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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工商法律法规汇编

时间:2021-04-18 12:18
本文关于2014工商法律法规汇编,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2014.哪些法律法规在1月1日实施

2014年1月1日起一批新法新规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13-6-29) 全文:/law/law_view.asp?id=423359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社会各方面和公民个人参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作了规定。

在生产过程和日常生活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阚珂指出,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法律还要求监管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便于社会公众查询了解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状况。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3-8-15)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0964 规定明确,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并对其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质量负责。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在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方面,规定明确,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同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规定指出,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2013-8-17)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0096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取消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设定的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如: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认定,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审批等。 在这里,还要特别提醒旅客朋友们不要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吸烟所产生的烟雾会直接危及列车正常运行,并造成安全隐患,条例对此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2013-8-30)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272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和司法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目前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是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最重要、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11-8)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6759 规定明确,商品现货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活动,具有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的场所或互联网交易平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包括实物商品,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交易对象。 根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开展交易活动的,应当实时记录商品仓储、交易、交收、结算、支付等相关信息,采取措施保证相关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 / 国务院(2013-11-9)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6754 《办法》规定,“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状况”。

相比原《办法》,此为新增条款。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未对个人如何申报对外资产负债进行规定,预计未来将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细则,可能要求拥有一定金额以上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居民个人报送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2013-11-21) 全文:/law/law_view.asp?id=437237 201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新《规定》。

2.针对2014年新公司法,国家工商局出台了什么

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3.2014新年第一天有哪些法律法规出台

你好,新年第一天,有一大批法律法规出台实施,比较重要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办法、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2014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除此之外还有十几部法律法规出台实施,就不一一列举了。

4.2014年工商局注册公司新规是什么

全国人大于2013年12月底修改了《公司法》,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司注册新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实行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再实行验资。作为股东,只要为你认缴的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

5.2014年《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如何订阅

订阅2014年《司法文件选》人民法院出版,由于《司法文件选》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所以,请自行联系出版社进行订阅。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月1日)

精装: 582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802177928, 9787802177925

条形码: 9787802177925

尺寸: 18.8 x 13.8 x 2.6 cm

重量: 499 g

《司法文件选(2010年合订本)》内容包括: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

2014工商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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