监控,因此履行阶段的日常监控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法务部采取定期监督的方式予以跟踪。同时在日常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合同履行的异常要及时上报法务部,以便法务部能够及时掌握最新情况,从而有效、及时地防止风险的发生。
3、合同救济:救济阶段工作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个是救济手段的选择问题,对于绝大多数合同救济来说,尽量选择仲裁代替诉讼以提高救济的公正性、时效性;第二,为了提高胜诉案件的执行力,要及时诉前(诉讼)保全措施,运用法律手段保证胜诉案件得到执行。
如何从财务的角度进行合同评审
一、 学习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识、制度、流程
(一)熟悉掌握《合同法》。公司从事经济活动必然涉及经济合同,学习掌握《合同法》等经济法规方面的知识,对加强财务管理非常重要。要进行合同评审,必须熟悉合同法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公司关于合同管理方面的规定。
二、财务部门如何进行合同评审
合同多种多样,就公司经营中的重要性而言,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施工合同、劳动合同、借款合同、投资合同、产权股权转让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等,其中,日常发生最为频繁的是“买卖合同”,下面我们就“买卖合同”为例探讨财务部门对合同评审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合同履行能力的评估。
一般来说,会计人员并没有责任去进行合同履行能力方面的调查的,但应对已调查情况应进行复核,包括对各种公司证件复印件的核实及其他方式的复核,如网上调查、电话查询等 ,其中,对公司经济实力、生产能力、供货能力、付款能力等,应作大致的评估。
(二)对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审核。
合同条款文字表述的审核,虽非会计人员的职责,但也要进行审核。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求非常严谨,一般来说,格式文本的合同是千锤百炼的标准格式,无需进行审核,但非格式合同文本要进行斟词酌句的修订,要对经济行为用准确的文字表述。如,“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如在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标的的所有权转移后,全部价款减订金的余额实际就是会计概念上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订金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三)标的的数量、质量条款的审核
购进合同中,标的物的购进数量、进货时间、质量标准要认真审阅。一是查阅所购标的物当前的库存量是多少,是否急需购进或存量较大暂不需购进;二是标的物入库验收的时间能否保证生产经营时间进度;三是质量验收的标准及检验方法、质量保证责任及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是否有失公允。销售合同中,要审查供货时间是否能够保障,库存标的物能否满足供应,质量等级能否达到客户要求。
( 四)款项收付结算条款的审核
合同中款项的款项收付结算条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财务人员必须审核的重点内容,实践中许多新手不能正确把握,下面分项进行说明。
1、 销售合同的收款结算应注意根据客户大小及其信用评级来判断收款条款合理性。信用良好的大客户赊销额度的可以适当大些,如何掌握这个额度,要根据以往的信用资料及现阶段的客户的实际发展趋势来决断。信用一般的客户要适当控制赊销比例。信用差的客户应坚持款到发货的条款。
2、 采购合同的付款方式要尽量采取赊购或货到验收合格后分期付款的原则。当然,合同双方的利益是相悖的,如何谈判,据理力争那是另一个问题,但财务人员应对此进行评判审核其合理性,非紧俏物资的现款采购,财务人员有权对此提出疑议,并要求说明解释,这是财务管理对合同评审时应履行的职责。
3、 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按进度付款条款的审核。例如,进度付款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0%与实际履行金额的80%的低者,支付工程价款时扣5%的质保金,在工程验收交付三年后支付。重大工程确需预付备料款,预付款的金额不得超过预算的 10% ,预付款超过 XX万元的应当提供履约担保。
4、 款项收付结算一般情况下不要采取现金结算方式,要通过银行划款。收款人必须是合同中的签约供货人。特殊情况下的收付款款结算还包括:易货交易,要注意公允价值如何确定;承兑汇票,要注意承兑期限,一般来说,接近到期日的承兑汇票对收款方有利,收款条款不得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委托第三方收款、付款,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且有债权人、债务人的授权签章或单独签订三方协议。
(五)运费结算条款的审核
买卖合同的运费条款必须明确,除非购货方自己运输。审核合同该条款时应注意:明确运费由谁承担,如何支付,运费发票的开具。实际工作中,多数供货人在委托第三者(承运人,多为个体)办理运输事宜,由此产生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明确运费由谁承担,购进方支付了运费,但承运人不能提供运费发票,二是支付运费的金额缺乏依据。在审核此条款时要特别注意。
(六)、发票的开具与取得条款的审核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接受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凭证,凡是公司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发票开具与收取是必须注明的条款。一般情况下,财务部门审核与发票相关的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几点:购进合同,一是销货方必须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发票,二是销货方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明确规定,一般不应晚于验收入库的时间或第一次付款的时间,三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四是要明确开具发票种类、发票名称、开票方式。销售合同,一是要明确开票时间,二是要明确开票种类,如,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财务部门在进行合同评审时,对争议条款的处理。有时,公司多部门对合同进行评审时存在争议,财务部门对个别条款存在不同看法,但仍未进行修改,财务人员应不签字或提请复议,仍按原来的条款执行且因此产生公司损失的,财务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三、 财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
实际工作中,很多会计疏于对合同执行情况监督,这是不可取的。合同评审的财务审核是合同管理流程的重要环节,具体的合同执行情况,财务人员也是有责任进行监督的,已签约合同的财务部门的存档,就是为财务部门监督合同执行情况提供依据的。具体的说,财务部门对合同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主要有以下内容:发票价格与合同规定是否存在差异,货物实际购销数量与合同是否相符,发货、收货的时间与合同规定是否一致,收付款进度与合同是否吻合等。
总之,不断完善合同评审流程,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在合同评审过程中的作用,对加强企业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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