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关于保险格式合同的描述有哪些?,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2-12-30日讯: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保险合同条款多为格式条款,其由保险人单方拟定,具有附和性、不平等性和非协商性。
《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司法实践中,经保监会备案的许多保险条款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的首要因素是“依法”,即格式条款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要考量格式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
第一,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格式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即使当事人双方对此达成了合意也不影响其无效认定。
第二,是否违反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实质是当事人双方对风险进行分配的约定。在其约定仅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且符合保险人公平合理发展的需要,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不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违反公平的原则下,应认可其效力。权利义务条款的存在与保险费率的高低具有密切的关系,保险费率的高低又以危险损害概率为依据,危险损害概率又以是否排除某些危险类型为依据。如果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设定,造成保险风险与保险费率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如果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应否定其效力。判断格式条款是否符合诚信原则,主要考量合同目的是否因免责条款存在而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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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业来说,保险是一个高淘汰率的行业,相当一部分保险业务员最后会流失,这也无可厚非,毕竟保险推销是一项艰巨而又辛苦的工作,不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求从业者具备忍耐力和心理承受力能力。
保险代理人是一种职业,一份工作,和别的工作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赋予了更神圣的意义。就其工作性质和意义是非常崇高的,主要工作有三条:一是销售保险产品,使得更多的家庭和个人拥有一份保障,当灾难来临时,能够抵御风险;二是增员,通过增员,把社会精英增进公司,让他们获得一份好的工作,使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一份报酬;三是他们会给挚爱的亲人办理一份保险,使自己的亲人拥有一份保障,了却后顾之忧。
卖保险的职业名称应该这么叫
如果是帮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叫做保险代理人
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帮保险公司销售较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其中保险经纪公司的销售人员叫做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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