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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时间:2021-04-18 16:48
本文关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部分内容如何实施现场审核

确定这些要求如何应用于它的环境因素在环境因素的识别和评价过程中,要引入法律法规,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识别和评价环境因素。

也就是说,识别了环境因素后,要识别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体系的活动,主要是对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的过程。

也就是1)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2)运行控制、3)应急准备和响应这三个主要的控制手段都必须考虑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监视和测量、合规性评价中要把法律法规作为准则之一,在纠正预防中也要考虑法规的要求;审核和评审中更要评价企业的守法情况。

2.求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受审核组织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与IS9000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实施情况; 3.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要素与IS9000标准的符合情况。

在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都应包括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于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结果的审核,第二阶段则侧重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受审核组织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内容 以下各项内容为审核员在第一阶段文件审核中对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在IS9000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审核体系文件时,首先应确认该程序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符合标准要求,即应包括与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及上级集团的标准),需注意不应只收集有关活动方面的法规而忽略了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有关的法规。 2.程序中应规定收集、登录、保存法规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这是有效地执行该程序文件的基本条件。

3.程序中应规定收集频次、收集途径、登录和更新方法,这是保证组织能持续获得最新法规的需要。 4.程序应规定识别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组织在收集法规之后,一定要进行法规的识别。即将法规的内容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相对照,找出适用于本组织的各部分活动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出如何将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及执行这些法规的要求。 5.组织识别法规的结果,应在体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并应做到正确、充分、无遗漏。

6.组织应列出本组织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以使收集的法规能切实指导相关的活动。 7.组织的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以判断体系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现场审阅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以判断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审阅的文件包括有关遵守法规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例如: (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数据; (4)排污申报记录和排污许可证; (5)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的性能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员应对受审核组织在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

如存在问题,审核员应进一步结合受审核方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是否已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有关法规符合性的活动是否编制了运行控制文件等。审核员应将这些需审核的重点,在第一阶段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予以重点审核。

2.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受审核组织的各有关现场审阅有关法规规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况,以确认在组织的活动中能否实现法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的审核应贯穿在第二阶段的体系审核之中。

例如通过运行控制要素的审核,监测测量要素的审核以及记录的审核等。审核的内容可包括: (1)污水管网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监测记录; (2)各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监测记录; (3)厂界噪声的监测位置和监数据; (4)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是否执行了有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了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对体系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收集和识别问题,还是属于运行控制方面的问题等。并根据分析判断不符合性质。

三、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使体系有效地实现环境方针,就要在体系的各相关要素中体现方针对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因此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绝对不仅限于对要素4.3.2的审核。

还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 1. 第一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审核员应通过文件,记录的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1) 环境方针中组织是否已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已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主要准则之一; (3) 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各项要求; (4) 受审核组织。

3.求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受审核组织对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 2.法律和其他要求的程序文件与IS9000标准要求的符合程度和实施情况; 3.受审核组织环境管理体系中与法律、法规相关的要素与IS9000标准的符合情况。

在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中都应包括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第一阶段审核侧重于法律、法规遵守程度的有关记录和程序文件本身以及法律法规收集识别结果的审核,第二阶段则侧重对法律和其他要求程序文件,以及与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要素等程序文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受审核组织各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一、对于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的审核内容 以下各项内容为审核员在第一阶段文件审核中对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 1.在IS9000中规定: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它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适用法律,以及它所应遵守的其他要求,并建立获取这些法律的渠道。

所以在审核体系文件时,首先应确认该程序文件中所规定的法律法规的收集范围符合标准要求,即应包括与该组织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的环境因素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及上级集团的标准),需注意不应只收集有关活动方面的法规而忽略了产品和服务中环境因素有关的法规。 2.程序中应规定收集、登录、保存法规的责任单位或人员,这是有效地执行该程序文件的基本条件。

3.程序中应规定收集频次、收集途径、登录和更新方法,这是保证组织能持续获得最新法规的需要。 4.程序应规定识别方法、以及传达和执行的方法。

组织在收集法规之后,一定要进行法规的识别。即将法规的内容与本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的环境因素相对照,找出适用于本组织的各部分活动应遵守的法规要求。

并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出如何将法规中的有关内容传达到相关部门,及执行这些法规的要求。 5.组织识别法规的结果,应在体系文件附件中列出相关法律、法规清单,并应做到正确、充分、无遗漏。

6.组织应列出本组织的相关活动、产品或服务所应遵守的法规之间的关系,以使收集的法规能切实指导相关的活动。 7.组织的体系文件中应规定对本组织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定期评审,以判断体系是否能够实现环境方针的要求,实现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二、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符合性的审核内容 1.在第一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现场审阅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证明文件,以判断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审阅的文件包括有关遵守法规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例如: (1)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三同时验收报告; (3)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数据; (4)排污申报记录和排污许可证; (5)产品性能中有关环境的性能指标的检测、鉴定报告。 通过第一阶段现场审核,审核员应对受审核组织在法律法规符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判断。

如存在问题,审核员应进一步结合受审核方体系中的相关要素进行重点审核,例如:对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问题是否已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列入了目标指标和环境管理方案,对于一些需要重点控制的有关法规符合性的活动是否编制了运行控制文件等。审核员应将这些需审核的重点,在第一阶段或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予以重点审核。

2.在第二阶段现场审核中,审核员应在受审核组织的各有关现场审阅有关法规规定的污染物的管理情况,以确认在组织的活动中能否实现法规的要求。对于这些内容的审核应贯穿在第二阶段的体系审核之中。

例如通过运行控制要素的审核,监测测量要素的审核以及记录的审核等。审核的内容可包括: (1)污水管网各排放口的位置及日常排放监测记录; (2)各废气排放口位置、高度及排放监测记录; (3)厂界噪声的监测位置和监数据; (4)固体废物的分类、危险废物的储存、处理和处置是否执行了有关法规的要求。

如果在审核中发现了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应对体系中产生该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收集和识别问题,还是属于运行控制方面的问题等。并根据分析判断不符合性质。

三、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的要求 环境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使体系有效地实现环境方针,就要在体系的各相关要素中体现方针对遵守法律和其他要求的承诺。因此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审核绝对不仅限于对要素4.3.2的审核。

还需要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素进行审核。 1. 第一阶段审核 在第一阶段审核中,审核员应通过文件,记录的审核和现场审核对环境管理体系中确保持续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有关要素进行审核,包括: (1) 环境方针中组织是否已明确承诺遵守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程序中,是否已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是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主要准则之一; (3) 目标指标的制定是否充分考虑到持续确保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原则,相应的环境管理方案是否满足当地有关环保法规的各项要求; (4) 受审核组织。

4.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初始评审过程包不包括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首先要有本企业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个人认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17个要素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方针:文件化的(即经过编审批的方针文件)方针;如果方针定期进行修订,还应有相应的修订评审记录; 4.3.1危险源辨识:公司所有部门的危险源清单、危险源风险评价表;企业重大危险源清单;以及危险源辨识的第一手资料应留底; 4.3.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法律法规清单及法律法规(纸质版);安全标准清单及标准(纸质版)、定期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报告; 4.3.3目标和方案:文件化的目标、目标完成情况的支持性资料,如各部门分解指标的完成情况统计(月度、年度);目标如修订应有相关的评审资料;文件化的方案以及方案立项计划表、实施进度监督表、完成情况评价表等; 4.4.1资源作用职责责任和权限 部门的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含安全职责)、安全部门或本部门成立文件、人员任命文件等 4.4.2能力意识培训 主要包含所有人员的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培训计划、试卷、评估表等;如有补考的还应进行跟踪和复考等记录;三级教育记录等; 4.4.3.1沟通 收、发文件清单及文件,应分类保存; 4.4.3.2参与与协商 与相关方的沟通协商资料(包括本单位员工) 4.4.4文件 制度、方针、目标等各种文件的收发文记录;包括外来文件; 4.4.5文件控制 收发文记录、作废文件记录、更改的文件等。

4.4.6运行控制 各种检查记录、操作票证等 4.4.7应急准备和响应 预案、演练记录、预案定期评审记录、演练照片等 4.5.1绩效测量和监视 各种检查表 4.5.2合规性评价 合规性评价报告、评审记录 4.5.3.1事件调查 事故报告、事故在企业内通报的记录等 4.5.3.2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事故出现应如何纠正的记录;预防的记录;险肇事故等的控制措施记录; 4.5.4记录控制 记录清单 4.5.5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计划、内审检查表、不符合项报告、跟踪验证记录等; 4.6管理评审 评审记录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按GB/T28001-2011阐述,如有意见可进一步沟通。

5.监理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有哪些

您好,1、《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由建设部于1988年7月25日以“(88)建建字第142号”文发布。通知中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将实施一项新的重大改革: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设监理制度。

建设监理大致包括对投资结构和项目决策的监理,对建设市场的监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目前主要是指后两种监理。其对象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工程。

政府的建设监理归口管理机构,在国家是建设部,办事机构为建设监理司,在地方是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事机构为其所设的建设监理处、科、组。其主要职能是制订和实施建设监理法规,审核批准建设监理组织和人员,参与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开竣工报告,组织与监督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检查督促重大事故的处理,指导与管理建没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组织是受业主委托执行监理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其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工程监理的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的,也可以是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等的某个阶段。

监理的主要依据是工程合同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技术、经济法规。建设部将起草有关法规,努力做到谨慎起步,法规先导,健康发展。

另外,还对开展建设监理的步骤、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领导作了原则部署。2、《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于意见》。

该意见是建设部1988年11月12日以“(88)建建字第366号”文发布的。《意见》中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能源、交通两部的水电和公路系统作为全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试点单位。

《意见》中提出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组织领导及试点管理机构的任务;建设监理单位的建立和管理;监理单位开业应具备的5个条件;在试点期间监理单位暂不核定等级,但必须具备3项技术经济素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3个条件,监理单位应遵守5项规定;建设监理单位取得监理业务可由建设单位指名委托或通过竞争择优委托,也可以经商议委托;建设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建设监理业务,一般应包括四个阶段的内容:试点工程的确定;监理取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等。该《意见》实际上是我国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总框架,成为以后制订法规、建立组织、开展业务的纲领。

3、《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建设监理试行规定》是建设部于1989年7月28日以“(89)建建字第367号”文发布的。

发布《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建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规定》的全文共6章29条。

各章的名称是:总则,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外资、中外合资和外国贷款建设项目的监理,附则。在“总则”中规定: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所有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政府监理;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建设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中央为建设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盟)、县(旗)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在“政府监理机构及职责”中规定: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设置专门的建设监理管理机构;市(地、州、盟)、县(旗)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统一管理建设监理工作;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指定相应的机构,指导本部门建设监理工作;在第七条规定了建设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八条规定了省、直辖市、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第九条规定了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建设监理的6项职责。在“社会监理单位及监理内容”中规定:社会监理单位称谓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或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前者是法人,后者是私有制独资或合伙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工程建设监理事务所开业,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资格,发给资格证书,确定监理范围,再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独立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咨询等单位,可以兼承监理业务,但必须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资格证书;监理单位承担的监理业务,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指名委托,或者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方式择优委托;在第十四条中规定了监理的主要业务内容,包括前期阶段2项,设计阶段3项,施工招标阶段2项,施工阶段11项,保修阶段1项;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要与被委托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等等。

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中规定:承建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经济资料;在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均须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调解;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活动,酬金及计提办法写入监理委托合同,在建设单位的管理费中支付,或在。

6.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哪些要形成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b) 质量手册;c) 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和程序;d) 组织为确保其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e) 本标准所要求的记录(见4.2.4)。

(1) 主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① 文件化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② 质量手册。

③ ISO 9001标准明确规定要编制的程序文件,共有6处:a.4.2.3文件控制b.4.2.4记录控制c.8.2.2内部审核d.8.3不合格品控制e.8.5.2纠正措施f.8.5.3预防措施④ 确保对过程进行有效管理而适当增加的书面文件,诸如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⑤ ISO 9001标准明确要求的记录。

(3) 一般的书面程序① 文件控制程序② 记录控制程序③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④ 培训控制程序(人力资源管理程序)⑤ 质量策划控制程序⑥ 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⑦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⑧ 采购控制程序⑨ 客户财产控制程序⑩ 生产和服务动作控制程序? 设施、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工作环境管理控制程序? 过程确认控制程序? 产品的防护和交付控制程序? 监视和测量装置的控制程序? 质量目标管理和统计技术应用控制程序? 数据分析和应用控制程序?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过程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21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22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23内部质量审核程序○24信息交流控制程序○25持续改进控制程序○26顾客满意度评价程序(4) 文件的存在形式文件可存在于任何媒体,可以是纸张、照片、样件、磁盘等形式。(3) 文件的分类① 内部文件a. 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质量计划、通用的管理性指导书等;b. 职能部门的管理性文件:如营销、采购、服务、培训等各项管理活动的规定,管理作业指导书;c. 技术性文件:如设计图样、技术规范、采购文件、检验和试验文件、工艺文件、设备文件等;d. 收集和报告数据或信息的表格。

② 外来文件a. 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法律法规;b. 顾客提供的图样要求;c. 顾客、有关机构指定使用的表格,如报关用表格等。4.2.4记录控制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理解与实施要点(1) 记录的概念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称为记录。证明产品符合性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性文件被称为质量记录。

表格不是记录,表格是规定性文件,当表格填写了内容后,变为证据性文件,则称为记录。(2) 记录的设置设置记录的要求来自:① ISO 9001标准要求;② 程序文件、质量计划及其他文件规定;③ 特定证实、改进验证、追溯的要求;④ 相关方要求。

记录编制时,要目的明确、项目全面、填写简便、格式规范、整理方便。(3) 记录的作用① 为要求得到满足,为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进行提供客观证据;② 为有追溯性的场合提供证实;③ 为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客观证据。

(4) 记录的范围记录包括组织内部的,也有来自供应商、客户及其他相关方(如海关)的。在标准中凡是有“见4.2.4”的注释处则一定要有记录,标准共有19处出现这样的要求。

标准中要求的记录共计21项。除控制ISO 9001标准规定的记录外,还应对根据需要增加的一些记录进行控制。

重要的记录有(注:带*号者为ISO 9001标准指明的记录):① 管理评审记录*(见ISO 9001之5.6.1)② 人员教育、培训、技能、经验和鉴定记录*(见ISO90016.2.2e)③ 证实过程和产品符合性的记录*(见ISO9001之 7.1d)④ 产品要求评审及跟踪措施记录*(见ISO9001之7.2.2)⑤ 设计输入的记录*(见ISO9001之7.3.2)⑥ 设计评审结果及其跟踪措施的记录*(见ISO9001之7.3.4)⑦ 设计验证结果及其跟踪措施的记录*(见ISO9001之7.3.5)⑧ 设计确认结果及其跟踪措施的记录*(见ISO9001之7.3.6)⑨ 设计更改评审及其跟踪措施的记录*(见ISO9001之7.3.7)⑩ 供应商评价及跟踪措施的记录*(见ISO9001之7.3.7)? 过程确认记录*(见ISO9001之7.4.1)? 有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标识记录*(见ISO9001之7.5.3)? 顾客提供财产遗失、损坏和不适用等问题的记录*(见ISO9001之7.5.4)? 监视和测量装置校准或检定结果的记录*(见ISO9001之7.6)? 当无国家或国际校准标准时,应记录用以校准测量设备的依据*(见ISO9001之7.6a)? 内部审核记录*(见ISO9001之8.2.2)? 产品测量和监控记录*(见ISO9001之8.2.4)? 不合格品的记录(包括让步记录)*(见ISO 9001之8.3)? 纠正措施记录*(见ISO 90018.5.2e)? 预防措施记录*(见ISO9001之8.5.3d)○21测量和监控设备偏离校准状态后,对原测试结果的评价记录*(见ISO9001之7.6)○22设备、工装验收、保养记录○23产品紧急放行记录,客户投诉记录,过程测量和监视记录○24内部审核中的纠正措施的跟踪验证记录○25文件分发记录等。(5) 记录的表现形式记录以表格、文件形式较多,也包括磁带、磁盘、照片等,后面几种形式的控制容易忽略,应引起注意。

(6) 记录的要求 记录应真实、准确、清晰,容易辩认。记录不得随意。

7.如何做到识别全面的适用的法律法规

送你一份仅供参考:识别和获取使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管理制度1、目的确定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其获取的渠道,保证生产运行的各个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相关的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识别与更新的控制。

3、职责3.1各职能部门都有责任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负责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确认其适用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清单。

3.2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4、工作程序4.1与公司活动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包括:国家、行业、地方质量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其他规范性要求。

4.2获取方法4.2.1各职能部门应经常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部门保持联系,主动获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也可通过出版机构、书店、报刊、杂志、互联网进行补充,以确保公司在生产活动中能获取最新的有效版本。4.2.2安全技术科负责通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消防、社会和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职业健康安全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3设备科、生产科负责通过技术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获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其它要求。4.2.4企管办负责通过工商、化工等部门获取合同管理方面的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2.5质检科负责通过质检部门获取有关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和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4.2.6其它职能部门负责通过相应国家职能部门获取有关国家、地方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确认、分发和更新4.3.1各相关职能主管部门根据以下条件确认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适用性:是否与公司的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有关;是否为最新的版本。4.3.2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保存与本部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4.3.3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更新时,应及时修正清单,将新的内容补发到相关部门,并对旧的文件做相应的处理。4.4执行各部门负责将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传达给员工并遵照执行。

5、记录按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进行填写、存档。6、附则本制度由企管办、安全技术科负责解释。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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