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7日讯:
1.财政结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履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是由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财政部关于深化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财库【2003】68号、《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财库【2001】167号。
最具说服力的一个文件是关于印发《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的通知(财库[2012]1号),把支付中心定为财政总预算的一个岗位(第二章第七条)。祝你成功。
2.中央认定哪些是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规范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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