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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11:42
本文关于中国出入境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2005-04-26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哪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

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入境。 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二条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签证的登记项目包括:签证种类,持有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境次数、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签发日期、地点,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 境 第五条 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

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 境 第十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 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 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哪些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入境: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具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 (三)入境后可能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入境的其他情形。 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

…… 第二十六条 对未被准许入境的外国人,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责令其返回;对拒不返回的,强制其返回。外国人等待返回期间,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 (一)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但是按照中国与外国签订的有关协议,移管被判刑人的除外; (二)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三)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不准出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 (一)所持签证类别属于不应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的; (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四)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居留的; (五)签发机关认为不宜签发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七 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并应当在规定的停留居留期限届满前离境。

……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三)外国留学生违反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超出规定的岗位范围或者时限在中国境内工作的。 …… 第四十九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决定取消其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 (一)对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处驱逐出境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在中国境内居留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五)不适宜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其他情形。

……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五十九条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经当场盘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继续盘问: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外国人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当场盘问和继续盘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需要传唤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一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 (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 (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 (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 (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 (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

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经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分总则、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停留居留、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法律责任、附则8章93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同时废止。

中国出入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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