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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

时间:2023-01-27 16:50
本文关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理事成员,据亚洲金融智库2023-01-27日讯:

第七届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现任)

会 长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专职副会长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

副会长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副会长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

副会长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副会长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秘书长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七届会员大会理事会(现任)

理 事 田国立 中国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杨再平 中国银行业协会

理 事 胡怀邦 国家开发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刘士余 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洪章 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牛锡明 交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吕家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行长

理 事 李建红 招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洪 崎 中国民生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唐双宁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吴 建 华夏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吉晓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高建平 兴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董建岳 广发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孙建一 平安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闫冰竹 北京银行董事长

理 事 范一飞 上海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夏 平 江苏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林 复 南京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吴太普 杭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李宏鸣 徽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晓春 齐鲁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姚建军 广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甘为民 重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李镇西 包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兰凤 苏州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韩春剑 广东南粤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黄光伟 南充市商业银行董事长

理 事 关达昌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行长

理 事 王冬胜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张晓蕾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执行总裁

理 事 王金山 北京农商银行董事长

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杨阿麟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理 事 赖小民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吴 杰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专职副会长

理 事 周 蕊 辽宁省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理 事 陈小军 北京顺义村镇银行董事长

理 事 王学东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 事 沈根伟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理 事 陈远年 中国银行业协会

第五届监事会(现任)

监事长 姜建清 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

监 事 李若谷 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

监 事 袁福华 天津银行董事长

监 事 王文进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

监 事 范文波 深圳市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BA。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中国银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协会会员。

第六条 协会设在中国北京。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九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十条 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分为会员和准会员。

第十三条 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准会员。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会员称谓含准会员。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载明申请人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六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退会;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准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被选举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准会员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接受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准会员应委派会长或秘书长出席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二十二条 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办理退会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审议决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响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两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入会;

(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

(八)拟订行业自律制度;

(九)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任免协会秘书长;

(十一)决定聘任协会副秘书长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十二)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三)制定协会的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以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

(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

书处办理;

(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4.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2.具体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3.提名协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及副秘书长人 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1.主持监事会会议;

2.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3.主持监事会开展工作。

专业委员会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经中国银监会审核,报民政部门备案。目前,协会设立六个专业委员会,即法律工作委员会、自律工作委员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各委员会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维权部、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村合作金融联络部、银团贷款与交易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律部、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际部。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专职副会长提名,专业委员会会议选举,理事会聘任。

秘书处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协会秘书处下设九个部门:办公室、宣传信息部、自律部、维权部、教育培训部、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国际关系部、计划财务部、热线服务部,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秘书处职能部门。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主要职责:

1.在专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或专职副会长决定;

4.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专职副会长决定;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主任。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协会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由会员单位分担。

第五十三条 遇有重大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五十四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五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五十六条 除协会解散外,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请求返还会费及分担金。

第五十七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十八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六十五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8日会员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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