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 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概念股,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3-04-11日讯:
一、金融科技创新应用试点
科技创新及应用指哪些?科技创新及应用指科技手段方法上的创新,应用指应用面、适应性。
二、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概念股
绿色金融试点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文,湖州市正式获批成为全国首个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试点城市
三、金融科技创新试点 第二批 遴选
金融科技创新大赛是干嘛的?大赛围绕金融科技创新主题,旨在引导研究生放眼学科领域创新前沿、心系国家发展需求、创造性解决中国金融科技领域实际问题、提高研究生的创新与实践能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培养创新型人才。
大赛希望联合全国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多方力量,引领全国师生、业内同行,共同打造国内首个由高校组织的金融科技领域的高端学术创新交流平台。
四、金融科技创新试点方向
金融科技创新的定义?金融技术创新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和管理技术的发展,为了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而在金融交易手段、交易方法和物质条件方面发生的变化与革新。
金融技术创新既是金融效率提高的物质保证,同时还是金融创新的内在动力之一。
五、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城市
什么是科技金融创新权重?科技金融是金融业的一种业态,是科技创新与金融创新交汇融合的产物,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和创新性安排。科技金融是向科技创新活动提供融资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和社会中介机构等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组成的体系,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六、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名单
金融科技创新的重点是?是建立以客户体验为中心的数字化改造,建立线上端到端数字化客户旅程改造,逐渐改善客户体验、优化流程和提升效率。
金融科技创新的基础则是建立以敏捷为核心的能力中心,形成技术敏捷能力、业务敏捷能力、金融数据智能,形成科技与业务的双轮驱动模式,改变银行原有的业务与技术,各个系统分离的状态。
而金融科技创新的重点则是建立以开放和生态合作为核心的开放银行。开放银行将金融服务无缝嵌入社会生活的各领域,打破了银行服务门槛和壁垒,拓宽生态边界,重塑价值链,让银行服务无处不在,推动银行业转型升级。
七、金融科技创新试点管理办法
河北省科技创新产业联盟管理办法?河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规划》和《河北省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组建旨在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在战略层面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技术瓶颈,促进产业技术集成创新,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全面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对联盟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二章 联盟的建设
第五条 联盟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过平等协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对联盟成员形成有效的行为约束和利益保护。
(二)突出河北区域特色。围绕河北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联盟的建设。鼓励省内企业牵头与京津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共建联盟。
(三)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营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环境,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重点领域联盟建设。
(四)强化产业协同创新。加强联盟成员合作,推动联盟科技资源整合,积极组织开展协同创新活动,促进产业核心竞争能力提升。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高校、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相关机构可参与联盟建设,向联盟企业提供多样化科技和金融服务。
(二)联盟牵头单位应是在河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三)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章程(协议)。章程(协议)中要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要有合理的技术创新目标,明确技术创新的组织形式、技术成果共享与收益分配机制等。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四)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联盟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联盟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六)建立成员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开放发展机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扩散的义务。
(八)建立产业技术创新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充分利用联盟的创新资源优势,加强产业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提升联盟整体创新能力。
第七条 联盟组建程序:
(一)联盟的发起。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二)成立筹备委员会。拟定联盟名称、联盟章程(协议)、成立联盟常驻办事机构,制定联盟运行管理制度,筹备成立大会。
(三)召开联盟成立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审议联盟章程(协议)。理事会由联盟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员组成。
(四)成立专家委员会。邀请行业内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了解行业发展方向和趋势,具有一定的行业权威性和较高的专业水平。
(五)成立联盟秘书处。秘书处要有专门的办公地点和相应的办公条件、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负责联盟日常工作事务。
第三章 联盟的主要任务
第八条 联盟在推进产业技术创新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联合攻关和技术研发。组织联盟成员实施联盟内部科研项目或承担政府科技项目,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攻克制约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难题。
(二)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联盟内优势科技资源,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联盟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为联盟成员开展科技服务。
(三)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依据联盟协议进行技术共享,实施技术转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运用,提升产业整体竞争力。
(四)组织技术交流和合作活动。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开展行业技术服务,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
(五)培育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创造、运用和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或修订工作。
(六)联合培养人才。组织联盟内外科技人员交流合作,推进人才培养和能力提升。
第九条 联盟在运行中应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一)建立运行管理制度,保持成员单位的紧密合作与联系。
(二)召开联盟年会和日常工作会议,研究联盟发展重大事项。
(三)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联盟成员推进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四)向所在地或上级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工作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联盟的备案
第十条 按照自愿原则,联盟可向所在地科技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一条 对具备相应条件的联盟,鼓励向省科技厅申请省级备案。
第十二条 申请省级备案的联盟在满足第六条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河北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方向,资源整合能力强、龙头企业聚集度高、行业影响力大。
(二)联盟成员单位数量一般不少于10家,且核心成员单位注册在河北省的比例不低于30%。
(三)联盟组织健全、运行规范。联盟秘书处配有工作人员,成立了专家委员会,建立了开放的共享创新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成立了协同创新团队。
(四)联盟发挥作用突出,成效显著。制定了明确的产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产业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业交流、市场推广、品牌培育、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工作,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成效显著。
第十三条 联盟省级备案程序:
(一)联盟理事长单位根据省科技厅相关要求编制备案申请材料,向省科技厅提出备案申请。
(二)联盟归口管理部门(所在设区市、省直管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科技厅推荐。
(三)省科技厅(联盟主管处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可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由科技管理专家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可由省科技厅行业主管处室、单位推荐。根据专家要求,咨询会可听取联盟的汇报。
(五)省科技厅联盟主管处室对专家咨询意见进行汇总,提交厅务会研究。
(六)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拟通过省级备案的联盟名单,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七)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印发文件,公布通过省级备案联盟名单。
第十四条 联盟申请省级备案应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联盟省级备案申请书(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联盟章程(协议)。
(三)联盟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联盟人员机构设置及运行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五)联盟管理和运行总结材料。
(六)联盟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总结材料。
(七)相关附件。
第五章 联盟的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自愿原则,省级备案联盟可以参加省科技厅组织的评估。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省级备案联盟进行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将创新能力强、服务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管理运行规范的联盟确定为优秀联盟(有效期两年)。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在以下方面对省级备案联盟给予支持:
(一)推荐联盟参与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建设,支持联盟整合成员单位优势,优先申报国家相关科技计划项目。
(二)支持联盟整合相关成员单位资源,集成产学研各方力量,创建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技术创新平台。
(三)支持联盟(承担责任的主体)或联盟成员承担省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开展行业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四)支持联盟探索产学研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鼓励联盟引进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科技精英人才和创新团队,支持联盟建设院士工作站。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优先纳入我省科技英才“双百双千”推进计划。
(五)设立联盟建设科技专项,对评估中确定的优秀联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联盟省级备案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的;
(二)不能按照联盟章程(协议)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
(四)联盟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拒绝向省科技厅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省级备案联盟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六)宣布解散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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