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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员工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7 12:36
本文关于邮政员工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原发布者:蒋先芳

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

前 言 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共道德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是每个银行员工的责任。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员工不仅应“在商言商”,还应“在商明政”,要牢记并遵守“爱行敬业,勤政俭朴,信誉至上,服务为本”的职业道德。《中国银行员工行为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是规范银行员工行为的基本准则,旨在指导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如何履行公民的义务和员工的责任,如何“在商言商,在商明政”,如何遵守中国银行的职业道德准则。员工应了解并遵守这些基本行为准则,做一名合格的或优秀的银行员工。 《守则》分为七章,涉及爱行敬业、遵法守纪、保守秘密、优质服务、银行形象、廉洁自律、内部关系等方面,其中标有星号(**或*)和标有井号(#)的条款是行为准则。“星号准则”是银行要求员工必须或应该遵守的;“井号准则”是银行提倡员工遵守的,优秀的银行员工应该遵守。《守则》不等于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员工在实际工作中还应该遵守规章制度。 员工如果违反双星号(**)准则,会被追究经济的或政纪的甚至法律的责任;如果违反单星号(*)准则,会受到口头告诫或批评,屡教不改的会被追究责任;如果违反井号(#)准则,就没有资格被称誉为优秀员工。 以上所称经济责任是指经济处罚,包括扣发奖金、扣除薪金、赔偿损失;政纪责任是指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档次、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公职;

2.邮局员工的任务

主要任务:

(一)拟订邮政行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提出深化邮政体制改革和促进邮政与交通运输统筹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邮政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

(二)承担邮政监管责任。推动建立覆盖城乡的邮政普遍服务体系,推进建立和完善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保障机制,提出邮政行业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

(三)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的市场准入,维护信件寄递业务专营权,依法监管邮政市场。

(四)负责监督检查机要通信工作,保障机要通信安全。

(五)负责邮政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邮政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六)负责邮政行业统计、经济运行分析及信息服务,依法监督邮政行业服务质量。

(七)负责纪念邮票的选题和图案审查,负责审定纪念邮票和特种邮票年度计划。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邮政组织,处理政府间邮政事务,拟订邮政对外合作与交流政策并组织实施,处理邮政外事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涉及港澳台邮政工作。

(九)垂直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十)承办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邮政职工如何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祖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编辑本段]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编辑本段]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

4.关于快递有什么法律法规么

关于快递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是是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而制定的法律。

2、《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是为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扩展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1、第四十五条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本章规定。

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件的损失,是指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

2、第四十六条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

3、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二、《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和快递企业关于赔偿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五条 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5.邮政长期合同工正式工

你好!目前全省邮政虽然对外已经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取消了所谓“正式工”的称呼,统称为合同工。但是在内部仍旧延用“正式工”、“聘用工”、“劳务工”这三种不同的称呼(有的省可能只有正式工与劳务工二种)。这几种不同的内部称呼,对外按劳动法又可以说都是合同工。

你是省公司统招的大本学生,在我们内部就是在三个(可能是二个)用工序列里的“正式工”。你属于邮政局在编的长期合同工。但暂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因为你的工龄还不够。在工龄达到20年的老正式工就不需要再分期签定用工合同了,只需签定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就行了。

你当时跟省公司签订的6年协议是正常的,6年以后你还可以续签。一般来说5--6年一签,这跟各省公司的规定有关。

放心吧,你应该是有劳动保障的。再告诉你一个鉴别的方法。看看你每个月是不是买了住房公积金。如果是,你就OK啦!好好工作吧!

希望能帮到你,加分吧?

邮政员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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