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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教程

时间:2021-04-17 17:06
本文关于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教程,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2019年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新教材考试大纲是什么

您好,2019年二级建造师新教材《法律法规》考试大纲如下:

2Z201000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Z201050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2Z2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2Z01090建工程法律责任制度

2Z2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02010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

2Z2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272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2Z203000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

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

2Z203030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2Z204000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2Z04020劳动合同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

2Z04030相关合同制度…

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2Z20600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06010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2Z206020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Z206030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

2Z220040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2Z206050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

2Z207000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20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20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Z207030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720704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20050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Z2080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10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

2Z208020民事诉讼制度

2Z208030仲裁制度

2Z208040调解与和解制度

2Z208050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2.一级建造师教材中《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非考试科目有什么用处

确切的说这本书对考试来说没有什么用处,只是为了顺应建造师这个国家政策所出现在一些条文规定。

建造师从范意上来讲就是一个懂法律,会管理,可以合利经济的利用有限的资源的项目经理。

但是如果是自己学习的话,可以结合着考纲:一是对汇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了较为全面的介绍,还增选了各专业科目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二是书中增加了工程建设法规案例,以帮助广大考生理解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三是增加了建造师主要相关文件的解读,以帮助考生掌握建造师制度框架体系。《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不仅可以作为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实用手册

所以这个这么说应该可以理解了吧。不知道的话可以Q我848743892或是在百度上HI也可以。

3.工程建设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③ 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需要哪些法律法规

1、需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部门规章: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扩展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1)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建筑法规基础

法规体系定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各主体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它不是独立体系,是分散系建设法规的体系-----注意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宪法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土地法…行政法规: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建筑师条例部门规章:监理收费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规定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建筑条例地方政府规章体系: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关联、补充、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其中:法律:全国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颁行主席令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依法制定颁行总理令发布部门规章: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依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依法独立或联合制定并颁布◆划拨出让概念特点一、土地使用权出让1.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使用者向国家交出让金的行为。2.特征:民事合同、有期限、有偿(交出让金)--成本高、可交易、地下资源属国有。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1.划拨:指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或无偿将该幅土地使用权交付其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的5特征:具有行政性、无偿性--成本低、无期限性、不可交易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地下资源国有性。◆法规关系构成要素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⑴国家机关⑵社会组织⑶公民个人。

客体: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分为:财、物、行为和非物质或智力财富内容:即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房地产转让条件房地产转让 指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1、转让的一般条件(出让土地):3条(1)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按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开发,属房建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3)转让时建成房屋还应持有房产证。

2、房产转让的额外条件(划拨土地)。(1)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查批准。

(2)应变性的,政府批准后由受让方缴纳出让金并办出让手续和使用权证书。(3)不变性的,转让方将转让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3、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性条件---不得转让(1)司法裁定和行政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4)权属有争议的;(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转让的情形。 注意:出让土地时,转让其房地产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出让合同约定年限-此前已过年限◆工程设计一般原则工程设计原则----以下6方面贯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利用资源,满足环保要求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重视技术和经济效益的结合公共建筑和住宅要注意美观、适用和协调◆竣工验收具备条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共5条---据《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 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如下法定过错情形之一而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42条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大抗辩权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请求的权利。其结果可以使对方的权利延期发生或者消灭,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业主方每月按照施工方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若施工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则业主方可以拒绝支付当月相应工程的工程款。

(3)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中止履行其债务: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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