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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法律法规有哪些

时间:2021-04-18 07:12
本文关于燃气法律法规有哪些,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燃气 法律法规 规范 数据库

序号 类别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12-2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09-06) 1 法规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2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94-2003)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2002年版) 4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 5 《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93) 6 《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 7 《建筑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8) 8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2-89) 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11345 10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及质量分级》SY4065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2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13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15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 16 《输油输气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0401 17 《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4103 18 《常压钢制焊接油罐磁粉探伤技术标准》SY/T0444 19 《磁粉检验方法》ASTM E709 20 《钢制对焊管件》SY/T0510 21 《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 22 《天然气》GB17820 2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24 《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装置设计规范》HGJ28 25 《供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26 《石油天然气钢质管道对接焊缝射线照相及质量分级 》SY4056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2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 29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30 《天然气计量 系统技术要求》GB/T18603 31 《钢制压力容器》GB150 32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3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5-97) 34 《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9) 35 法规 《石油天然气管道跨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T4070) 36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 37 《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38 《天然气》 (SY/T7514-88) 39 《工程建设监理设定》(建[95]737号) 4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000-8-21) 42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建[98]146号) 43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1990-08-18) 44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GB11345) 45 《气焊、手工电弧焊及气体保护焊焊缝坡口的基本形式与尺寸》(GB985-80) 46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94) 47 《钢管环缝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透照工艺和质量分级 》(GB/T12605) 48 《碳钢焊条》(GB/T5117-1995) 49 《钢制弯头》(SY5257-91) 50 《埋地钢质管道牺牲阳极阴极保护设计规范》(SY/T0019) 51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GB12459) 52 《管路法兰及垫片》(JB/T74) 53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 54 《城镇燃气调压器》 (GB16802-1997) 55 《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94) 56 《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第一部分.A级管钢管》(GB/19711.1-1997) 57 《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 5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01) 1 其它规定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课程》(CJJ51-2001) 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3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7-26) 4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11-05) 5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01-30) 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6-29 ) 7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8-23) 8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6-08)。

2.燃气方面的法规,我想要一些燃气管理方面的法规,哪里有

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1年3月12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3月12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六章 抢修和事故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燃气的管理,保障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制定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燃气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燃气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城市燃气气源计划指标,编制年度城市燃气供气计划和用气发展计划,经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燃气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下达的气源计划和国家规定的供气压力与质量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保障供气。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燃气的压力、质量和安全进行定期检查、监测,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参加。

第七条 城市燃气用户(含单位用户和居民用户)应当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燃气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 城市燃气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在城市的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规划或者改建计划同时建设城市燃气设施,并预留城市燃气器具的安装位置,所需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建的总概算。

第十二条 城市燃气单位用户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需要增加用气量的,应当向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气源和燃气设施建设增容费,用于城市燃气的建设和开发。增容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除由国家和地方投资、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自身积累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采取集资方式筹集。 第三章 设施和器具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煤气表和中压或者低压管道支线闸阀和支线闸阀以内的燃气设施;支线闸阀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调压设备和煤气表除外)由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单位用户负责管理,无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城市燃气经营单位代管。

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管道支线闸阀至煤气表之间的管道上享有发展用户的权利。 使用城市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生活燃具;城市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管理生活燃具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

第十五条 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用户负责管理其使用的燃气器具。 第十六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和煤气表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对城市燃气用户管理、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在城市燃气设施所在地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范要求,处理好建设工程与施工地界内原有城市燃气设施的关系,保障城市燃气设施的安全。

因工程需要必须迁移城市燃气设施的,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安排施工,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影响或者危害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施工作业时,应当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

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派人到现场监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施工作业中损坏城市燃气设施的,必须及时通知城市燃气经营单位,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生产、输配和储存城市燃气的单位进行动火作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安全操作的规定。在进行城市燃气管道带气作业时;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由专业人员操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和管理液化石油气储罐、槽车、气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城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二)在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和安全保护距离内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三)向城市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四)在城市燃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其他有损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在调压箱(柜)、调压站、配气站、储配站、压送站的安全保护距离内和通往上述燃气设施的主要通道上,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 (六)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统一标。

3.燃气经营企业要遵守哪些法规

申请材料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二)验资报告;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经理、分管安全及技术的副经理、部门负责人的职务、职称、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

(五)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七)气源来源证明。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二)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

(三)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

(四)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

(五)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

(六)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

(七)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资产证明;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划计划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我国现行城镇燃气主要标准规范有哪些

标准汇编 一、法律法规标准1、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GBT 3091-2008 《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3、CJJ94-2009 《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4、GB12459-2005 《钢制对焊无缝管件》5、SYT0414-2007《钢质管道聚乙烯胶粘带防腐层技术标准》6、GBT19810-2005 《聚乙烯管材管件_热熔对接接头_拉伸强度和破坏形式的测定》7、CJJ63-2008 《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8、GBT3287-2000 《可锻铸铁管路连接件》9、GBT14976-2002《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10、GB-T6111-2003 《流体输送用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内压试验方法》11、CJT3055-95 《燃气阀门的试验与检验》12、GB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13、GBT8163-2008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14、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15、GB50236-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6、CJT 275-2008 《城镇燃气调压箱》17、GB5842-2006《钢瓶》18、GB 50235—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9、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CJJ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二、燃气热水器产品标准1、GB 6932-2001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GB 18111-2000 《燃气容积式热水器》3、CJ/T 228-2006 《燃气采暖热水炉》4、GB 20665-200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三、燃气灶具产品标准5、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6、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7、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8、CJ/T 187-2003 《燃气蒸箱》9、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10、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四、相关标准11、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12、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13、GB/T 12206-2006 《城市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14、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分析法》15、GB/T 13611-2006 《城市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16、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17、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18、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19、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20、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21、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22、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23、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24、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25、CJ/T 198-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排气管》26、CJ/T 199-2004 《燃烧器具用不锈钢给排气管》27、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28、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29、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30、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31、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5.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细则

1. 施工用电的布设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总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要求。

2. 配电系统实行分区配电。各类配电箱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箱内电器可靠完好。

其选型、定值符合规定。各类配电箱、开关箱应外观完整、牢固、防雨、防尘。

箱体外涂桔黄色安全标志,箱门上设警示图标文字,箱内无杂物。箱体应可靠接地、接零并用临时安全围栏围住。

3. 施工供电可实行分阶段供电。供电电缆必须埋入冻土层以下并设走向标志。

架空供电线路离地面高度不得低于6米。 4. 临时供电线路的敷设必须整齐、统一且不影响人员通行、设备搬运和安装。

5. 施工阶段,采用高塔安装小太阳灯集中照明。安装阶段,室内照明可采用正式照明的管线与临时灯具相结合。

6. 安器集中布置在二、三级盘内。用电设备采用刀闸、插座与电源连接。

闸盖齐全,保险丝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私拉乱接。 7. 沟道、炉膛、金属容器内采用48V以下安全电源供电。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采用防爆灯具和开关。 8. 施工现场独立的配电系统应采用三项五线制的接零保护系统,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线路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做保护接地或接零,严禁一部分设备保护接地。

9.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电焊机外壳做接地保护。

电焊机应集中放置或使用集装箱。电焊机设置地点应防潮、防雨、防砸。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应小于5米,并安装可靠防护装置。二次线应集中布置,排列整齐,施工点设二次线接线快速插头箱,编号对应。

10. 供电人员佩带特制袖标,巡回现场检查,无袖标人员严禁私自接地。

燃气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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