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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

时间:2021-04-17 20:42
本文关于护士法律法规培训课件,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医疗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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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布者:鑫淼数据

医疗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神经内科2017年2019/8/2312019/8/232我院要求医疗人员掌握以下法律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素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2019/8/23——————————————共计20项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019/8/234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

2.卫生法规

一章 卫生法概论 第一节 卫生法概述 一、卫生法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益原则 二、预防为主原则 三、依靠科技进步原则 四、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 五、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 六、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七、患者权利自主原则 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 一、卫生法渊源的概念 二、我国卫生法渊源的主要形式 三、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第四节 卫生法律关系 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二、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三、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卫生法的作用 一、卫生法作用的概念 二、卫生法的规范作用 三、卫生法的社会作用 第二章 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种类 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 三、行政责任的形式 第三节 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构成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四节 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三、卫生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法概述 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 三、执业医师的权利、义务及执业规则 四、医师的考核与培训 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一、护士的执业注册 二、护士的权利和义务 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四、法律责任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业作风建设 一、医务人员的医德规范 二、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 第四章 药品管理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及立法目的 二、药品的含义 三、药品管理的指导原则 第二节 药品的生产和经营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 二、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三节 药品管理 一、药品标准 二、禁止生产和销售假药、劣药 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 四、特殊药品管理 第四节 与药品相关的其他管理制度 一、药品价格管理 二、药品广告管理 第五节 药品监督 一、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二、药品检验机构及职责 三、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五章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传染病及传染病防治法 二、法定传染病的分类 三、传染病防治方针及管理原则 四、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二节 传染病的预防和疫情报告 一、传染病预防 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第三节 传染病疫情的控制和监督 一、医疗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的措施 三、各级政府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四、医疗救治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民事责任 第五节 艾滋病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概述 二、艾滋病的预防和控制 三、艾滋病的治疗、救助和保障 四、艾滋病预防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与应急条例制定的目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方针与原则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二节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的主要制度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三、应急处理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各级政府组织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职责的法律责任 四、扰乱社会和市场秩序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和特征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和分级 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一、医疗事故的预防 二、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中患方的权利 三、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节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鉴定组织 二、鉴定程序、方法及所需材料 三、鉴定结论及内容 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二、医疗事故的监督 三、法律责任 第五节 医疗事故的赔偿 一、医疗事故赔偿的原则 二、医疗事故赔偿的范围 第八章 中医药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中医药的概念 二、中医药立法 三、中医药立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第九章 血液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章 母婴保健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医学发展与法律。

3.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4.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一、《护士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3年03月26日颁布的法令,该规定1994年01月01日正式实施。

二、《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8年1月31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时间:2004年8月28日;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04年12月1日。

扩展资料:

精准对接 满足群众多样化护理服务需求

当前,与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健康需求相比,护理工作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

对此,焦雅辉表示,国家卫健委将紧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改善人民群众感受同时发力,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精准对接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护理服务需求。

一、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为指引,继续贯彻落实《护士条例》和《“十三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推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出台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按照“政府主导、多元投入、市场运作、行业管理”的原则,创新护理服务模式,增加护理服务供给,大力推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

三、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护理和老年照护,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扩大社会就业,推动护理产业快速发展。

四、加大护理宣传力度,积极宣传推进护理事业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成效和典型经验;树立涌现出来的护理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为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护理事业和护理产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条例》施行十周年 护士队伍发生了哪些变化?

5.如何对护士进行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1.开展中国诊护理专科培训的必要性 为适应中国救医学的发展,提高中国诊护理质量,促进中国诊护理专业化和中国诊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诊科患者病情中国重、病种复杂、治疗和抢救技术要求高等临床特点,应对中国诊专科护士进行系统的规范化、标准化专科培训,并建立权威的CNS资格认证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建立一支高素质中国救护理队伍,以提高中国诊患者的护理质量,培训内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1专业理论培训 以往单纯依靠工作年限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积累来提高中国救水平的现状十分不利于中国诊科护士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理论教学内容涉及中国救监护的所有内容,学科发展与专科护士发展趋势、循证护理、护理科研、护理教育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等, 结合当前临床工作的需要,增加和护士相关的法律法规,聘请年资高、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授课,采取理论讲座、病例分析、操作示范、临床实践等多种授课形式,注意新颖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并让学员参与其中,通过反复实践的中国诊培训课程,使护士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疾病的中国救措施,巩固专科护理知识,同时培养中国救配合能力,更好的达到教学效果。 1.2抢救技术培训 中国诊患者病种复杂,涉及专业多,需要中国诊护士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如掌握心肺复苏相关技术、气管插管技术、呼吸机的使用技术、电动洗胃机的操作技术、电击除颤技术、心电监护相关技术、心电图检查技术、电动吸痰等操作技术,全面掌握中国救技能,训练护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进行中国救情景模拟演练,考核专业知识技能,保证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救治,充分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全面提高中国诊科护士的整体中国救技能的目的,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抢救率、降低死亡率。

1.3抢救程序培训 在抢救程序培训中,合理安排护士在抢救过程中的人员配置,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缩短抢救时间,提高抢救效率,首先根据病种制定出相关抢救程序,严格操作程序培训,包括理论和专业技术课程,专业技术课程有抢救、分诊和应中国沟通技能,内容贯穿了中国诊中国救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种危重病抢救护理、中国救技术、监护技术以及灾害救援和突发事件的中国诊应对,并运用情景模拟的方法进行现场演练,考核护士的中国救知识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以提高专科护士面对突发问题的应中国处理能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4职业素质培训 护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证护理质量的提高和提升专业技能水平的关键,作为中国诊护士经常面对各种紧中国突发事件,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心理素质,才能做到处事不惊,沉着冷静的处理各种突发状况,因此要求中国诊护士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对患者病情的轻重缓中国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能对复杂多变的病情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可聘请礼仪专家讲授护理相关的着装、仪表和语言等礼仪方面的知识,使护士在熟练掌握中国诊护理专业技能的同时,在实施护理服务时举止稳重、得体、大方,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使护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护理服务。

2.建立中国诊护理实训基地 学员培训按临床带教计划完成实践项目及考核内容培训,制订合理的临床实践计划,保证学员能够顺利的完成临床实践计划,按国际中国救服务体系(EMSS)培训中国诊专科护士,即院前中国救-中国诊抢救室-中国诊ICU三大环节进行培训,临床实践安排院前中国救120、中国诊抢救室、中国诊ICU,院前中国救应掌握危重患者的现场救护,中国诊抢救室应熟练掌握抢救药品、抢救设备、中国救技能及抢救护理记录等,中国诊ICU应掌握重症监护、观察护理等,使中国诊抢救患者在院前120、抢救室、监护室得到连续、完整的中国救护理,只有建立健全专科护理培训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中国救专科护士的中国救意识、中国救技能、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 3.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养模式 目前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养模式尚无统一标准,护理管理者可根据各自医院的实情选择不同的方式,有利于培养中国诊护士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随着国际交流的日渐增多,作为医院窗口的中国诊科经常接治来自不同国家的友人,需要具有较高英语沟通能力的中国诊专科护士,以便提供更为优质的护理服务,因此,应将护理英语培训纳入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的内容,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专科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核通过,方可取得中国诊专科护士资格。

4.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中国救专科护士培养主要以在职教育为主,培训基地为医院,安排中国诊临床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授课,针对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论基础不扎实、阅读英文文献的能力较薄弱、开展科研工作压力较大及缺乏统一的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教材等问题,目前亟待解决规范化的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训教材和培训方式,成立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通过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模拟考核等内容。

6.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7.如何对护士进行医学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1.开展中国诊护理专科培训的必要性 为适应中国救医学的发展,提高中国诊护理质量,促进中国诊护理专业化和中国诊护理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诊科患者病情中国重、病种复杂、治疗和抢救技术要求高等临床特点,应对中国诊专科护士进行系统的规范化、标准化专科培训,并建立权威的CNS资格认证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建立一支高素质中国救护理队伍,以提高中国诊患者的护理质量,培训内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

1.1专业理论培训 以往单纯依靠工作年限的增长、工作经验的积累来提高中国救水平的现状十分不利于中国诊科护士整体素质的提高,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包括理论教学与临床实践,理论教学内容涉及中国救监护的所有内容,学科发展与专科护士发展趋势、循证护理、护理科研、护理教育以及突发事件的应对等, 结合当前临床工作的需要,增加和护士相关的法律法规,聘请年资高、经验丰富的护理人员授课,采取理论讲座、病例分析、操作示范、临床实践等多种授课形式,注意新颖性、系统性和连续性,并让学员参与其中,通过反复实践的中国诊培训课程,使护士能够熟练掌握各种常见疾病的中国救措施,巩固专科护理知识,同时培养中国救配合能力,更好的达到教学效果。 1.2抢救技术培训 中国诊患者病种复杂,涉及专业多,需要中国诊护士熟练掌握各种抢救技术,如掌握心肺复苏相关技术、气管插管技术、呼吸机的使用技术、电动洗胃机的操作技术、电击除颤技术、心电监护相关技术、心电图检查技术、电动吸痰等操作技术,全面掌握中国救技能,训练护士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并进行中国救情景模拟演练,考核专业知识技能,保证患者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效救治,充分发挥护士的主观能动性,以达到全面提高中国诊科护士的整体中国救技能的目的,这样才能有效提高抢救率、降低死亡率。

1.3抢救程序培训 在抢救程序培训中,合理安排护士在抢救过程中的人员配置,最大限度的合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缩短抢救时间,提高抢救效率,首先根据病种制定出相关抢救程序,严格操作程序培训,包括理论和专业技术课程,专业技术课程有抢救、分诊和应中国沟通技能,内容贯穿了中国诊中国救护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种危重病抢救护理、中国救技术、监护技术以及灾害救援和突发事件的中国诊应对,并运用情景模拟的方法进行现场演练,考核护士的中国救知识技能的综合运用能力,以提高专科护士面对突发问题的应中国处理能力。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1.4职业素质培训 护理队伍的综合素质是保证护理质量的提高和提升专业技能水平的关键,作为中国诊护士经常面对各种紧中国突发事件,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心理素质,才能做到处事不惊,沉着冷静的处理各种突发状况,因此要求中国诊护士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能对患者病情的轻重缓中国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能对复杂多变的病情给予及时有效的处理,同时可聘请礼仪专家讲授护理相关的着装、仪表和语言等礼仪方面的知识,使护士在熟练掌握中国诊护理专业技能的同时,在实施护理服务时举止稳重、得体、大方,有助于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取得患者及家属的信任,使护士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为患者提供最优质的护理服务。

2.建立中国诊护理实训基地 学员培训按临床带教计划完成实践项目及考核内容培训,制订合理的临床实践计划,保证学员能够顺利的完成临床实践计划,按国际中国救服务体系(EMSS)培训中国诊专科护士,即院前中国救-中国诊抢救室-中国诊ICU三大环节进行培训,临床实践安排院前中国救120、中国诊抢救室、中国诊ICU,院前中国救应掌握危重患者的现场救护,中国诊抢救室应熟练掌握抢救药品、抢救设备、中国救技能及抢救护理记录等,中国诊ICU应掌握重症监护、观察护理等,使中国诊抢救患者在院前120、抢救室、监护室得到连续、完整的中国救护理,只有建立健全专科护理培训的管理制度,才能提高中国救专科护士的中国救意识、中国救技能、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 3.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养模式 目前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养模式尚无统一标准,护理管理者可根据各自医院的实情选择不同的方式,有利于培养中国诊护士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素质,随着国际交流的日渐增多,作为医院窗口的中国诊科经常接治来自不同国家的友人,需要具有较高英语沟通能力的中国诊专科护士,以便提供更为优质的护理服务,因此,应将护理英语培训纳入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的内容,理论学习与临床实践相结合,在培训结束后对学员进行专科知识及临床实践技能考核,考核通过,方可取得中国诊专科护士资格。

4.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存在的问题 目前对中国救专科护士培养主要以在职教育为主,培训基地为医院,安排中国诊临床经验较为丰富的教师授课,针对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理论基础不扎实、阅读英文文献的能力较薄弱、开展科研工作压力较大及缺乏统一的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教材等问题,目前亟待解决规范化的中国诊专科护士的培训教材和培训方式,成立中国诊专科护士培训基地,通过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模拟考核等内容。

8.护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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