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海关办案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6日讯:
1.海关法律法规第几条规定检查权
《海关法》第六条规定检查权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海关缉私科办案流程
缉私科不是受理报关的,通常进缉私科就说明已经是违法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移交缉私科处理的案子,这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海关缉私科办案流程:
1、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找准问题的环节。
2、现在问题是在通关科(“通关科就是不放行”),还是在缉私分局的办案科室。通关科必须在缉私部门对案件有个基本的结论后,才能凭缉私部门的结论,给你作改单、放行等操作(不需要改单的,进行放行等操作,有税的还要征税)。
3、缉私部门办案,对于行政处罚案件而言,现行规定没有对调查期限进行规定,理论上,这个调查期间,可以是无限长。
4、调查期间与货物滞留期间是两回事。《行政强制法》对货物扣留的时间有期间规定。但问题在于,行政案件,海关缉私部门一般不会启动扣留程序(标志是开具扣留凭单),以此可回避法律对扣留期间的限定。货物的状态在法律上,不是“扣留”,而是未放行。
扩展资料:
机构设置
缉私局(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
1、研究提出海关打击走私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国海关反走私形势分析工作。
2、研究制定走私犯罪侦查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直接组织查办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
3、管理和指导全国海关缉私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标准、措施和操作程序等具体适用法律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办理对缉私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案件(复议、诉讼、行政赔偿的除外);承办总署案件审理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4、受理总署缉私局管辖的刑事赔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管理、指导和办理缉私部门治安处罚及其复议、应诉工作。
5、研究提出打击海上走私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6、研究提出缉私情报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7、研究提出反走私综合治理方针、政策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对各地、各部门及海关系统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推动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签订反走
私综合治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工作。
8、研究提出海关缉私警察队伍管理、装备管理、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等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缉私局
3.适用海关法律规定遵循什么原则
适用海关法律规定遵循: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对于海关而言,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直属海 关规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下位法是无效的,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原则。海关对特殊地区、特 殊人群、特殊事项作出的专门规定要优先于对一般情况作 出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 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是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征 收关税的一般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和《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则是海关 对进出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免征关税的特别规定。 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
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 的,适用新的规定。但注意应当是同一层级的法律规定进 行比较。
如果关于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 定不一致的,应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进行裁决。_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海关法律规定中的生效日期是 指该规定仅适用于生效以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对于生效 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 但是,如果是为了更好地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适用于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
4.海关执法范围是哪些
海关是进出口监督管理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出入国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进行监督、检查并照章征收关税的国家机关。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法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一、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二、查阅、复制权
查阅、复制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三、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四、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五、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六、稽查权
稽查企业进出境活动及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账务、记账凭证、单证资料等。
七、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八、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九、行政处罚权
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十、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十一、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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