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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转业法律法规

时间:2021-04-18 21:18
本文关于军人转业法律法规,据亚洲金融智库2021-04-18日讯:

1.军转干部安置的相关法律是什么

《军官法》规定了“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的条文,在军转安置政策中同样有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的规定。据不完全统计,从1975年到2007年,时间跨度达34年,共有9份文件规定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其中,还有5份是层级效力最高的中央文件。

国发[1975]170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

国发(1978)52号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

中发[1985]17号规定,“妥善安置军队的转业干部和离休、退休干部。人民解放军的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宝贵财富。”

政联字(1980)6号规定,“改办的转业干部,均为国家干部。”

中办、国办,厅发(1983)26号规定,“复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

中发(1998)7号规定,“中央认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在离休、退休时限问题上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中发(2001)3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中发[2007]8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

但是,政府官员解释说“《军官法》只适用于现役军官,不包括退役军官。

军转政策虽然规定了军转干部是国家干部,但那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所以,坚持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2.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转业安置条例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国发〔1999〕27号)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的,由师(旅)级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后退伍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9年12月13日 (中央法规) 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安[。

3.问士官转业安排的办法有那些

民政部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1〕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院(校)部,武警司令部,公安部政治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现将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移交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业安置任务 2001年冬季全军共有47550名士官(含武警部队,下同)转业到地方安置。

军队各大单位士官转业人数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收安置人数按《2001年冬季士官转业安置计划》执行。军队和地方要严格执行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的,必须报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批准。

二、转业安置对象 服现役满10年且在年底参加套改的;1999底年龄在40周岁以下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1999年底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未参加套改的原军士长、专业军士,本人要求转业且地方同意接收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或者5-10级伤残的;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1999年1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卫联字第156号)的,可以安排提前转业。

三、集中交接时间 2001年冬季转业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02年1月10日开始,至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从3月20日开始离队,持《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基本结束。

转业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到7月底,8月1日起由地方接收转业士官的工作单位支付。2001年冬季转业的士官,其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为“2002年4月1日”。

四、集中交接办法 军队要派出移交工作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转业士官的档案材料向各地移交。转业人数在30人以下的,可在2002年1月20日前将档案材料寄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

档案材料和有关证明的交接,仍按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一九九一年冬季转业志愿兵集中交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务传(1992)2号、民电(1992)3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档案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复审,凡符合转业和安置条件的要及时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最迟在2002年3月底前寄往部队(邮寄时间均以当地邮戳时间为准)。

未经集中交接、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的,由省级安置部门将其档案材料退回军队移交单位。转业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安置部门报到。

属个人原因在6月底前仍未报到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按待业青年对待。 五、转业安置去向 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

其中: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6章第23条婚恋规定的除外)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 六、安置工作经费 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中央财政和军队给予适当补助。

军队给予的补助经费,由民政部提供方案,总后勤部拨到各省军区,再由各省军区转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部门。其它经费标准和拨付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这项工作的投入,确保集中交接工作的经费需要。各级安置部门要管好用好这笔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七、安置工作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1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31号)精神,切实加强对转业士官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探索安置工作的新办法,确保年度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军地双方要加强对转业士官的管理,教育他们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转变思想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积极投身到地方的经济建设当中去。要主动解决转业士官的实际困难,确保转业士官按时、安全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各省级安置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要在2002年8月底前对转业士官的集中交接工作进行总结,并于2002年8月15日前将总结报民政部和总参谋部。

4.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我觉得你去问清楚来,到底有没安排过,还是那时他们只是敷衍一下的。如果还没有结果,你可以借助电视台把事情曝光,或向法院求助。事情大了,他们会很怕的。

国务院是颁发过军人退伍条例的,你们军人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退伍军人安置办法:

1、热情接待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认真解答提出的有关政策问题,努力帮助解决就业中的实际困难。

2、严格按政策规定接收退役士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一般情况下30日之内为其落实户口、粮食关系。

3、对退伍返乡的特、一等伤残军人,配合部队做好交接工作。地方接收后一年半之内为其家属办理农转非户口手续。

4、对城镇非农业户口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当年内安置完毕。

5、按规定符合接收安置条件的志愿兵,凡手续齐全,自找接收单位的,年内安置完毕。

6、定期检查各级安置部门、用人单位落实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情况,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专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7、积极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和才干,扶持他们勤劳致富。

这是某地的实例。

军人转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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