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关于外国法律法规,据
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美国主要有哪些重要法律
美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一,国会法案(Act of Congress)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
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
二,宪法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
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
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
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三,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外,一般包括许多有关契约、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援照英国旧法,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财产管理人。
多数州规定年满18岁的公民即享有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需订立契约,成年时可单方加以解除。四,契约法主要是判例法。
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某些统一的成文法,主要是商业方面。例如,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流通票据法》(1896)。
20世纪50年代,有关契约的制定法陆续增加,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商法典》(第2篇)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1968)等。美国没有分章罗列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只有关于契约订立、解除、无效和契约的内容、形式等一般原则的规定;不过,在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如保险、代理、承揽等的特殊规定。
五,侵权法沿袭自英国法,即民事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得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美国关于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无统一立法。
故意侵权行为除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非法拘禁等外,增加了一些新项目,如干预隐私(窃听、擅自使用他人照片等)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过失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才负赔偿责任,过失又必须是有违照管义务,其大小视行为人专业资格而定。
例如工程建筑师的义务高于建筑工人。六,财产法是美国法中较复杂的法律之一。
来源于英国封建时期地产法的一些概念与原则,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所有权、抵押权、典质权和留置权等又相交错,形成比较复杂的法律规定。与英国法相比较,其地产购置的登记程序比较复杂,产权的取得往往需要经过许多法律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保险制度。
担保利益包括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七,继承法是美国法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
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不动产在理论上可直接移交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管理人的指定、权限和报酬等都有详细规定。
不动产的继承依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被继承人最后住所地法,因而遗产处理往往涉及不同州的法律。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有些州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婚姻法或称家事法,各州有其不同规定。目前多数州规定废除所谓“普通法婚姻”;而且不承认婚约的法律拘束力。
各州一般都列举可以要求离婚的理由。原来实行一方过失原则,1970年加利福尼亚州颁布新离婚法以后,许多州陆续仿效,改采感情破裂原则,进一步扩大了离婚的可能。
离婚管辖比较复杂。各州对离婚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原则也不尽一致,所以在不同州起诉,结果往往相异。
而且,离婚诉讼一般为属事管辖,而扶养诉讼则为属人管辖,所以往往不能同案解决,并经常需要在不同的州审决。九,商法与民法并无严格界限,如契约法、财产法等均兼属民法与商法,《统一商法典》对商事关系作了较全面的规定。
十,公司法规定颇为详细,其特点为:在合伙与公司之间划分出一类所谓联营,指不同行业的联营。公司本身不作分类,但区分非营利社团与盈利企业非营利社团如政治团体、科学团体、学校、宗教团体、体育俱乐部和农业实验站等,参加者称成员,不分红,其法人权利义务和税收等有别于盈利企业。
盈利企业的成立、资金、经营和管理等均有较严格规定。董事会与理事会在法律上无严格区别。
公司之成立依成立地法,公司之经营依公司所在地法。国家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跨行业联营公司有一定的干预,也有一定的支持。
十一,刑法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刑法典,只是在1962年公布了一部《标准刑法典》草案,供各州立法参考,但未正式生效。有的州在英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州刑法典。
到80年代,还有一半的州承认普通法中的罪名,即使。
2.美国法律制度是什么
首先,楼主问的问题有些抽象,模糊了。
我大概分为2类给你解释一下吧、第一个·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
三权分立,三权制衡。三权是由·立法权(立法机构也称之为国会),行政权(总统)和司法权(法院)立法权(国会)可以建立法令,但是要求是众议院和参议院有过半的票数同意才可正式颁布法令(law)否者之前的只能称之为预备法案(bill)立法权被司法权(法院)克制·因为司法机构必须确认这个法案一定是遵循宪法的·否则不能通过。
立法权是克制行政权的(总统)因为立法权手握“弹劾”总统的武器·同样也必须投票。行政权(总统)总统有权利调兵遣将(军队受命总统)并且司法机构(法庭)的法官是总统任命的。
总统同样可以参与法案的投票。当3权分立中·2权否定法案·法案则不通过。
司法权(法院)拥有检查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权利。(司法权可以按 符合不符合宪法的要求来制约其他2个机构)第二个起初·美国的法律是为了保障美国本土公民所写的法律在许多非裔美国人 亚裔美国人到来时。
美国的宪法曾经对其有过约束的作用(当时情况下·非裔美国人和亚裔美国人的社会身份地下)为了保障本土美国人的权利而写的法律。bill of right 都是有关作为一个美国公民的权利所应有的权利。
但是在后来。
美国的宪法多了许多条·这些被成为 宪法修正案原因有一部分是因为随着一些战争和工业需求(随着非裔亚裔美国人的社会地位和妇女的社会地位的提高)。
所以就促成了现代的法令。
3.美国一共颁布了多少部法律法规
一:美国有宪法、民法、契约法、侵权法、财产法、继承法、婚姻法、商法、公司法、刑法、诉讼法、司法管辖、残疾人法、国防教育法。
二: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
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三:由美国宪法授权美国政府所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当议案在国会两院以简单多数的得票通过,接著再由总统签署后即完成立法,并正式成为联邦法律。
在颁布成为联邦法律之前,议案必须通过参众两院的半数投票同意后,再经总统签署。四:在美国宪法的规定中,若总统在时限内未对议案或决议文表示意见并交还国会,议案将自动成为法律;然而,若国会在这段期间内休会,那议案便会被废弃且无法发起再审(参见:口袋否决)。
此外,若总统在国会会期间否决了议案或决议文,再审成功的条件需要获得国会两院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支持。五:所有国会法案都不得违反宪法,也不得超越宪法赋予国会的权力。
否则美国最高法院将能够宣布法案违宪。
4.美国的法律有哪些
美国法律:
(Survey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法来源于英国法,又根据美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作了较多的改变。美国建国初期就制定了成文的联邦宪法,但联邦和各州都自成法律体系。联邦除在国防、外交和州际商业等方面外,无统一的立法权;刑事和民商事方面的立法权基本上属于各州。
宪法的特点
①按三权分立和制衡原则建立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国会分参众两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两者现在都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现固定为435名。法律须经两院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主要职权为立法、修改宪法和进行弹劲等,以及专由参议院行使的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总统任期4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经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国会只能按弹劾程序,由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理通过,方得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两院再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法律即有效。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②联邦与州分权较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与法律,但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际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至于卫生、教育、福利和税收等,各州都享有较大权力。
③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这是从19世纪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例肇始的。
④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较详细的规定。
5.外国人法律法律
楼主首先明确一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如果这个外国人不进入中国领域中国法院如何对这个外国人管辖呢?如果这个外国人进入中国领域内,那么就由这个外国人入境地中级法院管辖,例如,这个外国人是由深圳入境的,那么就应该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补充:《刑法》第八条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处理的规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解释]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处理的规定。
犯罪主体: 外国人犯罪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受侵犯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处理: 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由此可见,外国人的这种犯罪,最低刑须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
并且,本条用的只是“可以”,不是“应当”,也不是“必须”,这就代表,即使某个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并且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但中国的法院也可能不适用本法来处罚该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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