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4s店相关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关于汽车的法律问题
购车需注意的八个法律问题:【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
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
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
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问题七: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不少购车合同约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问题八: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
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2.你知道2016年
2016年我国将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有一些我个人比较感兴趣的在这里说一下。
最热门的莫过于“二胎政策”了,2016年1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开始实施,新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想起当年俺出生的那个年代,计划生育简直让人闻风丧胆,而如今却变成了提倡二胎。只是不同地区政策不一样还是要深入了解才好,免得生出纠纷。
《居住证暂行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持有人可享有六大基本公共服务和七项便利。
其中,六大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七项便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首部从《环保法》独立出来的环保法规,加大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表决稿删除了备受舆论关注的机动车限行授权的条款。
3.求汽车4S店相关制度
某汽车4s店管理制度 一、不准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
留长发者要带工作帽; 二、工作时禁止吸烟; 三、工作时要集中精神,不准说笑、打闹; 四、使用一切机工具及电气设备,必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并要爱护使用; 五、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不准光膀子进行工作; 六、严禁无驾驶证人员开始一切机动车辆; 七、严禁开努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八、未经领导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随便动用机床设备; 九、工作场所、车辆旁、工作台、通道应经常保持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十、严禁一切低燃点的油、气、醇,与照明设施及带电的线路接触。 汽车维修竣工检查制度 一、按照维修协议合同内容检验; 二、按成都市汽车大修竣工技术标准检验; 三、检验所修项目的技术性能是否达到技术标准; 四、作外观检查应完好清洁; 五、整车外观检查和试车; 六、路试后要填写试车技术卡存档; 七、按维修协议内容和技术标准向用户交车。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制度 一、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未装电源总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二、需要起动机检查电路时,应注意车底有无他人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人员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三、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四、装换蓄电池时,应有用蓄电池攀带; 五、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移工修理,不得凑合使用; 六、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皮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七、电池头、导线夹应装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 八、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溜不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
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人员应穿戴胶水鞋和橡胶手套,戴防护眼镜; 九、蓄电池维修、装配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通,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米内严禁烟火。
十、切实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初充电后至少应以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电压降至1.7V为止。再以初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安置24小时后方能使用。
十一、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0C。 十二、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十三、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服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十四、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他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销售管理制度 一、销售部人员必须遵守公司的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司制度。 二、销售部人员必须爱护公司财物,对公司配发的办公用品设备应爱惜使用,损坏赔偿。
三、销售部人员必须随时无条件接受公司对其办公设施的检查。 四、销售部人员不得在业务过程中损害公司利益,如经发现,公司将给予罚款、警告、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罚。
五、市场部销售管理: 1、销售业务授权:市场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得到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授权,未经授权签字的合同。该授权为一对一授权,即是按每一笔合同进行授权。
2、销售提成办法: (1) 原则上按市场部人员的销售额比例进行提成。 (2) 销售部人员对外销售价格管理。
(3) 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越权下浮销售价格或恶意上浮销售价格,一旦发生,如经核实,公司有权给予经办人员严处直至开除。 (4) 销售部人员在销售中,超出公司规定销售价格销售部分,公司按超出部分额度的30%(含税)给予奖励。
(5) 销售部人员按年度签订销售定额,市场部人员完成订额或超额完成订额,年终核算后由公司总经理给予红包奖励。市场部人员未完成销售订额,公司将视情况,给予扣罚一定比例的提成或直至解聘。
(6) 销售部人员领取销售提成的办法。按销售合同总额,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8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30%,回款率达到销售总金额的100%时,市场部人员可领取应提成金额的60%,余额10%到年终核算后领取。
销售部客户投诉处理流程图 详细记录事故投诉原因 相关领导批示处理意见及措施 通知客户处理结果并向客户道歉 分析原因并进行相关调查 向客户解释清楚“否”的原因 把事故原因记录在案,避免有相同情况出现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销售合同的签订应规范化、具体化,字迹清晰、工整。销售合同一式两份,用户一份,另一份公司存档。
二、销售合同中的每栏目均应填写清楚,牵涉到具体数据时必须用大写数字填写,对合同中的其它要求,应根据双方约定逐项填写清楚。 三、合同签订后,应按合同要求立即填写“生产任务通知单”送生产部门安排生产。
四、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按片区归档整理。每半年装订成册,并一道编制索引。
五、对用户负责,对合同内容应作好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非签约人无权查阅合同内容。 库存合格车管理 一、经总检合格交付销售部门的合格车辆应输。
4.关于汽车的法律问题
购车需注意的八个法律问题:
【问题一:合同条文不完整】
现实中,部分购车合同简单到只有几条条款,甚至是仅以购车交接单代替合同的简易合同,除了客户信息外,关于车型、交车时间等只是片言只语,既不说清责任,也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更加缺少诸如质量、交付及验收方式、保险、上牌及修理、更换、退货、争议解决方式等一系列重要条款,完全不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法律条文要求。
【问题二:合同约定减轻经营者责任】
如某些购车合同约定:“买方在接到卖方提车通知后七日内须与卖方办理交接手续,逾期不办,其预付款作为违约金没收,并且卖方有权将该车另行销售。”又如,“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厂家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时交付车辆的,则乙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中,经营者首先免除了自身违约责任,同时也将应当由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明显是加重消费者责任。更何况的是,预付款不同于定金,经营者通过格式条款约定逾期交接没收预付款,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三:新车约定“只修不赔”不合理】
“只修不赔”,是汽车销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公平约定,完全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二十四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问题四:车价随意定,增加消费者风险】
据了解,很多购车合同规定:“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或规定:“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了所谓“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当汽车价格行情上涨时,经营者以厂家调整价格为由随意涨价;当汽车价格行情下跌时,经营者则要求按原价销售。但实际上是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也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问题五:故意混淆定金、订金和预付款性质】
不少合同规定:“经销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订单人的预订金。在经销商确认收到预订金后,此订单合同开始生效。订单合同生效后,因订单人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订单时,经销商不予接受,预定金不予退还”。
此类条款中同时出现“预订金”和“预定金”字眼,当消费者违约时,将“订金”转化为“定金”,而经销商违法则不负有赔偿责任。这违背了“定金罚则”,不符合《担保法》规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对等,明显有失公平。
【问题六:提货时验收无异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不少合同规定:“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事实上,消费者根本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应有合法权利。
【问题七: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经营企业】
不少购车合同约定:“卖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有最终解释权。”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据此规定,当对厂家指定的格式条款发生争议时,“最终解释权归厂家”,就会做出有利于厂家的解释,有可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这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
【问题八:合同内容表述有歧义】
不少汽车合同条款语义表述不清晰、存在多种解释,或者用语不够规范、详尽、具体,不能给消费者在理解合同条款上带来相对稳定的预期。合同约定不明,或同一份合同中出现多重标的物质量标准,合同履行地点、期限表述不明确,具体条款内容表述存在歧义等,势必给合同履行造成困难,也为日后可能引发的争议留下很大的隐患。
5.4S店强制上牌是否触犯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三十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4S店的作法是违法的。如果造成损失,你可以要求赔偿。
希望帮到你。
6.汽车4S店要求
因为4S店是一个经销商,你可以尝试去他们的总部,集团公司去面试,一般一个经销商集团下面都有10加左右的4S店,你在哪里的?我可以告诉你当地的几个大的经销商集团,这样也许可以帮助到你
员工招聘规程
一、求职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并交各类相关证件复印件(如学历证书、身份证、获奖证书)。
二、办公室负责选出具备公司招聘所需人才,以从优录用的原则,经总经理批准后定员。
三、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进行管理,负责对新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包括公司的基础教育和岗位技能的培训,考核其能力并做好相关记录;考核合格后上任。
通过教育和培训,使员工意识到:
a)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b)违反这些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c)自己从事的活动与公司发展的相关性。
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签订《试用同意书》。并填写《员工个人资料登记表》交办公室归档;
专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