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三级动火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三级”动火审批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1)一级动火。即可能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由本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
(2)二级动火。即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动火单位技安部门和保卫部门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报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共同审核,经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
(3)三级动火。即可能发生持大火灾事故的,由公司技安科和保卫科提出意见,防火责任人加具意见,经集团公司技安部门会同保卫部门共同审核,报集团公司防火责任人审批,并报市消防部门备案。若有疑难问题,还须邀请市劳动、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审批。
2.三级动火怎么划分的
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如熬沥青、烘砂、烤板等明火作业和凿水泥基础、打墙眼、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电烙铁锡焊、凿键槽、开坡口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等都属于动火的范围。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个级别。
动火作业所用的工具一般是指电焊、气焊(割)、喷灯、砂轮、电钻等。 特级动火是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俭的动火作业。
所谓特殊危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有绝对危险,必须坚决执行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就绝对不能动火。
特级动火的作业一般是指在装置、厂房内包括设备、管道上的作业。凡是在特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办理特级动火证。
一级动火是指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内动火的作业。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是指生产、储存、装卸、搬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挥发、散发易燃气体、蒸汽的场所。
凡在甲、乙类生产厂房、生产装置区、贮罐区、库房等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内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其区域为30m半径的范围,所以,凡是在这30m范围内的动火,均应办理一级动火证。
二级动火是指特级动火及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指化工厂区内除一级和特级动火区域外的动火和其他单位的丙类火灾危险场所范围内的动火。
凡是在二级动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均应办理二级动火许可证。 以上分级方法只是一个原则,但若企业生产环境发生了变化,其动火的管理级别亦应做相应的变化。
如全厂、某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的内部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都合格,并采取了可靠的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若遇节假日、或在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动火,应在原动火级别上作升级动火管理,如将一级升为特级,二级升为一级等。
3.施工动火审批的有关规定,具体是出自什么法律法规的
施工动火审批的规定,主要出自《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具体分为三级,即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单位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什么是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为保证企业的防火安全,企业应设固定的动火车间(或场地),同时加强对临时动火的部位和场所管理,坚持动火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审批。一级动火的情况有:禁火区域内,油罐、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可 燃液体的各种容器和设备,各种有压设备,危险性较大的高空焊割作业,比较密闭的房间、容器和场所,作业现场堆存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一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要求进行焊割作业的车间或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单,交调度部门,由其召集焊工、安全、保卫、消防等有关人员到现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研究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出作业时间,由参加部门的有关人员在动火申请单上签字,然后交企业主管领导审批。 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由企业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动火。
二级动火审批。二级动火情况有:在具有一定火险因 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性焊割作业;小型的油箱、油桶等 容器;登高焊割作业。
二级动火制度的基本内容有:由申请焊 割作业者填写动火申请单,由车间或工段的负责人召集焊工、。
5.施工现场动火等级怎么划分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动火审批程序: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扩展资料:
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
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动火作业
6.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SY/T5858-2004《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和油气容器、管线、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进行焊、割作业,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作业票制度。
工业动火作业票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第四条 工业动火作业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不得涂改、代签。
动火作业票只限一处一次使用。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二级、三级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经签字确认方可动火。第五条 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方案及控制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六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手续、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方案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严禁与动火方案和动火票不符的动火。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管辖范围内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炼油化工、油气管道、油气田基本建设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的工业动火作业。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第八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7)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8)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二)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的动火;(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7)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井口处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的动火;(9)除一级、二级动火外,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四)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第九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一)一级动火(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二)二级动火(1)装。
7.三级动火的介绍
p>;三级动火即指在生产中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
专属mmm丶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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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6-05-27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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