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政策性金融机构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4-10-29日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激励与约束机制,深化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发展,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3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按照扶小微、广覆盖、低费率、可持续的原则,主要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对象,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单户融资担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市级不低于70%、县(市、区)级不低于90%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坚持统筹兼顾、客观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并举相结合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考核评价采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评价、省财政厅综合评定的评分评级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以上,含85分,下同)、良好(75-85分)、一般(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
第二章考核评价程序及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价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考核评价材料:
(一)市县财政部门申请文件;
(二)年度审计报告;
(三)经营情况统计表(附件1);
(四)市县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报告。
第八条 考核评价程序:
(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终了后向市县财政部门提交考核评价材料,由市县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审计,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评价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二)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各市县报送的考核评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重点审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情况,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现场核查,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附件2),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
(三)省财政厅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告省政府,同时抄送市县政府、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及省信用担保集团。
第三章考核评价项目及标准
第九条考核评价项目包括:放大倍数(40分)、扶持小微企业数量(40分)、风险控制 (10分)、担保费率(10分),满分100分。
第十条 考核评价计分。考核评价以目标值为基准,达到目标值的,得该项分值80%的基本分。超额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加分,加满为止。未完成目标值的,按比例扣减,扣完为止。
(一)放大倍数(4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与净资产之比。计算公式为:放大倍数=年末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年末净资产。当年其他投资及增资金额按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担保统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金函〔2015〕8号)规定调整后计算年末净资产。根据皖政办〔2013〕38号文件确定的到2017年放大倍数目标进行测算,2015-2017年放大倍数目标值市级分别为5、5.9倍、7倍,县级分别为3.3倍、4.1倍、5倍。
(二)扶持小微企业数量(4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每亿元净资产当年扶持的单户在保余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数量。小微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按照上年度全省平均放大倍数及单户在保余额测算,2015年每亿元净资产扶持小微企业数量目标值为100户,以后年度照此类推。
(三)风险控制(1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状况,主要考核当年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5分)、合规性(5分)。计算公式为:代偿率=本年度累计融资担保代偿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融资担保额*100%。代偿率以监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平均水平为目标值;合规性指标根据监管部门出具的合规经营报告等评定,受到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一次扣2.5分,扣完为止。
(四)担保费率(10分)。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项目直接相关的年化担保费率。计算公式为:年化担保费率=∑A/∑B*100%,A=当年承保的单个小微企业项目担保费/担保月数*12,B=当年承保的单个小微企业项目担保额。根据皖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小微企业年化担保费率目标值为1.5%。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考核评价的等级,作为省财政注资参股资金分配及同级政府对金融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考核评价的分数作为负责人薪酬核定的重要因素,按规定折算成负责人薪酬审核的相关系数。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未完成年度放大倍数目标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约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考核期内,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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