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2013新增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2013年有什么新增或更新的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2.2013年有什么新增或更新的法律法规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修订《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修订《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修订《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修订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了《人身伤害鉴定标准》
3.2013年我国新增加了哪些关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地方?你是哪里的?给你找了点教育部的: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集中开展“回头看”活动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干部培训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教育部工作规则》的通知(2013修订)
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实验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多太多了,以上还只是去年11和12月的部分通知而已,你要找资料得有个方向,哪方面的?哪个地区的?这样说很难找到你用的东西。希望我给你的这些能帮上你。
4.2013和2014年哪些法律修改了
嗯,好好学习,争取早日成为法律人士。
司考会考察的新修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2月4日);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2月18日);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1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8月31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14、《刑法》第九修正案,2015年通过情况而定,是否考察;15、《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5.新增法律法规
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全面揭示
“新增必考”是司法考试的铁律,2011年新增考点全面揭示
刑法部分
(一)社区矫正
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二)禁止性判令
对判处管制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情况,可以判令其在管制期间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注意:同样适用于缓刑。(修正案第二条、第十一条)
(三)死刑的限制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修正案第三条)
(四)尊老爱幼条款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修正案第一条)
(五)特殊累犯
1、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修正案第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修正案第七条)
第一页,总共28页
6.2013新交规内容
2013年最新交规扣分细则
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如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共五种。
一次扣12分情况 一次扣6分情况 一次扣3分情况 一次扣2分情况 一次扣1分情况
核心内容:公安部出台的2013年新交通法规,具体调整的内容有新增14个涉及小车管理的记分项,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等共六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介绍。
调整一:新增14个涉及小车管理的记分项。
1. 增加使用伪造和变造小车标牌、小车超员20%以上记12分;
2. 不按规定避让小车记6分。
调整二:新增记12分的记分项2项。
1. 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小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速20%以上的;
2. 未取得的小车驾驶资格驾驶小车的。
调整三:由记6分提高到记12分的记分项4项。
1. 机动车超速50%以上;
2. 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
3.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4. 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停车。
调整四:调整表述的记12分记分项2项。
1. 将公路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调整为营运客车、校车超员20%以上;
2. 取消了原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的内容,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记12分。
调整五: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等违法记分由3分提高到6分。
调整六:细化了超速的记分标准。
超速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表违法行为道路类型车辆类型中型以上客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其他机动车超速50%以上所有道路记12分记13分20%以上50%以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记12分记6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意外道路记6分记6分20%以下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记6分记3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意外道路记3分记3分
7.2011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2011年1月17日起施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起施行;
《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11年3月19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戒毒条例》2011年6月26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煤炭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起施行;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车船税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拘留所条例》2012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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