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房地产的相关条例
保证房地产开发的质量,途径很多,但认真贯彻ISO9000标准,推行质量认证,的确是一条必由之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ISO9000贯标中必须紧抓以下五个环节。一、在立项过程中,要服从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区域规划,充分尊重规划部门的意见,对标书和合同要严格评审。
二、认真做好每一个项目的策划工作,从市场调研、投资立项、征地、拆迁、委托设计、委托施工,直到竣工交付的整个过程都应仔细认真地策划,做到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要按照策划的结果,编制质量计划,用以指导项目开发建设的实施,确保项目开发建设的质量指标、建设周期和成本合理。三、严格按ISO9000对采购的要求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规划设计、施工、供货等几个方面的分承包方的评价和选择。
1、委托规划设计时,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一般项目可采用议标的方法,重大项目可采用招标,甚或国际招标。设计输出除符合法律、法规外,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开发企业的设计意图。
无论是单体建筑,还是联片开发,都应和周围的建筑及环境相协调,并体现出设计大师们高超的建筑艺术,美化城市,给市民提供一个舒适、幽雅的生活空间。开发企业不能只顾自身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
2、委托施工时,可采用工程招标的方法。在审查资质的基础上,优先选用通过ISO9000认证的施工企业。
3、要对供货企业进行评价和选择,以确保三大材、工程设备及其他物资的质量。四、按ISO9001的要求,搞好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质量。
开发企业在工程招标后,不能放任不管,而要严格监控。在做好施工前期准备后,应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不管施工企业是否通过质量认证,都应该按ISO9000标准来要求他们。1、不能将主体结构进行分包以及其他违法分包;2、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质量计划,明确对施工过程控制的要求;3、对关键过程、特殊过程必须编制作业指导书,严格按规程操作;4、使用合格的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并保证施工安全;5、对特殊过程必须严格控制,消除日后的事故隐患;6、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给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等等。
五、按照ISO9001的要求,对建材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控制。1、对于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开发企业一定要对监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评价选择,再委托监理;2、在进货检验中,不允许紧急放行(来不及检验而先投入使用),最起码是钢材和水泥禁止紧急放行;3、在过程检验中,不允许例外转序(来不及检验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必须经过严格审批 ;4、对分项、分部工程未取得合格的检验结果时,不得进行最终检验(竣工验收)。
当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贯标中还有很多重要工作要做,本文不拟一一叙述。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贯彻ISO9001以外,还要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和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国际标准),这样才能使住房或者工作场所具有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环境性、经济性等五大性能;才能使城市的立体环境(水、土壤、大气等)得到控制和改善,才能使人与自然和谐;也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现代城市居民青睐,拓宽销路,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效益,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物业管理条例4、房屋登记办法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6、土地登记办法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修订)8、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10、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在“物权法担保物权国际研讨会”上的讲话——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实施中的几个重要问题1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产交易形式(1)一级市场。这是由国家垄断经营的市场,它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和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实现。
经营业务包括:征用土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以出售或拍卖的方式转让土地的一定时期的使用权;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2)二级市场。
这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土地开发公司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所形成的市场。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借用外债、境外机构和个人以自购和包销方式买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产交易形式(1)房产买卖。其中包括国有房产的买卖、集体房产的买卖和私有房产的买卖。
(2)房屋租赁。(3)房产互换。
(4)房产抵押。楼市信息 房地产业搭上“振兴规划”末班车的消息刺激地产股全线上涨,不过收市后有报道称房地产纳入振兴规。
2.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那些
我国的房地产法律的体系按其内容分布划分应由三步份立法组成:1、综合的法;如《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2、专门的法;如《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们的实施条例、细则、办法之类。
3、相关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环境保护法》、《担保法》、《商业银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两部法:1998年修改过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产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失效日期:200708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房地产转让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节 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
4.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一般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为基础,
包括《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源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等。
主要涉及房地产所有权制度、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城乡规划与建设管理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登记法律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法律制度
房地产拆迁法律制度、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产税收制度等方面。
扩展资料: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
参考资料: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百度百科
5.房地产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一)公司人事管理工作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二)公司行政管理工作1、制定公司行政管理制度、汇编公司各项制度、监督检查各部门执行的情况;2、负责对员工进行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及考勤工作的管理;3、根据董事会批准的行政费用总额度,每月制定公司行政费用预算,并严格控制行政费用的支出;4、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物品的购买、验收、使用登记及定期检查使用情况的制度;5、负责公司印章和介绍信的管理,严格执行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规定;6、负责公司文件的管理工作;7、根据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做好电话、传真和复印机等设备的使用和管理;8、负责公司车辆的管理和调度工作;建立车辆档案,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车辆使用情况,加强对司机、非司机的安全教育工作;9、负责公司外围环境卫生的管理;10、负责公司办公地点安全、保卫、消防工作的管理;11、负责员工食堂工作的管理;12、负责对外的接待及票务、住宿等工作;13、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积极组织好公司级的重大会务活动和日常的办公会议;14、负责公司大事纪工作;15、负责信访接待工作;16、负责对派出所、安委会、居委会等单位的联系工作; 17、负责办理营业执照、代码证、统计证、税务证等的换发年检工作。
6.商品房的销售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
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
7.房地产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房地产的含义 房地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是实物、权益和区位三者的结合体。
房地产实物是指房地产中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部分,例如土地的形状、地形、地势、土壤、平整程度等,建筑物的外观、建筑结构、设备设施、装饰装修等、房地产权益是指房地产中无形的、不可触摸的部分,是基于房地产实物而衍生出来的权利、利益和收益。 房地产区位是指一宗房地产与其他房地产在空间方位和距离上的关系,包括位置、交通、周围环境和景观、外部配套设施等方面。
房地产与其他经济物品,包括房地产市场与其他经济物品市场、房地产价格与其他经济物品价格,有许多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是由房地产的特性所决定的。
房地产的特性主要有不可移动、独一无二、寿命长久、供给有限、价值量大、用途多样、相互影响、易受限制、变现困难和保值增值等十个方面。 二、房地产业概述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投资、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的行业,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在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房地产业属于第三产业,是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部门。 房地产业与建筑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建筑业是物质生产部门,属于第二产业;房地产业兼有生产(开发)、经营、服务和管理等多种性质,属于第三产业。这两个产业又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为它们的业务对象都是房地产。
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房地产业与建筑业往往是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关系,房地产业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甲方,建筑业是乙方;房地产业是策划者、组织者,承担发包任务;建筑业则是承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的生产任务。 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我国现代房地产业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随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启动与深入推进,迅速发展壮大起来的。
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这段时期,随着废除房地产私有制,禁止房地产买卖、租赁等活动,房地产市场基本上消失了,这个时期几乎没有房地产业,只有建筑业。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简称住房制度改革或者房改,把过去那种城镇住房主要依靠国家投资建设、排队分配、低租金使用的做法,改变成了主要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消费者从市场上购买或者承租的“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的做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简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过去那 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合一,土地供应采取无偿划拨,无限期使用,不得转让的做法,改变成了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主要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有限期使用,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做法。 三、房地产业的作用 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房地产业的发展既受到国民经济的制约,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房地产业的发展水平,又能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地产业有以下重要作用: (1)可以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物质条件。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的生产要素,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房地产。 (2)房地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可以带动建筑、建材、化工、轻工、电器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3)可以改善人民的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 (4)可以加快旧城改造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变落后的城市面貌。
通过综合开发,避免分散建设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 (5)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硬环境,吸引外资,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
(6)可以扩大就业。特别是房地产经纪行业和物业管理行业,需要的从业人员较多。
(7)可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随着国民经济和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产业的行业细分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过程中,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和多行业的参与,例如测绘、勘察设计、城市规划、建筑、法律、市场营销等。但目前普遍认为,房地产业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和其他房地产活动。
其中,物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合称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中介服务又分为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估价和房地产经纪。因此,房地产业可分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房地产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又可分为物业管理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又可分为房地产咨询业、房地产估价业和房地产经纪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主要是取得待开发房地产特别是土地,然后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等土地开发或者房屋建设,再转让开发完成后的土地、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具有单件性、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回报率高、附加值高、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等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具有不连续性。房地产。
8.我国关于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对于城市开发的商品房预售时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
扩展资料:
1、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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