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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法律法规发放回收记录

时间:2021-04-18 16:12
本文关于安全法律法规发放回收记录,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定期更新记录怎么填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如果有新的,及时补充进单位的法律法规目录里面,然后在更新记录上面记录下来。比如:标明名称,是新法新规,还是修订补充,发布时间,收录时间。

2. 新的法律法规出现,需要进行学习,看是否与本单位现行的管理制度有冲突,及时修订。而且安全管理中,发现制度的不全,及时修订。按照要求,安全管理制度每年都要进行一下修订。同样的,把每次的修订的制度名称,时间,版本号,日期等都记录在更新记录里面。

3. 安全操作规程,同制度的修订记录一样填写。只是操作规程一般是在工艺变更或者更新,或者出现事故等情况下修订。

4. 更新记录,其实就是一张表格,有名称,时间,记录时间,记录人等。把这样的表格付一张在各个文件盒里面,有变动就记录。每年至少要有一次记录,基本就是这样。

2.法律规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档案记录有哪些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2安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检测记录 记录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生产法》第33条3重大危险源档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38条5日常安全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第43条6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8条7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8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9安全设备档案《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2条10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第36条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12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17条13海洋石油开采作业资料档案主要包括作业人员名册、工作日志、培训记录、事故和险情记录、安全设备维修记录、海况和气象情况等。《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24条14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15危险物品入库、消耗和使用的记录海洋石油开采活动适用《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地27条16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4条17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11条18尾矿库工程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19日常管理档案尾矿库适用《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0隐蔽工程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1安全检查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2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长期保存《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4条23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记录有关人员签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24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档案含11个方面的内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25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机构适用《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15条26培训考核管理档案《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1条27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各类危险化学品进行普查《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28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7条29有限空间检测记录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13条30领导带班下井档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7条31设备、设施检查维修记录煤矿适用《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32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应当每季、每年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

3.安全驾驶法律法规的学习记录

时间:2015.1.30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阳庆康

主题:驾驶员交通行为的规范

参加培训人员(签字):

一、减少交通事故,做到文明驾驶,规范自身的交通行业,做到以下几点:

1. 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交通秩序,服从交通民警指挥。文明驾驶,礼貌行车。

2. 坚持车辆“三检制度”,安全设备保持安全有效,不驾驶机件失灵、违章装载的车辆,车容要保持整洁。

3. 驾驶车辆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严禁车交给非司机驾驶。不驾驶超员、超载的车辆。

4. 驾驶车辆时要精神集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闲谈、吸烟、饮食,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 礼让三先,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乱掉头,不闯单、禁行线,不闯红(黄)灯,不抢道,不插队,不乱鸣喇叭,不开赌气车、英雄车。

6. 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汽车站或车多人多的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7. 要注意礼让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和礼宾警卫车队,不准乱插礼宾警卫车队。

8. 停放车辆时,应在停车场或指定地点的停车位内依次有序停放,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好制动器,锁好车门。短时间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中以下行为不得有:

1. 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2.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3.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4. 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4.安全标准化有多少记录清单

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清单一、负责人与责任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承诺书2.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文件3.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4.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的文件5.企业各机构、部门、人员的职责文件6.根据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的有关考核记录7.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情况的有关记录、台账8.人员工伤保险记录二、风险管理1.安全评价报告2.风险评价程序文件及记录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5.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有定期检测、评估记录6.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三、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6)消防管理制度;(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法律法规、标准清单3.企业与上级部门、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签定的安全目标责任书4.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培训教育2.管理人员、特种从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记录或安全资格证,新从业人员的三级教育卡3.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计划和记录4.安全培训教育计划,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培训教育记录,培训总结五、设备设施1.项目安全评价及相关审批资料、检查记录2.建设项目各阶段资料及审查报告3.生产、存储设备设施台帐、记录档案4.特种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测、检查和维护保养记录5.设备设施停工检维修方案、记录档案6.日常性检维修作业任务书7.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六、作业安全1.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2.作业许可证及记录3.承包商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复印件,作业人员证件复印件4.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承诺书或安全协议书5.供应商提供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等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6.承运单位提供的相关部门认定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有关运输人员的上岗资格证7.变更管理制度,《变更申请表》和《变更验收表》的台帐8.执行“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的运行记录七、产品安全与危害告知1.所有可能接触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的普查、分类档案2.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3.应急咨询电话号码或者委托代理协议八、职业危害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查和记录2.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3.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4.健康监护档案九、事故与应急1.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台帐2.根据风险评价结果,针对潜在的事件和突发事故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报告及过程记录十、检查与绩效考核1.各种检查形式的《安全检查表》2.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记录和台帐3.安全隐患清单(包括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内容)及整改情况档案4.每年一次的自评报告5.绩效考核制度文本,定期考核记录需准备的制度、台帐(档案)、记录、清单:制度(25):1.安全责任考核制度2.安全废弃和处置管理制度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4.变更管理制度5.绩效考核制度6.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如:动火,高处作业,吊装等)(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10)事故管理制度;(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2)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14)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15)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16)消防管理制度;(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同时”制度;(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9)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2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台帐(档案)(18):安全费用台帐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档案重大隐患项目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生产设备设施台帐生产设施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存储设备设施台帐检维修档案变更管理的台帐危险化学品档案职业卫生档案(含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健康监护档案事故台帐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和日常检查的台帐安全隐患整改情况档案记录(10):从业人员学习、参与安全标准化活动的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所有安全培训教育记录作业许可证审批记录执行“操作工。

5.安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

安全法律法规发放回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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