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食品企业法律法规清单,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食品生产企业体系法律法规清单
把食品的种类说清楚
例如果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卫生通则 美国良好操作规范(GMP-21CFR Part 110) 21CFR Part 120 美国FDA果蔬汁产品HACCP法规 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 SN 0334-1995 出口水果和蔬菜中22种有机磷农药多残留量检验方法SN 200150-1992三唑锡检测方法 GBT 5009.11-2003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2003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3-2003 食品中铜的测定 SN 0169-92 出口食品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杆菌检验方法 SN 0332-94 出口食品中沙门氏菌属(包括亚利桑那菌)检验方法 SN 0168-92 出口食品平板菌落计数 SN 0330-94 出口食品中微生物学检验通则 GB9829-88 水果和蔬菜 冷库中物理条件 定义和测量 GBT 4789.15-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827.5-87 食品添加剂 α–淀粉酶制剂 GB/T 18963-2003 浓缩苹果清汁 GB 12695-2003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GB 12143.2-89果蔬汁饮料中氨基态氮的测定方法 GB 17325-2005 食品工业用浓缩果蔬汁(浆)卫生标准 GB_T 603-2002 化学试剂 实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5009 20--1996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NY 82.1-1988 果汁测定方法 取样 SB T 10197-1993 原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SB T 10198-93 浓缩果汁通用技术条件 GB 1576-2001锅炉水质检验国家标准 GB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SBT 10203-1994 果汁通用试验方法 SN 2008-2007 进出口果汁中棒曲霉毒素的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SN/T 2007-2007 进出口果汁中乳酸、柠檬酸、富马酸含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NY/T 81—1988 果汁饮料总则 NY 82.11—1988 果汁测定方法 果胶的测定 NY 82.2—1988 果汁测定方法 感官检验 NY 82.3—1988 果汁测定方法 容器外观与最低充填量 NY/T 434-2000 绿色食品 果汁饮料 SB/T 10199-93 苹果浓缩汁 NY/T 1072-2006 加工用苹果 QB 2657-2004 浓缩苹果浊汁 NY/T 441-2001 苹果生产技术规程 NY 82.7—1988 果汁测定方法 pH值的测定 SN/T 1753-2006 进出口浓缩果汁中噻菌灵、多菌灵残留量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2.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作品目录
绪论1 第一章 我国食品法律法规2 第一节 法的基本概念2 一、法、法律、法规的概念2 二、法的基本特征3 第二节 我国的立法特征5 一、立法体制5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6 第三节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8 一、我国食品法律法规概念8 二、食品法律法规的实施9 三、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制定与监督管理13 参考文献20 第二章 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21 第一节 食品安全法21 一、食品安全法的颁布21 二、《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21 三、《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21 四、食品安全法的意义22 五、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的异同23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26 一、产品质量法的含义及调整对象26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26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26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28 五、产品质量法律责任29 第三节 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30 一、计量法30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3 三、商标法35 四、食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6 参考文献37 第三章 标准概述38 第一节 标准化基础知识38 一、标准与标准化的概念38 二、标准和标准化的基本特征40 三、标准化的目的40 四、标准化的主要作用41 五、标准化活动的基本原则41 第二节 标准分类和标准体系42 一、我国标准的分类42 二、标准体系46 第三节 标准的制定48 一、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48 二、编写标准的基本原则49 三、编写标准的要求50 第四节 标准的编写51 一、概述51 二、资料性要素的编写53 三、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55 四、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57 五、分类、标记、标志和标签62 六、采用国际标准63 七、标准的代号和编号69 第五节 标准的实施、监督与管理73 一、管理体制73 二、标准的监督管理73 三、标准的宣贯与实施74 四、标准的修订76 参考文献76 第四章 我国的食品标准77 第一节 食品标准概述77 一、食品标准77 二、存在问题79 三、产品标准79 四、食品产品标准80 第二节 食品基础标准及相关标准81 一、名词术语类、图形符号、代号类标准81 二、食品分类标准82 三、食品标签标准82 四、食品检验规则、食品标示、物流标准87 五、食品加工操作技术规程标准89 第三节 食品安全卫生标准89 一、食品卫生标准89 二、食品生产安全控制标准97 第四节 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一、食品检验方法标准99 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标准100 三、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标准101 第五节 食品添加剂标准107 一、内容107 二、分类110 参考文献111 第五章 国际食品标准与法规112 第一节 国际食品法典112 一、国际食品法典的发展历史112 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13 三、国际食品法典116 四、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和法典关系119 五、中国CAC工作开展的现状119 第二节 国际标准化组织120 一、ISO的概况120 二、ISO的组织结构121 三、国际标准的形成过程122 四、ISO9000122 五、ISO14000123 六、ISO22000124 第三节 其他国际组织126 一、世界卫生组织126 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129 三、世界贸易组织130 第四节 发达国家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一、美国食品标准与法规132 二、日本食品标准与法规136 三、欧盟食品标准与法规138 四、发达国家法规标准对我国食品贸易的影响144 参考文献145 第六章 认证与计量认证146 第一节 认证、计量认证基础概念146 一、认证146 二、计量认证148 第二节 认证与计量认证的发展概况151 一、国际认证发展概况151 二、国内认证发展概况152 第三节 计量认证的内容、对象和依据154 一、计量认证的内容154 二、计量认证的对象155 三、计量认证的依据155 第四节 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评审准则156 一、计量认证的程序156 二、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160 参考文献162 第七章 食品生产的市场准入和认证管理163 第一节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163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概念和类型163 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的监督管理164 三、食品安全行政处罚165 第二节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165 一、食品市场准入内容与必备条件165 二、食品市场准入标志167 三、市场准入现场审查工作的要求167 四、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的要求168 第三节 良好作业规范(GMP)169 一、食品GMP的意义169 二、食品GMP的基本精神170 三、推行食品GMP的主要目的170 四、食品GMP的基本原则170 第四节 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170 一、发展历史及现状170 二、HACCP计划的前提条件171 三、七个原理172 四、体系验证173 第五节 无公害食品174 一、无公害食品概述174 二、无公害食品标准体系174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76 四、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178 第六节 绿色食品178 一、绿色食品产生的背景178 二、绿色食品的概念179 三、绿色食品标准体系179 四、绿色食品的标志180 五、绿色食品标志的申报程序181 六、绿色食品的管理183 第七节 有机食品认证183 一、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概念183 二、世界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3 三、我国有机农业与有机食品的发展185 四、有机食品的认证程序186 五、认证标志与管理188 六、有机食品发展中心189 七、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的异同189 参考文献190 第八章 食品标准与法规文献检索191 第九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用分析。
3.新《食品卫生安全法》96条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是根据民法的规定,公民或法人在违反自己的民事义务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时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在财产关系方面表现为恢复被违法行为所破坏的财产权利;在人身方面,除恢复人身权利外,还必须赔偿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除了适用本条规定外,还要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主要有: 1、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 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如果食品生产者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要依照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食品生产者生产了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 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给消费 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都要对受害者给予侵权赔偿,承担严格的侵权赔偿责任,即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只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要确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赔偿责任,主要是考虑到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规定食品生产者的严格 责任,可以督促他们在生产活动中严把质量关,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确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出厂、不进入流通领域,从而避免食品安全问题的产 生。
同时,通过规定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鼓励广大消费者勇于维权。在通常的情况下,证明生产者主观上有过错是比较困难的,而通过确立无过错的严格责 任,可以使消费者更有信心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者守法生产。
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 (1)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费用。 (2)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赔偿其财产损失。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这里需要指 出三点:一是,因购买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食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食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食品 生产者的责任,食品销售者赔偿的,食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食品销售者的责任,食品生产者赔偿的,食品生产者有权向食品销售者追偿。二是,因 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造成损害要求 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食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三是,因食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 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 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造成损失的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声誉,是其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之本,是企业的核心利益。
如果其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受 到损害,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来说就是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必须要依法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所生产经营食品的声誉,对于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食 品生产经营者的商业信誉、食品声誉,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食品检验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着对食品进行检验,从而确定该项食品是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者是否能生产、经营该食品的重要任务。所以食品检验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
4.中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有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我国有哪些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 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 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四)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六)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七)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九)超过保质期限的; (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条 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 第十二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必须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材料。
产品应当便于清洗和消毒。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用于清洗食品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中污染物质、放射性物质容许量的国家卫生标准、卫生管理办法和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 第十五条 国家未制定卫生标准的食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卫生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中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的安全性。
6.与食品标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有哪些
食品标签的相关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乳制品的标签需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标签规范需符合《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7.法律法规要求清单
前言 宪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宪法 第二编 国家机构组织法 第三编 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四编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五编 相关法规 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公司与企业 第三编 金融 第四编 证券 第五编 保险 第六编 税务 第七编 知识产权 第八编 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行政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国家发展投资、审计、统计与价格管理 第三编 国家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编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管理 第五编 国家外贸与海关管理 第六编 国家交通运输管理 第七编 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 第八编 国家水利与农业管理 第九编 国家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编 国家林业管理 第十一编 国家科学技术管理 第十二编 国家教育、文化与体育管理 第十三编 国家广播电视与新闻出版管理 第十四编 国家食品、药品与卫生管理 第十五编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编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管理 第十七编 国家土地与矿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编 国家能源管理 第十九编 国家气象与防灾减灾管理 第二十编 国家旅游管理 第二十一编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第二十二编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 第二十三编 国家民政、宗教与侨务管理 第二十四编 国家司法与监察管理 第二十五编 国家安全与公安管理 第二十六编 国家国防与军事管理 第二十七编 香港、澳门、台湾相关法规 第二十八编 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规 第一编 总类 第二编 司法解释。
8.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有8个行政法规,57条部门规章. 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一、总体要求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把我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重点产品,是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以及进出口商品;重点单位,是指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是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农产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解决;蔬菜、畜禽、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进一步下降;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
(农业部门牵头)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对食品企业和小作坊依法进行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严格食品市场准入,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到今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市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整治售假问题突出的市场。
到今年年底,县城以上城市的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彻底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的问题;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四)餐饮消费安全整治。
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加强对农村、学校、建筑工地、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和小型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底,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的问题;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杜绝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制品行为,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卫生部门牵头) (五)药品质量安全整治。
全面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和再注册工作,淘汰不具备生产条件、质量无法保证、安全隐患较大的品种;开展注射剂品种生产工艺核查,逐步扩大向高风险品种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加强普通药品监管和特殊药品监控;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管理,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后监督检查,禁止药品零售企业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转让柜台,严厉打击挂靠经营、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
9.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您好!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五)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六)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八)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九)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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